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必不可少的阶段。一、当事人的缔约资格(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一、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第二、自然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已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已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在我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两种:一种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另一种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一部分民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另一部分民事行为则不能独立实施。在我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两种:一种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已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2000年3月15日,已15岁的李某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想与同村人共同做生意,急于买一辆摩托车,听说邻村王某有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要卖,才卖3000元。李某便背着其父母向其表兄张某借了1000元钱,约定月息为5厘。借到钱后,李某与张某一块到王某处买车,张某认为此车根本不值3000元,便劝李某不要购买。李某不听劝告,执意要买,并与王某签订了摩托车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先交给王某1000元,余款在2个月内付清。李某将1000元交给王某后,就与张某一起骑车回家。李某对其父母称此车是借他人的。李某购车后因该车多次出毛病,便未付所欠余款。王某找到李某的父母,要求付清余款。此时李某的父母才知购车一事。李某父母认为该车不值3000元,要求王某将所收的1000元钱退回,车开走。而王某则称双方签订了合同,拒绝退钱。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已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3、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应当尽量使用当事人的全称,而且要与最后签字盖章的名称相符,避免因使用简称或首尾不一致造成合同当事人的混乱)(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履行地点和方式;(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多音字惹的官司2003年8月25日,被告王某从原告赵某处购买瓷砖,合款16300元。同日被告王某为原告赵某出具了欠据,欠据写明:“2003年8月25日共欠瓷砖款共计壹万陆仟叁佰元整(16300元)2003年8月25日还欠款叁仟元整。”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3300元,王某却辩称自己已给付13300元,欠条上的“还”应理解为“还”(hai),故只同意给付原告3000元货款。法院认为,由于欠据中的“2003年8月25日还欠款叁仟元整”此加注是被告王某所为,被告王某是用语提供人,因此语义不明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故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为“huan”,解释归还的意思。三、合同订立的形式——缔约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四、要约和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它是订立合同的一个必经阶段。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为受要约人。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2、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有效要件为:(1)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应表明该建议一旦得到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也就是说对方一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再征求要约人的意见。因此,如果在订约建议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等等,则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它对发出邀请的一方没有约束力。(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必须进行清楚明白的表述,不能含糊不清,不能引人误解或产生歧义。(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A.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B.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C.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幢,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该提议中并没有明确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众所周知,广告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不是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人。例如,报刊上有一则广告说,“我公司新到一批东芝笔记本电脑,欲购者请联系,商谈买卖事宜”,但未对笔记本电脑的具体情况和买卖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因此用这种方式并不能直接达成这批笔记本电脑的买卖。例外——广告写明见广告者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不必向广告人另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则该广告就构成要约。例如,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某种型号汽车,现货,每辆价格15万元,先来先买,售完为止,广告有效期为10天。这份广告就构成要约,因为它完全符合要约内容确定的原则。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虽然要约邀请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已提出要约,由此而引发的要约,须有经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表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在一般情况下,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4、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受要约人案例4、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400元。”乙:“少了800元不卖。”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其所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其所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要约取消的行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不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受要约人要约到达之前,无约束力6、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也称为接受。承诺同要约一样,也是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阶段,合同的成立始于承诺生效时。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即对要约中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承诺;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的方式到达,即: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理期限包括适当的在途时间和考虑时间。3、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方式有两种:即通知和行为。(1)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明示方式(2)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默示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对要约的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缄默或不行为与默示不同。前者是指一方面受要约人没有作出任何关于是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从受要约人的表现也不能判断其具有承诺的意思。后者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明确以书面或口头表示同意要约,但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甲于5月25日向乙发出一项要约,并规定:“若在6月10日以前收不到贵方回复,则视为接受工方要约。”乙未作出任何反应,6月15日甲发来要约中的货物要乙接收并付款。双方发生争议。4、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1)逾期承诺的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承诺迟到: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5、承诺的生效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而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中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14.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2007年4月30日B.2007年5且3日C.2007年5月8日D.2007年5月9日该题中出现了四个时间,只有5月3日是正确的,其余答案都是迷惑性的陷阱。很多考生选了A,他们认为承诺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如果系统不出现差错,当时就能收到,因此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应该受制于系统原因。但是法律规定,承诺应该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由于其他原因,承诺迟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即短信进入要约人手机这一“特定系统”时生效。有些考生选了C和D,原因是忽视了承诺自通知到达时生效。6、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