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赠与合同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均为必要性条款。二、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另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部分条款中存在可以并行的几种方式,包括括号中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订立合同时以“√”进行选择。三、对于合同条款进行的选择、填空内容以手写项目为有效,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四、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部分条款双方当事人商定约定的,可以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五、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称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称为受赠人。六、注意赠与合同的内容虽然是赠与人将起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但是这里的无偿不能绝对化,而应具体看待。纵然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如其负担较其所取得的利益甚为微小,当事人不以为有对待给付的意义时,仍为赠与。七、由于我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即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因此赠与人在其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因存在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就不能撤销。具体规定可见本编后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八、本示范文本根据赠与人与受赠人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赠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赠与和法人之间的赠与三类,依次排列,当事人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九、赠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注意不应因其赠与行为侵害到财产共有人的利益,而只能独立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所赠与财产有可能涉及共有人的,该赠与行为应取得该共有人的同意,并在合同中载明;如该赠与合同为赠与人与受赠人恶意串通,侵害到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的,该合同无效。十、赠与人对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或因其故意不告知财产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十一、本合同范本是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的,双方对合同的某些细节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依该法确定。本合同范本中给出了一些选项,正式订立合同时请视情况选定或补充,否则可能被视为双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十二、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应按合同要求载明。十三、本示范文本中特别规定了由仲裁机构在合同生效后以调解书形式进行合同确认的条款。规定此条款的意义在于仲裁机构作为有权处理合同争议的机构其以法律文书的方式对合同进行事先确认,使当事人双方对于自身权利与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在合同生效之初就对一旦违约的后果有明确的估计,以避免未来在实际履行中纠纷的发生,且即使纠纷发生,由于该调解书是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该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诉累。十四、本编所有合同中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均规定为仲裁方式,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的主要意义在于商业合同纠纷解决的保密性、便捷性和有效性。以免当事人因为纠纷而遭受不必要的时间、金钱和商业声誉上的损失。十五、合同是一个非常注重完整性的整体,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于各种问题作出充分的估计。对于必要的法律性条款,例如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应当进行事先约定,而不应为了实现交易在订约时放弃自身权利,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因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而产生对自身不利的情形。十六、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具体履行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如果发生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形,请咨询有关法律专家,总体把握合同内容与文字表述,以免危害自身利益。十七、本编后附全部合同所参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节录。1、赠与合同(1)赠与人:受赠人:本人自愿立此合同。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下列人员:1.(受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赠与基坐落于市区大街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NO.。2.(受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赠与其坐落于市区街弄号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SH-NO:。3.(受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赠与其本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册(幅、件)。清单附后。4.(受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赠与基本人所创办的企业股份。本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20万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18%。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本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以上条款,在本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以调解书形式进行合同确认。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本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立合同人:赠与人:(签字)受赠人:(签字)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2、赠与合同(2)赠与人:受赠人:历史博物馆一、赠与人自愿将多年来珍藏的历代名画、古玩无偿赠与受赠人历史博物馆。二、赠与的名画和古玩,于赠与合同正式生效时一次性交付。由历史博物馆派专人负责清点接收。三、为保证该批名画和古玩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历史博物馆应当建立专门的藏室和展室;并建立严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费用,由历史博物馆自行解决。四、历史博物馆决定每年安排一次公开展出,向社会公众展览。内部展览根据有关研究单位和学者的请求,不定期举行。展览所得收益用于赠与物品的保管。五、该批赠与的名画和古玩,历史博物馆不得变卖、转让、捐赠,但可以小批量的复制,复制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于馆藏。复制品应精工细做,不得粗制滥造。不得以高额赢利为目的,大批量复制。六、赠与物品交接地点为:市街号七、本合同经过公证之后正式生效。八、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以调解书形式进行合同确认。九、本合同有效期为年。在赠与人逝世后,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期满之后,可以由赠与人或其法定继承继承人与历史博物馆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十、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赠与人:(签章)赠与人亲属:(签章)受赠人:历史博物馆(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公证机关:(签章)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3、赠与合同(3)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赠与人:受赠人:第一条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一、名称:二、数量:三、质量:四、价值:赠与的财产属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及状况:第二条赠与目的:第三条本赠与与合同(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第四条赠与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第五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以调解书形式进行合同确认。第八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生效。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赠与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邮政编码:受赠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