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性道德与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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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ualMoralityandSexualLaw第九讲性道德与性法律主要内容概述第一节性道德第二节性法律第三节性罪错行为第四节性罪错的预防与性防卫概述道德是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并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任何道德都具有历史性,随社会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没有永恒不变的、适用于一切社会的、一切阶级的道德。法律是在人类发展至阶级社会才产生,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的作用范围要广泛得多。但法律的强制力要比道德强得多,凡违法犯罪,就会被依法惩处。在人类社会中,道德和法律调节着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人类的性行为,作为人类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由社会性道德规范、性道德观念和性有关法律加以制约,以使其控制在社会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第一节性道德一、性道德的历史演变二、性道德的基本原则三、性道德的调控手段四、性道德规范人类的性在本质上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两种属性相互区别、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人类特有的丰富多彩的性道德现象。一、性道德的历史演变性道德(sexualmorality),即性行为的道德准则,是指利用道德规范指导、调节人们的性行为和性关系的过程。性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它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不同,性道德规范也就不同,所以它的内容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作为衡量人类文明的重要尺度的两性关系,其发展历程是漫长和曲折的,人们对两性之间的道德关系的认识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类的性道德规范集中反映在婚姻制度上,它伴随着婚姻家庭形式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一)原始社会的性道德人类形成距今大约已有300万年的历史。大约在170万年前的时候,人们的性关系开始有了限制,称之为性禁忌(sexualtaboo)。性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在当时主要表现为性禁忌。群婚制(生物色彩)→乱伦禁忌(血缘婚→外婚制)→对偶婚(母系氏族)→单偶婚(父系氏族)原始人的第二个性禁忌是月经禁忌,即在月经期内禁止性交和许多生产活动。这种禁忌源于原始人对女性经血的神秘感和恐惧感。尽管月经禁忌客观上有利于妇女的身体健康,但还是与现代文明人自觉避免在月经期性交有本质的区别。性禁忌中还有场景禁忌,即除了性交庆典中的集体活动外,都应该离开群体,到隐蔽的地方地去性交。此外,还有对性交频率的某些限制,即在某些时间或时期内不得性交。性禁忌是一些关于禁止性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基于生活经验自发形成的。因此性禁忌是性道德的雏形,是尚未理性化的性道德。然而,尽管性禁忌表现为原始的性道德,甚至于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性道德,但它也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果,为以后性道德的形成奠定基础。(二)奴隶社会的性道德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奴隶社会取代了原始社会。男性由于生理条件更适合于当时的原始农业劳动,在生产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掌握着大量的私有财产。为了使私有财产有明确的继承者,保证妻子所生的子女是出自丈夫本人,于是产生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中作为女子被男性奴役,因而一开始就具有它的特殊性,即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在性道德上要求女性守贞、忠诚,不能与丈夫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发生性关系。而对于男性而言,只要他的经济实力足够雄厚,想占有多少个女性都可以。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实质是排除性爱成分的奴隶主统治,是父权与夫权统治下的一夫一妻制。奴隶社会中不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尽管在性道德上是不完善的,但它仍不失为人类性关系的一个进步,其道德意义在于,它要求排除杂乱的两性关系,要求夫妻间保持忠贞守一的性生活,它标志着人类对自己性生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为人类提供了发展爱情的必要条件。(三)封建社会的性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封建社会,原先的性活动已发生了完全的变化。男权统治得到进一步巩固与发展,两性关系越来越不平行。两性关系的道德秩序演变为“男尊女卑”,“性即罪恶”,“性即淫秽”成了这一时期的主旋律。性欲被当成罪恶,要求人们必须抑制,性行为仅仅是为了后代,为了传宗接代。然而过分的压抑更增加了人们对它的兴趣。因此,这一时期,性禁欲与性享乐在封建社会并存。中国封建社会在“性”上存在许多矛盾现象:既实行严厉的性禁锢,又公开执行养妓豢娼;既要求女性贞节操守,又放任男子的性欲。体现出中国封建社会的性道德是复杂矛盾的。最突出的是它的双重性,即进步性和反动性。一方面,由于确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强化婚姻稳定性,对于巩固封建制度、繁荣经济具有积极作用,体现了人类性道德进步的一面;另一方面,封建社会极端禁欲主义严重扭曲人性、残害女性,制造无数惨绝人寰的人间悲剧,又显示其反动的一面。(四)资本主义社会的性道德14世纪开始于欧洲的资产阶级文艺复兴运动,使人们从中世纪禁欲主义和教会的虔诚、信仰中摆脱出来,开始把自己作为个体看待,把自身的感性、愿望和冲动看成是自然本性,人文主义者大力歌颂人性的完美与崇高,提出解放个性,要求性自由,随之艺术、文学和日常生活等都从性压抑中解放出来,使人们的性道德观念发生一场深刻革命。文艺复兴时期的“性自由”实质上是向封建主义发起的一次革命冲击,是对中世纪性禁忌主义的挑战。是对性道德传统的再反思、再评价和再调整。它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肯定人类性欲的正当性;肯定性行为本身的价值;肯定男女之间的性爱是一种高尚的情感。这种性道德观念对破除封建传统的性道德观念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但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它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鼓吹“性本能以追求快乐为原则”、“不生育的性结合与社会无关”、“情欲远胜于理智”等等性观念。主张两性性行为中,情欲的满足是第一位的,极力推崇性行为中的高度自由,主张性与婚姻、性与生育分离。认为只要双方自愿,就不应指责和限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一般废除了一夫多妻制,规定一夫一妻制。