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序号章节内容1概述合同效力的概念、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的效力2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与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3合同的效力待定概念、当事人资格瑕疵的合同、无权代理合同、无处分权合同4合同的无效概念、无效合同的认定、无效合同的效力与处理5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与处理1概述1.1合同效力的概念1.2附条件合同的效力1.3附期限合同的效力1.1合同效力的概念——广义: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侠义: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理解要点:从根源上讲,合同的效力是法律所赋予的,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的。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同法律一样的效力。所谓合同的效力,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而此种约束力来源于法律。合同的效力,体现了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评价。思考3-1案例一:2004年,李先生通过拍卖购买了一片厂房,在新房地产证办下来以前甲工厂想租这些厂房,但甲工厂又担心李先生不能顺利办完手续从而最终不能使用这些厂房。案例二:2006年年初,厦门的王女士想将一套一直空着的房产出租,但又怕以后儿子留学回来要住时租户不搬走。案例三:乙急需一批货物,经调查得知,只有甲库存的货物的规格型号及数量正好符合要求。后来甲与乙约定:“你替我教训XXX一顿,我就把这批紧俏货全批发给你。”1.2附条件合同的效力1.2.1概念1.2.2对所附条件的要求1.2.3附条件合同的种类及效力1.2.1概念——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一定客观事实(条件)的发生。——《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1.2.2对所附条件的要求1)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的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4)条件必须是限制合同效力的事实。注:附条件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而不涉及合同的内容。1.2.3附条件合同的种类及效力——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是否发生的条件。故生效条件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又称为停止条件、延缓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指决定合同效力是否消灭的条件。注:若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积极地、主动地、人为地促成或者阻止合同所附条件形成,视为该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思考3-1续1案例一,可以约定:“本合同自租赁物业办出李先生名下的新房地产证时起生效”。案例二,可以约定:“如王女士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该房产,则终止合同”。思考3-1续2案例一:房地产证已经可以办理,此时,又有乙工厂以更高价格向李先生求租,李先生拖延时间,不向国土部门交齐材料,导致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办出房地产证,甲工厂不得不另找厂房求租,然后李先生又去办理房产证并和乙工厂签订租赁合同。案例二:2007年年初房产价格猛涨,王女士想把租赁房产卖掉,谎称其儿子归国并且要住,租户见到假冒其儿子的人信以为真,搬离了租赁房产,随后王女士把房产卖掉。1.3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概念:——附期限的合同: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对所附期限的要求:1)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限制合同效力的事实。3)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可预知的。注:期限不一定必须是日期,它可以是其他事实,但这种事实在将来的某一时刻是必定会发生的。——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附解除期限的合同案例3-12004年2月,某建筑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5日,该公司与甲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厂新建厂房于2004年9月底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将旧房三间租给该建筑公司,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10年。4月10日,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共300平方米的厂房给建筑公司,月租金1500元。但建筑公司考虑到已和甲厂签订了合同,还有5个月就能租到房,没有必要为此违约,故未答应。2004年9月20日,甲厂新建房竣工,并搬进新厂房开展生产经营。建筑公司即于2004年10月14日要求履行合同。而甲厂却告知该建筑公司,甲厂已于2004年2月18日将三间房租给了个体户李某,李某已于2004年9月30日搬进旧厂房。为此,建筑公司无法租到此房,重新另租厂房,损失30000元。建筑公司请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甲厂承担法律责任。思考:期限、条件?案例3-22005年10月19日,A建筑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S市S区S镇道路扩建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B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位于S市S区S镇道路扩建工程交承包方A建筑公司总承包,合同价款暂定为1500万元。合同同时还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006年1月12日,A建筑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50万元,B公司亦向A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据》。上述合同签订后,该工程因故未能施工,故双方于2006年3月21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自愿解除总承包合同,但前期承包方向发包方汇入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发包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性退还给承包方。协议还约定,本协议只有在发包方归还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才正式生效。案例3-2续12006年4月12日,B公司向A建筑公司开具了用途为返还保证金、金额为150万元的支票一张。后因B公司帐户无款,故A建筑公司向B公司退回了上述支票。2006年4月14日,B公司向A建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其中载明:“今B公司承诺A建筑公司,在本月20日给予贵公司解款人民币150万元正。如不能解款,承担相应的责任。”2006年4月24日,B公司又向A建筑公司开具了用途为归还保证金、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一张,A建筑公司将上述支票提交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以日期大写不规范而退票。因追讨该履约保证金未果,A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偿付此款自2006年1月13日始至判决确定B公司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的利息。B公司未具答辩意见。案例3-2续2原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是B公司归还保证金,现B公司尚未归还保证金,故该协议未生效,因而保证金则应按双方间原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原审将未生效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为驳回A建筑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回顾:1)2006年1月12日,A建筑公司支付保证金150万。2)2006年3月21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自愿解除总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性退还给承包方。协议还约定:本协议只有在发包方归还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才正式生效。2)2006年4月14日,B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今B公司承诺A建筑公司,在本月20日给予贵公司解款人民币150万元正。如不能解款,承担相应的责任。”2合同的生效2.1合同的生效与生效要件2.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2.1合同的生效与生效要件概念:——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生效后,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1)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合同具有法律强制的约束力。3)合同是处理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合同发生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特别生效要件:指某些合同生效还需特别具备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案例3-3原告某公司作为预购人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签订一份《房屋预售合同》,并到该市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预售登记。后因该项工程长期停建,由该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并拍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投资续建竣工,但该市房产管理部门以原有预售登记为由拒办房产登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交付房屋,认为该预售合同已办理了预售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第三人抗辩认为,该项登记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对抗政府的处置拍卖行为,并以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违法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政府的拍卖行为是否违规?2)预售登记是否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案例3-3相关规定1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案例3-3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案例3-3相关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案例3-3相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3合同的效力待定3.1概念3.2当事人资格瑕疵的合同3.3无权代理合同3.4无处分权合同3.1概念——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尚不能确定其效力是否发生,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特征:1)该合同已经成立,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成立要件;2)该合同在合同的效力要件上有瑕疵。——“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当事人资格瑕疵的合同无权代理合同无处分权合同3.2当事人资格瑕疵的合同——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若独立订立了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纯利益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