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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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临沂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合同甲方: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节总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以下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本节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法律适用。1.1术语定义和解释1.1.1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乙方的磋商响应文件、甲方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指临沂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相关的迁移工程、交通、绿化、亮化、道路恢复工程、管理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等,以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的维养工作。甲方指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同而言,指**公司或者**公司及**公司组建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指甲、乙双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建设运营期政指乙方为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目的提供符合本合同标准而获得的收入,主要府补贴十年总累计值包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管理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等。金额按照本合同公式计算。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前期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主体及配套费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所发生的所有开支、费用、税金等。年度运营成本指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运营本项目而投入的经营性支出及中修、大修、检测支出、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等服务费用。合作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a)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b)乙方的响应文件;(c)甲方的竞争性磋商文件;(d)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资产指项目公司投资形成的资产及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相关的迁移工程、交通、绿化、亮化、道路恢复工程、管理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等;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管理养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相关的迁移工程、交通、绿化、亮化、道路恢复工程、管理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等。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按监理合同约定。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竣工验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运营维护保函提交等义务的担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保函提交等义务的担保函。移交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建设期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即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使用日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为使用日。运营期自使用日起十年。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程序。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生效日指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之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终止日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约定的移交项目资产的其他日期。经济损失指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等,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鉴定费、差旅费、必要的交通费等,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所指。1.1.2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a)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b)“元”指人民币元;(c)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d)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e)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f)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g)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h)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1.2.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政策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对市住建局〈临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办理意见》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临政字【2016】3号)要求,积极创新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模式,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渠道,探索釆取PPP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承担合作期限内项目经营管理。1.2.2为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社会资本方,提高竞争性、择优率,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本方遴选过程中的寻租行为。经市政府批准,山东中成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了公开、公平、公正的PPP竞争性磋商采购,经综合评审,乙方成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第四部分)的约定在临沂市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项目公司承继乙方的权利义务后,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保证项目公司向甲方出具承受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权利义务的书面确认函。1.2.3本项目实行BOT的运作方式。市政府授予甲乙双方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享有投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甲乙双方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是为实施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3声明和保证本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6)其他声明或保证。1.4合同生效条件1.4.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a)乙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b)本合同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1.4.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a)合同未生效,违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提取磋商保证金。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书面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磋商保证金。1.5法律适用本合同条款均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适用依据。第二节合同主体2.1政府主体2.1.1主体资格本合同甲方为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市政府授权的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及政府方出资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实施;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实施。2.1.2甲方的权利义务(a)协助实施项目谋划、咨询、论证,科学确定工程建设规模、标准;(b)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环评、可研、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申请省乃至国家部委试点项目等;(c)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d)协助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优化、变更和暂列金使用进行审核实施,参与工程竣工验收;(e)协助项目公司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配合市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复审审计;(f)负责或协助其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设施运营及维护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监督项目公司履约情况;(g)监管或协助其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公司日常管理维护行为进行考核、评分;(h)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2社会资本主体2.2.1主体资格本合同乙方为*****公司,系本项目经采购程序确定的成交供应商。2.2.2乙方的权利义务(a)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城投集团共同投资设立本项目的项目公司;(b)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资金合法性;(c)保障其负责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为响应文件确定的管理人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d)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e)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其保修责任;(f)接受政府方及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配合政府方及有关部门完成有关工作。但此项监督和管理不免除乙方应尽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g)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并能够满足本合同相关要求。2.3对项目公司的约定2.3.1项目公司设立甲乙双方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并签订合资协议。2.3.2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a)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b)负责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c)按照本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建设期、运营维护期内费用、责任和风险;(d)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本项目所涉及的劳务工资等,均纳入甲方的财务监管内容,项目公司在甲方监督下直接向最终劳务提供者发放;(e)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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