资产阶级虽然提出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口号,但在金钱决定一切的社会里,资产阶级的性关系本质上是由金钱、财产和地位所决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的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潮的泛滥。导致资产阶级在性生活方面的极端堕落。实际上存在着秘密的、隐蔽的多妻制、多夫制,主要表现为通奸、卖淫等十分盛行。“性解放”、“性自由”思潮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和泛滥,把性关系引向空前的混乱。实践证明,这种性关系而今并没有为人类社会带来美好前景,只不过是对历史的一种反动,因此必然要为更新的性道德所取代。(五)社会主义社会的性道德在社会主义社会,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历史上形成的男尊女卑、婚姻不自由、一夫多妻及漠视女子利益为特征的旧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社会主张两性平等,主张和保护恋爱、结婚自由;认为离婚、改嫁是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性道德;反对任何形式的通奸、卖淫。性关系要以爱情为基础和动力,婚姻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占有,而是男女双方在感情基础上的自愿结合。性生活必须以合法的婚姻为前提,任何一切婚外性生活、婚前性生活都是不符合性道德的。这些不道德的性行为既是对双方爱情的玷污,对各自人格的亵渎,也是对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的不尊重。性爱双方必须对性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性道德是人类性道德发展中高一级阶段的崭新形态。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给男女带来真正的平等。此外,实行计划生育、适当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也是社会主义性道德在现阶段的特殊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认真遵守。二、性道德的基本原则性道德原则是性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骨干性准则。可分为性道德的基本原则和性道德的普遍原则。性道德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的性道德对人们性意识、性行为的最基本要求,是处理两性关系的根本指导准则。男女平等是在社会主义性道德体系中的基本原则。性道德普遍原则是指人类两性关系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调整两性关系的一般性、普遍性、概括性的指导原则。当代中国性道德应遵循以下普遍原则。(一)禁规原则我国现阶段的性伦理学原则同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条件是一致的。即包括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禁止结婚的疾病两方面。基于优生学的理论和性伦理观念,禁止近亲间的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但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则不尽相同。各国法律都有直系血亲间不得结婚的规定,对于旁系血亲间的禁止结婚的规定则宽严不等。1980年,我国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也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它的实际意义在于禁止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其目的在于提高人口质量,保障下一代和民族的健康。男女结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例如精神病、白痴等;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一些重大的恶疾,以及足以严重危害对方或下一代健康的病症,如麻风病。不应该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者均不能结婚。但不管是哪一类疾病,只要完全治愈后,就可以结婚。(二)生育原则作为当代伦理学基本原则之一的生育原则包含生和育两方面,即生殖和养育。其核心内容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体包括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男生女都一样等内涵。它是人类科学进步的重大成果和人类性伦理变革的鲜明标志。生殖的先决条件就是具备生育机能的男女间性的结合。这种结合,不单纯是自然的生理现象,而是具有社会因素的。社会对于生殖的制约,最为突出的是表现在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婚姻上。在生殖过程中,后代与父母亲的身体状况、母体能提供的环境条件及情绪等有密切关系。父母亲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变化等又受到经济生活、劳动条件以及当时政治、文化、风俗等方面的影响,而且与社会的医疗条件也有密切的关系。养育是生育过程的一个更重要的环节。作为性伦理道德的生育原则十分关注对子女应负的道德责任。中国自始就有“生不如养”的说法,说明养育的重要性。一个婴儿,从降生那时起,就以独立个体的资格参与复杂的社会生活。他就是社会的一分子,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子女只是家庭内部的事。父母应该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在当前社会中,特别是在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地区,往往出现不平等的养育观念。生了一个男孩,当成宝贝,百般呵护;生了一个女孩,则随便应付,甚至极个别人出现弃婴现象,这是社会主义性道德所不容许的。其实,从生物学角度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能传后人。重男轻女是观念上的问题,应该加以纠正。可喜的是,目前社会上,特别是城市的一些人已经意识到男女应该平等,他们经常说“生男孩是名气,生女孩才是真正的福气”。婚姻原则就是性行为必须建立在依法缔结的婚约基础上,把性关系限制在婚姻关系之内,即只有夫妻之间的性交关系才合乎规范。按照社会的道德标准,两性之间若未经结婚就不应该发生性关系,包括婚前、婚外性关系。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原则似乎顺理成章地成为调节性交关系,进而成为调节两性关系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三)婚姻原则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男女两人通过了合法的结婚手续结成夫妻,组成家庭,从此在性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关系。他们的关系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各项关系也就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持。因此,婚姻原则也是男女平等的重要保证。如果男女两人未经合法登记结婚而发生婚前或婚外性关系,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很容易引起纠纷。同时,这种行为也损害了社会的性道德,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规范的谴责。(四)性爱原则性爱是指男女双方在性接触基础上产生的相互倾慕,企求亲近的一种性意向。性爱具有较强烈的生物本能特征,在较大程度上属自然属性,但它又不完全是为了追求性欲的满足,而是生理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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