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五章保管合同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效力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点:(一)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无偿合同(三)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四)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合同法》所规定的保管合同主要是指动产的保管合同。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二、寄存人的义务一、保管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给付保管凭证(二)妥善保管保管物(三)亲自保管标的物(四)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五)危险通知义务(六)返还保管物二、寄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二)保管物情况的告知义务(三)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例:旅客王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王某凭取物件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王某要求饭店赔偿,饭店不干,问此案如何处理?(A)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王某全部损失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王某个人承担部分损失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补偿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补偿第二十六章仓储合同第二十六章仓储合同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第二节仓单第三节仓储合同的效力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二、仓储合同的特点一、仓储合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二、仓储合同的特点仓储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其标的也是保管行为,且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相比,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一)是否有偿(二)是否是实践性的合同(三)归责原则: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皆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例: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五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D)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于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第二节仓单一、仓单的概念和立法例二、仓单的性质三、仓单的内容四、仓单的效力一、仓单的概念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二、仓单的性质仓单是保管人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仓单具有如下主要性质:(一)仓单是要式证券(二)仓单是背书证券(三)仓单是物权证券(四)仓单是文义证券(五)仓单是记名证券(六)仓单是无因证券三、仓单的内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仓单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的有关规定,仓单具有如下效力:(一)提取仓储物的效力(二)转移仓储物的效力(三)以仓单出质的效力第三节仓储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二、存货人的义务一、保管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给付仓单(二)验收仓储物(三)妥善保管仓储物(四)同意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五)通知和催告义务(六)返还仓储物二、存货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交存仓储物入库(二)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三)按时提取仓储物第二十七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七章委托合同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委托合同的终止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委托合同的种类三、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二、委托合同的种类(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合同法》第397条(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合同法》第409条(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00条三、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第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第二,代理属于对外关系;而委托合同则属于对内关系。第三,代理关系的成立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前提,而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第一,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第二,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而受托人虽然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但一般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第三,雇佣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三)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第一,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并不以完成事务的一定结果为必要。第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将受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三,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定作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义务二、委托人的义务一、受托人的义务(一)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二)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受托事务(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四)将办理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二、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承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三)有偿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四)委托人的赔偿损失义务第三节委托合同的终止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一)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二)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412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例题: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要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第二十八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八章行纪合同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效力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行纪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14条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一)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四)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五)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第一,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应为经批准或许可的经营行纪业务的人;而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则没有条件的限制。第二,行纪合同中所指的处理委托事务,仅限于法律行为性质的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所指的处理委托事务则不限于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第三,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对委托人则没有直接效力;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对受托人则没有直接效力。第四,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则由委托人负担。第五,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效力一、委托人的义务二、行纪人的义务三、行纪人的权利一、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支付报酬(二)按约定支付费用(三)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的后果二、行纪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二)直接履行义务(三)妥善保管委托物(四)负担行纪费用(五)其他义务三、行纪人的权利(一)报酬请求权(二)委托物的处理权《合同法》第417条(三)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四)其他权利第二十九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九章居间合同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第二节居间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居间合同的特点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报告居间合同和媒介居间合同。前者是指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后者是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二、居间合同的特点(一)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二)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三)居间人须是从事居间业务的人(四)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五)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六)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第二节居间合同的效力一、居间人的义务二、委托人的义务一、居间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如实报告义务(二)尽力进行居间服务(三)保密义务二、委托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一)按约定给付报酬(二)偿付必要的费用注:费用和报酬负担问题:1、居间成功的,有报酬请求权,但居间费用自理2、报酬义务人:在报告居间中,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在媒介居间中,由居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