1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完章上升列的权利今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征明正当的并且由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基本自由第三条基木自由每一令人都享有下达基本自由: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思想、信仰、言论和表示的自由,包括出版及其他通讯手段的自由;和平集会的自由;结社的自由。民主权利第三条公民的民主权利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在众议院第四条议会最长任期(一)众议院和立法会议的任期从它的议员的普选中确定当选议员报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任期(二)在现实的或者恐将发生的战争、(外敌)侵入或者叛乱的时候,如果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议员以超过三分之一票不反对延长任期时,议会或者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延长众议院或者立法会议的任期超过五年。第五条立法机关年会议会和每一省立法机构至少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迁徒权第六条公民的迁徙(一)每一个加拿大公民都有进入。居留和离开加拿大的权利。迁徙和谋生的权利(二)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和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享有下述权利:迁往任何一省并在其地设立居所;在任何一省谋生。限制(三)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权利应服从:在一个省施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但主要根据现在或者以前居留的省分在人们当中实2行差别对待的法律或惯例除外;关于规定合理的居留文件作为接受公共提供的社会服务的资格的法律。积极的行为规划(四)第二款和第三款并不排斥任何法律、规划或者活动,如果它们的目的是改善该省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的条件,并且该省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法律上的权利第七条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每个人都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此项权利除非依照各项基本的司法原则不受剥夺。第八条搜查或者扣押每个人都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者扣押的权利。第九条扣留或者监禁每个人都有不受任意拘留或者监禁的权利。第十条逮捕或者扣留每个人在被逮捕或者拘留的时候都有下述权利:迅速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理由;毫不迟延地聘请和通知律师,并且被告知享有此项权利;取得以人身保护令的方法决定拘留的效力,并且如果拘留是非法时应获得释放。第十一条关于刑事的与刑罚的诉讼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下述权利:毫不迟延地被告知受指控的特定的犯罪;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理;不得被强迫在控告本人犯罪的诉讼中作为证人;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被拒绝合理保释;除由军事法庭依军法审理的犯罪外,如果该犯罪的最高度刑罚是徒刑五年或者更重的刑罚时,应由陪审团审理;除非在行为或者不作为时,根据加拿大的法律或者国际法,该行为或者不作为已构成犯罪,或者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犯罪的情况外,不得由于任何行为或者不作为被认定有罪;如果已经终局性地被宣告无罪,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如果已经终局性地被认定有罪并且为了该犯罪受处罚,不得因该罪再次受审理或者被处罚;如果已被认定犯有该罪,并且对于该犯罪的刑罚在实施犯罪时和宣判时之间已经改变,应受较轻的处罚。第十二条处理或者刑罚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残酷的和异常的处理或刑罚。第十三条自我归罪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证人,有权不让所提出的任何显示有罪的证据在其他任何诉讼程序中被用来指责该证人犯罪,但在关于伪证罪或者提出反证的控诉除外。第十四条翻译在任何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证人,不懂或者不能讲诉讼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或者是聋人,有权获得翻译人员的帮助。平等权利3第十五条在法律面前和在法律之下的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一)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并且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平等的权益,不受歧视,特别是不受基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种族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的歧视。积极的行动规划(二)第一款的规定并不排斥旨在改善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包括由于种族、民族出身或者种族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者身心缺陷而处境不利的个人或者集体的条件而规定的法律,规划或者活动。加拿大的官方语言第十六条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一)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并且在加拿大议会和政府的所有机构中使用它们,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新不伦瑞克的官方语言(二)英语和法语是新不论瑞克的官方语言,并且在新不伦瑞克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的所有机关中使用它们,具有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促进英语和法语的地位与使用平等(三)本宪章中的任何规定,并不限制议会或者立法机关有权促进英语和法语在地位或者使用上的平等。第十七条议会程序(一)在议会的任何辩论中或者在议会的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程序(二)在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辩论或者其他程序中,每一个人都有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的权利。第十八条议会的制定法和记录(一)议会的制定法、记录和议事录,用英语和法语印刷和出版,并且两种语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新不伦瑞克的制定法和记录(二)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制定法。记录和议事录应当以英语和法语印刷出版,并且两种语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九条在议会所设立的法院的诉讼程序(一)在议会所设立的任何法院中,或者在此种法院的任何诉讼中,或者在来源于此种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英语或者法语。在新不伦瑞克法院的诉讼程序(二)在新不伦瑞克的任何法院中,或者在新不伦瑞克的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中或者在来源于新不伦瑞克的任何法院的任何程序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英语或者法语。