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货物仓储法律规范能力目标一、具有订立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及进行保税货物的进出口申报的能力;二、能查阅和运用相关保管、仓储法律合同知识,分析相关保管、仓储案例,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培养学生处理常见保管、仓储法律合同纠纷的能力。物流法规知识目标一、掌握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描述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三、了解外贸系统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四、了解仓单的作用、性质、记载事项和效力,识别保管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与联系。第一节保管与仓储概述一、仓储概述在现代物流过程中,仓储承担了改变“物”的时间状态的重任。它已经和运输—起形成了物流过程的两大支柱。在物流过程中,理论上保持零库存是最为理想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这一标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恐怕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能是一种理念、一个愿望或终身追求的物流管理目标。但在现实情况下,仓储物流及供应链中仍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物流法规一、仓储概述(一)仓储的概念仓储是指在仓库中储存物品,是仓库储存和保管物品的简称。是货物从生产地向消费地的转移过程中,在一定时间内储存于仓库的活动。储存就是保护、管理和贮藏物品;保管就是对物品进行保存和对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对于仓储的含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仓储是一项商业活动2.仓储是一项物流活动第一节保管与仓储概述(二)仓储的类型1.自营仓储自营仓储是指物品的仓储业务由本企业自己来经营或管理的—种仓储形式。⑴自有仓储。⑵租赁仓储。2.公共仓储公共仓储是指企业委托提供营业性服务的公共仓库储存物品的一种仓储方式。3.合同仓储合同仓储又称为第三方仓储,是指仓库营业人以其拥有的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商业性仓储服务的仓储行为。一、仓储概述一、仓储概述(三)仓储的作用1.提供了物流的时间效用2.调节生产与消费的平衡3.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4.进行产品整合,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第一节保管与仓储概述二、仓储法概述第一节保管与仓储概述仓储法是调整物品在仓库储存和保管中的各种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二)仓储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仓储合同的保管方必须是仓储营业人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5.仓储合同以仓单为证明,仓单代表仓储货物的物权6.仓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7.仓储合同所保管的物品是特定物和特定化的种类物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仓储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根据,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第二节仓储合同(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三)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四)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期限和相关资料(五)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六)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方式(七)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八)计费项目、标准及结算方式(九)违约责任条款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保管人的义务在仓储合同中,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保管人的义务有:1.接受和验收仓储物的义务⑴接受仓储物⑵验收仓储物2.填发和交付仓单的义务3.对仓储物加以妥善保管的义务4.许可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义务5.对货物异状的通知义务6.返还仓储物的义务7.催告义务第二节仓储合同(二)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仓储物的义务2.说明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3.配合保管人对货物进行验收并提供验收资料的义务4.对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置的义务5.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6.容忍保管人对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货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义务7.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第二节仓储合同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3四、仓储合同中的特殊权利•仓储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但在这些权利义务中有两项特殊权利值得我们注意:•1、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检查仓储物并提取样品,仓储物发生变质或有其他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2、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程序一般来说,首先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其次,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这两项权利是法律根据仓储合同的独有特点赋予仓储当事人双方的独特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合理的行使这些权利,从而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的利益。15五、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16•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17•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18六、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19•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20七、仓储合同范本(一)•保管方:住所:•存货方:住所:•合同签订地:•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者采用如下表格: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21•第二条货物包装•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第四条保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22•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天,国外到货不超过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23•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24•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保管方的责任:•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