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火化师相关法律法规王建平【学习内容】分四节内容: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第二节合同法相关知识第三节消防法相关知识第四节殡葬条例相关知识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有三个内容:一、消费者的主要权益二、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三、消费纠纷的解决办法基本知识:1、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成立。2、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现在,世界上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4、。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护者准则》。5、中国消费者协会1987年正式加入了CI组织。6、1993年10月3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的主要权益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监督权主要有四项权益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保障质量2、价格合理3、计量正确4、平等交易1、人身损害求偿权2、财产损害求偿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包括: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二、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主要有三类义务:主要有三类义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义务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三、消费纠纷的解决办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五种途径和办法解决:解决消费纠纷的五种途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第二节合同法相关知识讲以下五个问题:一、合同的类别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违约的责任一、合同的类别1、合同含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分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类合同。(一)买卖合同(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三)赠予合同(四)借款合同(五)租赁合同(六)融资租赁合同(七)承揽合同(八)建设工程合同(九)运输合同(十)技术合同(十一)保管合同(十二)仓储合同(十三)委托合同(十四)行纪合同(十五)居间合同分类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相互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1、订立合同当事人的条件:1)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委托-----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2、订立合同的4个构成要件:1)二人以上-----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一定程序----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3)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4)法律后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又叫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赋予的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合同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程序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3、一致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表示,有时需要采用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示。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二)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合同成立后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都应认真履行。(三)无效合同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遵应循三个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二)诚实守信原则(三)不得擅自变更原则注意: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等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五、违约的责任1、含义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违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性质1)财产责任在现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2)民政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对于合同的违约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五类违约责任(一)继续履行-----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二)采取补救措施-----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主要是指金钱赔偿。(四)定金赔偿----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违约罚款-----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第三节消防法相关知识讲三个问题一、消防组织二、火灾预防三、灭火救援基本知识:1、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次会议就批准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2、第一部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这两部消防法规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保护了我国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3、纲要-----《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务院于1995年4月发布实施了全面指导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4、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一、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是抗御火灾、保卫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组织,以保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遭火灾损失。消防组织包括三类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一)公安消防队我国从60年代开始创建兵役制的公安消防队伍,现发展到10万多人,现在公安消防队伍包括:公安消防队伍兵役制公安消防部队职业制公安消防队伍(二)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是我国消防战线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专职消防队不仅承担着企业消防保卫任务,同时还承担当地的社会消防任务。目前专职消防队也已经发展到10万多人,专职消防队主要有以下几种建制:专职消防队的建制县、市、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政企合一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三)义务消防队城乡义务消防队是我国传统的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是一种单位、群众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形式,是预防火灾和扑救初期火灾的一支最基本的力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义务消防队员有1000余万人。公民责任除了上述消防队伍外,任何人在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并根据需要积极加入灭火的具体行动中。二、火灾预防火灾的预防涉及全社会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具有广泛的社会性。1、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消防工作的重点火灾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重点,也是基础。3、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4、群众性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5、单位的消防职责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7)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三、灭火救援(一)报警1、及时报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对于减轻火灾危害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火警电话我国的火警电话是“l19”,一般直接拨打。拨打火警电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3、报告内容要求报告火警时,为了使消防队能够迅速到达火场,应讲清起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有无爆炸和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同时说出起火部位及附近的明显标志,然后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4、配合责任在报警过程中,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或提供电话或代为打电话报警,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报警或延误报警时间。(二)火灾救援的具体规定1.疏散-------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2.扑救-------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3.赶赴救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4.紧急措施----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以下紧急措施:-----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等事项。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第四节殡葬管理条例相关知识讲五个内容:一、殡葬设施管理二、殡葬设备管理三、殡葬用品管理四、遗体处理规定五、丧事活动管理基本知识:1、殡葬改革的开始-------早在1965年7月,内务部就发布了“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改革旧的殡葬习俗,把殡葬事宜统一管理起来”的殡葬改革文件,明确了殡葬管理的主要方向。2、提出殡葬改革方针1982年2月,国务院向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的报告》,提出了殡葬改革方针。3、殡葬改革工作方针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3、提出了殡葬改革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坚持殡葬改革的方向;------认真整顿火葬场,改革经营管理;------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大力进行宣传教育,鼓励群众进行改革;------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立法历程:1、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2月,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其发布实施,推动了我国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把殡葬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2、第一个殡葬条例-----《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殡葬设施管理所谓殡葬设施指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骨灰墙。《殡葬管理条例》从规划、审批等方面对殡葬设施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殡葬设施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