第二十条公众同联邦机构的联系(一)在加拿大,公众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同议会的或者加拿大政府的某一机构的任何,巷办事处或者中央办事处以英语或者法语联系,并且由此获得有用的帮助,并且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对上述机构的任何其他办事处享有相同权利:1.重大地需要以此种语言同该办事处联系,并且从该办事处获得帮助:42.由于该办事处的性质,有理由认为可以使用英语和法语两者同办事处联系,并且从它获得帮助。公众同新不伦瑞克机构的联系(二)在新不伦瑞办公众的任何成员都有权以英语或法语同新不伦瑞克立法机关的或者政府的某一机构的办事处联系,并且从它获得有用的帮助。第二十一条现行宪法规定继续有效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根据加拿大宪法的任何其他规定现在存在的或者继续有效的关于英语和法语的或者其中任何一种语言的权利。特权或者义务。第二十二条保存的权利和特权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在本宪章生效之前或者之后,已经取得或者享有的关于非英语或者法语的其他语言在任何法律上的或者习惯上的权利或者特权。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权利第二十三条教育语言(一)加拿大公民,如其已经学会并且仍然懂得的第一种语言,是在他们居住的省份的讲英语或者讲法语的少数民族居民的语言。或者在加拿大已经以英语或者法语接受初等学校教育,而现在居住在他们已接受教育的语言是当他讲英语或者讲法语的少数民族居民语言的省份。他们有使他们的子女在该省接受以同种语言进行的初等和中等学校教育的权利。继续受同一语言的教育(二)加拿大公民,如其任何子女在加拿大已经接受或者正在接受以英语或者法律进行的初等或者中等学校教育,有使他们所有的子女接受以同种语言进行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人数足够时实施(三)关于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加拿大公民使子女接受以某一省讲英语或者法语的少数民族居民的语言进行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如果在该省享有此项权利的公民的子女数目相当多,有理由以公共资金向他们提供以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的教育时,应予实施;如果那些子女数目相当多时,应当使他们在公共资金所资助的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机构接受此种教育。实施第二十四条关于受保证的权利与自由的实施(一)如果本宪章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者自由被侵害或者被否定时,他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以便获得该法院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和公正的补救。拒绝采纳败坏司法名誉的证据(二)如果在本条第一款的诉讼程序中,法院断定证据取得的方式曾经侵害或者否定本宪章所保障的权利或者自由时,如果认定,考虑到全面情况,在诉讼程序中采纳此项证据势将败坏司法名誉,即应拒绝接纳此项证据。5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土著的权利与自由不受宪章影响本宪章中对某些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废除或者减损属于加拿大各土著、民族的任何土著的、条约规定的或者其他的权利或者自由,包括:(一)1763年10月7日国王宣告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者自由;(二)加拿大各土著民族依照土地请求权解决办法可能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者自由。第二十六条其他权利与自由不受宪章的影响本宪章对于某些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否定加拿大现存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者自由的存在。第二十七条多种文化遗产本宪章应当按照符合于保存和增进加拿大人的多种文化遗产的方针进行解释。第二十八条保障男女平权不论本宪章有任何规定,应当保障男女平等地享有宪章中提到的权利与自由。第二十九条保存有关某些学校的权利本宪章的任何规定并不废除或者减损由加拿大宪法或者根据加拿大宪法保障的关于教派的、分离的或者宗教少数派的学校的任何权利或者特权。第三十条适用于各地区和地区当局本宪章中关于省的或者关于立法会议或者省立法机关的规定,应当根据情况视为包括关于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或者关于它们的相当的立法当局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不扩大立法权本宪章没有扩大任何机关或者权力(当局)的立法权。宪章的运用第三十二条宪章的适用(一)本宪章适用于:1.议会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在议会权力之内的一切事项,包括有关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的一切事项;2.各省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关于在各省立法机关的权力之内的一切事项。例外(二)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条实施后三年内,第十五条不发生效力。第三十三条明文宣告的例外规定(一)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在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中明文宣告,尽管在本宪章第二条或者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有某项规6定,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该法律的一项规定,仍应予实施。例外规定生效(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法律或者它的一项规定所作的宣告在有效期间内该法律或者它的一项规定,应发生效力,如同在宣告中所提到的本宪章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一样。五年的期限(三)根据第一款所作的宣告,在生效后满五年或者在该宣告中可能规定的较早的日期终止实施。重新制定(四)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可以重新制定根据第一款所作的宣告。五年的期限(五)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根据第四款重新制定的宣告。篇名第三十四条篇名本章可以称为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二章加拿大土著民族的权利第三十五条承认土著民族的和条约上的现有权利(一)承认并肯定加拿大土著民族现有土著的和条约规定的权、利。“加拿大土著民族”的定义(二)在本法中,“加拿大土著民族,包括加拿大的印第安族、因纽特族和混血民族”。第三章平均分担与地区差距第三十六条促进机会均等的义务(一)在不改变议会或者省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或者不改变它们享有的行使其立法的权利的情况下,议会和省立法议会以及加拿大政府和省政府负有下述义务:为了加拿大人的幸福,促进均等的机会;促进经济发展,以减少机会悬殊;为全体加拿大人提供质量合理的主要的公共服务事业。关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义务(二)议会和加拿大政府应采取均衡支付原则,以便各省政府有足够的收入,能够在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税收下提供彼此相当类似水平的公共服务事业。第四章财政与贸易第八十一条联邦政府的收入,应为一总收入款项,用之于联邦,其支用方法,应依本7宪法的规定。第八十二条总收入款项的征收及管理费用,应为总收入的第一项支出。其次,则由联邦收入中,先支付联邦各项费用。第八十三条联邦国库的款项,不得在法律所定预算之外支出。但在议会第一次会议的一个月内,总督得行政会议同意后,得在国库支取必需的款项,以维持移交于联邦的各部,及拨充议会第一次选举的费用。第八十四条州公用事业各部门移交于联邦后,其官员应受联邦政府的管辖。上项官员于移交后,如未被任命为联邦官员者,应按照州关于裁撤机关的法律的规定,享受州的养老金、退职金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