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合同号合同号合同号::::2013205007004901201320500700490120132050070049012013205007004901中融中融中融中融----涿州京汇涿州京汇涿州京汇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履行诚实履行诚实履行诚实信用信用信用信用、、、、谨慎谨慎谨慎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有效管理的义务有效管理的义务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由信由信由信托财产承担托财产承担托财产承担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处理处理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由信托公由信托公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司以固有财产赔偿司以固有财产赔偿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不足赔偿时不足赔偿时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由投资者自担由投资者自担由投资者自担。。。。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1本编号为的《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本合同本合同本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于北京市西城区签署:委托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记载的委托人委托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记载的委托人委托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记载的委托人委托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记载的委托人受托人:受托人:受托人: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9层联系方式:010-58845000传真:010-58845111公司网址: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释义释义释义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信托合同:统指《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以下简称《优先级信托合同》)、《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以下简称《次级信托合同》)及对前述信托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2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5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1.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北京华美乔戈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美乔戈里”)、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亚通地产”)、涿州京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京汇地产”)、项目公司(定义见后文)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及其修订、补充文件及协议等。1.7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8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1.9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委托人分为A类优先级委托人和B类优先级委托人。1.10A类优先级委托人:是指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不含)的优先级委托人。1.11B类优先级委托人:是指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的优先级委托人。1.12次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本信托计划次级委托人为华美乔戈里。1.13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受益人。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3为“次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受益人分为A类优先级受益人和B类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受益人系以前述方式合法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14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1.15优先级受益权: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应得信托利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级受益权被划分为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受益权分为A类优先级受益权和B类优先级受益权。1.16A(B)类优先级受益权:A类优先级受益权是指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不含)的A类优先级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B类优先级受益权是指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的B类优先级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1.17次级受益权: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次级受益权被划分为等份额的次级信托单位。1.18优先级受益人平均预期收益率:指优先级委托人认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额及其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值。1.19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1.20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1.21次级信托单位:指次级委托人签署《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1.22项目公司:指涿州京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负责目标项目开发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4建设的房地产公司。1.23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1.24《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2013205007004915的《中融-涿州京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5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开放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1.26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2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并最终转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优先级信托资金,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次级信托资金。1.28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1.29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1.30信托收益:指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1.31项目地块:指项目公司准备在涿州市投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地块,宗地编号为涿州市2013-21号、2013-22号、2013-23号、2013-24号地块(具体以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证为准)。1.32目标项目:指项目地块及其地上及地下开发建设的全部项目。1.33元:指人民币元。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51.34日/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35年/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1.36月/信托月度: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当日)或每月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不含该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1.37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1.38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按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信托计划到期终止、延长期结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日。1.39开放期: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6个信托月度之日前,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的运用情况、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等情况自主决定设置的用于继续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开放期预计为1个。受托人有权自行设置开放期次数、开放期期间、募集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各项事宜。1.40开放期结束日:即开放期募集成功日,指开放期募集信托资金达到募集数额标准后受托人宣布开放期募集成功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开放期结束日预计为1个。1.41信托单位取得日: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开放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开放期结束日。1.42信托单位终止日:指信托计划下信托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按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分配完毕信托利益后到期终止、延长期结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日。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信托申明信托申明信托申明信托申明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中融信托资金信托合同6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成立实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和受让债权,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信托财产4.1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4.2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或管理。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信托计划类型信托计划类型信托计划类型信托计划类型5.1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信托计划的规模、结构与期限信托计划的规模、结构与期限信托计划的规模、结构与期限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