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2、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3、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炭法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察条例》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立法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1993年05月01日正式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8章5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的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三同时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法律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煤炭法》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令第296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该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立法的背景1)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2)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3)是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要求4)是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实现国际接轨的需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该条例共五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利3)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极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及其约束机制4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制度1)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条件、任免办法、职责、权利、义务极其执法要求并特别规定了对监察员进行监督、约束和其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等条款。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这一制度规定,任何煤矿从建设开始,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检查,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5煤矿安全监察中的行政处理、处罚1)设置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意义(1)、规范煤矿建设行为(2)、规范煤矿生产行为(3)、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4)、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2)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煤矿建设阶段的行政处罚(2)、煤矿生产阶段的行政处罚(3)、煤矿安全培训方面的行政处罚(4)、违章指挥等方面的行政处罚(5)、事故调查中的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8种:分别为:1责令停止生产(施工);2责令限期达到要求(改正);3责令停产整顿;4罚款;5责令改正;6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7各种行政纪律处分;8追究刑事责任。4)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为了保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效实施安全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1)属地管辖(2)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恰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改变。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出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当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做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1)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达到要求;(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现场处理规范(四)《煤矿安全规程》(一)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规程》制定的目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规程》制定的意义: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是强制性、科学性、稳定性和规范性。《规程》共有四编751条。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二)《规程》的主要内容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该〈规程〉为第八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以技术进步为先导,管理与装备并重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的缺陷}人Man物Machine管理Management环境Medium事故Accident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建议权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义务①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④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二节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的追究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者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是法律权威慑力的具体体现。对于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予刑事、行政和民事制裁,才能有效保证安全生产(一)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采煤区队长有关的常见违法行为1)作业场所不使专用防爆设备、专用发爆器或使用明火、明电照明。2)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志的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3)不按规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测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4)井下采掘作业,不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板。5)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不采取探放水措施。6)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掘作业。7)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8)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9)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10)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11)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如实进行报告和抢救。1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1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二)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行为而引起,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种较少见。3.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三)煤矿安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循私舞弊不移交闲事刑事案件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刑法》规定: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规定:第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是:(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