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以及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严格考试与考核,确保培训与鉴定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组织机构我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并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与监督,具体实施实行分级组织与管理。㈠省建设厅全面管理监督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设立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下称指导中心),并授权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职业技能标准》与《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章的要求,建立试题库(包括理论考试试题库和操作技能鉴定试题库)。2、指导、协调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3、负责组织与指导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4、组织评选培训与鉴定工作中的先进单位与个人,表彰先进,总结经验,推动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㈡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省有关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原则与规定。2、负责按省指导中心的要求组织本市建设类中级工以下(含中级工,广州、深圳为高级工)工种的考试与考核。3、指导与检查本市所属鉴定站(所)组织的考试与考核工作。㈢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原则和规定。2、负责按省指导中心的要求组织本县(市、区)建设类初级工和普工考试与考核的实施。(四)中央在粤和省直单位各工种的考试命题、制卷、评分等工作由省指导中心负责,考场设置与考试实施由指定的机构组织。二、培训与鉴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为受鉴定人员提供理论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受训人员通过系统的培训后,达到掌握职业岗位的基本理论和熟练基本操作技能的目的,通过鉴定确定其职业技能等级。㈠培训1、各级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省建设厅批准的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2、分等级培训时间:普工为100学时(理论和操作各50学时),初级工为120个学时,中级工为100个学时,高级工不少于80个学时。培训内容执行建设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布的“职业技能工种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由省指导中心统一指定。3、各级指导中心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已制定好的培训计划及时下达培训任务。4、依照建设职业技能标准与岗位鉴定规范的内容与要求,分别组织不同工种、不同等级的参培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培训与操作技能训练。5、在培训过程中,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同时要选配好培训教师,要保证足够的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6、培训机构对培训对象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填写好《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附表1)。㈡鉴定建设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分为专业理论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可的各级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实施。1、鉴定机构的职责、条件以及审批等按《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附件1)执行。2、鉴定工作由各级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进行。按省指导中心指定的教学大纲和试题、分工种、等级、组织参加鉴定的人员进行专业理论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3、考评员资格考核和管理按《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附件2)执行。4、专业理论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设置,考试与监考等工作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理论考试规则》(附件3)执行。5、操作技能考核的组织管理、考场设置、考评小组、现场监考等工作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操作考核规则》(附件4)执行。6、阅卷与检测评分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阅卷与检测评分规则》(附件5)执行。7、申报鉴定条件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附件6)执行。8、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各类在职人员,由其所在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9、凡经鉴定合格人员,须按工种、等级统一填写好《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成绩登记表》(附表2)。三、证书核发与管理㈠凡经技能鉴定(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以及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评定均合格者,由考核单位汇总并填写《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情况及证书核发登记表》(附表3),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施印的《职业资格证书》,普工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㈡证书发放办法:普工由各地级市颁发,初级工以上(含初级工)由省指导中心颁发(广州、深圳两市可根据工作实际核发部份高级工以下证书)。2004年以后再视各市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发证等级,具体发证程序按《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02]36号)第二条、第六款办理,具体操作是各鉴定站将鉴定人员的成绩单等整理后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打印并盖章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并发放。㈢《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建设类各行业反映技术工种生产人员岗位工作情况和劳动者素质的有效证件,是各工种等级从业人员的资格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㈣劳务人员经培训、鉴定合格晋升技术等级后,由具有发证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发新的等级证书。㈤各级指导中心要认真建立和健全有关劳务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好计算机人才档案库,而且要制订好切实可行的“证书核发与管理”制度,真正有效地协助做好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附件:1、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2、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3、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理论考试规则4、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操作考核规则5、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阅卷与检测评分规则6、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7、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理论考试考场守则8、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考场守则附表:1、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2、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成绩登记表3、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情况及证书核发登记表4、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表5、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登记表6、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情况报告表7、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表8、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术考核呈批表附件1: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规定为加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对建设行业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包括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以及岗位资格)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基本职责是:1、实施规定工种、层次的职业技能鉴定,面向社会提供服务。2、执行政府、建设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3、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各项具体工作:⑴受理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报名申报;⑵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⑶在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原则按《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组成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考评组;⑷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⑸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与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联系办理核发证书手续;⑹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建设行政部门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4、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二、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条件1、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4、有具体明确的各项技能鉴定依据;5、有符合要求数量的(兼)职管理人员;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7、有一支符合鉴定要求并与相关工种(专业)相配套的考评员队伍。三、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原则及审批1、建立原则: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建立条件,并且职业技能鉴定水平能够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同一工种鉴定站的设置、以满足考生考核需要为度,不宜多设、滥设。2、申办手续:凡具备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工单位、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实体,按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权限向建设或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表》(附表4),同时附上场地设施资料。3、审批程序: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定点的方式审查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4、审批权限: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组织考察并加具意见,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省建设厅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批准建立系统内认可的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1、职业技能鉴定站由批准设立的建设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2、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由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统一制发。⑴名称:“广东省××市(县)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⑵印章仅作以下用途:a、考生资格审查的确认;b、准考证的确认;c、考核成绩通知书及向建设、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考核鉴定报告用印;d、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事务的用印。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不得作其他用途;3、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项目包括:技能鉴定场地、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命题、考务、考评、检测等费用。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规定的A类标准执行。五、奖励与惩罚1、建设行政部门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经常监督检查,对不接受管理,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经教育仍不改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并建议批准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2、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组织,一般每二年评估一次。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在全省范围组织抽查评估;评估的内容是: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执行考核标准是否严格;考核是否公正;考核档案资料、记录是否完整;考生对鉴定站工作的意见。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群众意见大的要限期整顿改进,或建议予以撤销。3、根据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对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的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建设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附件2: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34号),制定本规定。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级别和职责职业技能鉴定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负责对高级以下(含高级工)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同工种的所有等级的资格考核、评审。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任职条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