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代理法律关系民法学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目录第一节代理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第一节代理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三方关系3、以代理行为为客体2、以代理权的享有与代理后果的承受为内容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在其相互之间的,以代理权的享有和代理后果归属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概念(二)特征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三)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关系存在区别论与等同论之说1、区别论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理论基础。指把委任与授权的概念严格区别开来。代理关系基于代理权而存在,独立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任契约;其委托、合伙、雇佣等契约关系只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与代理的形成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核心是,尽管本人在委任协议中对代理人的权限予以了限制,但此限制原则上并不产生对第三人的拘束力。2、等同论英美法系。其代理的基础是本人与代理人的等同论。所谓等同论,是指代理人的行为等同于本人的行为。也就是说“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一)代理基本关系指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基础关系1、代理基本关系的种类委托代理——委托、雇佣、合伙等合同关系法定代理——监护关系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2、委托授权与代理基本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基本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等)委托授权委托代理权产生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法律上无因果性(1)依基本关系实施授权(2)虽有基本关系,但不授予代理权(3)没有基本关系,直接授予代理权委托代理——基本关系=代理权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3、法定代理与代理基本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基本关系(监护关系)代理权具有法律上的因果性法定代理——代理基本关系=代理权(二)代理后果法律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代理后果第二节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义务1、忠于被代理人利益2、在代理权限内活动3、亲自处理代理事项——复代理规则4、及时报告并移交代理结果5、保密(一)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有代理人义务(三)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1、显示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2、代理授权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承受无权代理的后果二、被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1、要求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的权利2、对代理权的撤销权3、对无权代理的追认、否认权4、承受代理后果(二)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1、依法承受代理后果2、对因授权不明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3、向恶意串通的第三人主张连带责任(三)第三人的权利义务1、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2、催告权、撤销权3、要求代理人或者行为人承受代理后果第三节代理权一、概念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将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二、代理权的产生(一)依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代理权(二)依指定或者法院裁决——指定代理权(三)依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委托代理权(四)追认或默认授权——无权代理中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三、代理权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4、指定机关取消指定(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的终止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与代理行为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一)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1、禁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同一个人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2、禁止双方代理被代理人A代理人代理权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B代理权代理人同一个人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2、禁止恶意串通代理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恶意串通三、代理行为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一)代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后果承受代理行为的性质——1、本人行为说2、共同行为说3、独立行为说我国采之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代理行为直接承受被代理人名义行为结果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独立行为说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二)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代理特征主体意思表示标的•一般要件合意交付规定形式•特别要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三)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适法+代理特征适法•主体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可能、适当享有代理权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特征:1、日常家事代理基于配偶身份关系而产生。2、日常家事代理权之行使与夫妻财产共有制密切相关。3、通常之民事代理以显名主义为原则,即代理人必须明确的表示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4、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地位时常相互转换,夫可为妻的日常家事代理人,妻也可为夫的日常家事代理人。(三)日常家事代理的表现:1、购买家庭必要的日用品;2、医疗医药服务及必要的保健;3、家庭娱乐、锻炼及文化消费;4、个人发展及子女教育;5、家庭用工的雇佣决定;6、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向亲友为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馈赠等。下列事项除外:1、处分不动产。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对方的不动产,通常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但妻或夫非处分不动产不能维持家庭生活必要费用的行为,视为日常家事范围;2、处分其他价值重大的财产;3、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权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案例分析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30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问:(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3.甲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问:(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4.王某与华某于1992年结婚。200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8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帐户存入银行。200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8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四分编代理5、罗某于2005年购买了一台摄像机,价值2.2万元。2007年3月,罗某打算去美国发展,临行前,把家中一切东西托好友王某照管。10月,罗某写信给王某询问是否有人想买那台旧摄像机,如果有人想买,请王某代办一切事宜,价格不得低于1.5万元。王某不久回信,说刘某想买,但发现摄像机机身有裂纹,须把价格降低一些。罗某回信指出:出国前清点家具时,记得摄象机并无裂纹。如确有裂纹,可在9千元以上出售。王某回信说,已按9千元成交,钱已按罗某的名义存入银行,待他回国后交给他。2008年3月罗某回国,一次去王某家玩,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摄像机在王某家中,而且机身未有裂纹。经过再三追问,王某交代了据为己有的事实经过。罗某十分生气,要求王某补交6千元。王某拒绝。试析:罗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