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DOC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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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2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或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特点:•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3、其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4、合同的保全,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种类•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使应当现实实现的财产没有实现)•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主动使自己的财产减少,他人的财产增加)3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合同保全履行抗辩权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权利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权利是债的效力的扩张,扩张至第三人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涉及第三人4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诉讼第三人)金钱之债次债务人(被告)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金钱之债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5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的特征•1、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力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3、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6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第11条7“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合同法解释》第13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第12条8思考题•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所以不好意思要,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9思考题•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代位权利的是:A.某甲与某乙之间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报酬债权B.某学校教师王某享有的工资请求权C.小张像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金领取权D.刘某给邻居修理屋顶而享有对其邻居的维修费请求权101.行使的方式——诉讼程序2.代位权诉讼三、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次债务人债务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第16条(《合同法解释》第14条)(《合同法》第73条)113.效力三、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合同法解释》第20条)•对债务人:•不得就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防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不得以其与债权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参与诉讼•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请求一旦成立,其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12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注意: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区别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目的贯彻意思自治原则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主体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受害人债权人撤销对象所撤销的是撤销权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效力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第11-22条13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二)主观要件•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可推定具有主观恶意。——债权人无需举证•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须债务人与受让人均具有恶意。即要求受让人明知低价转让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债权人需举证14思考题•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是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的财产为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到某乙的债权人的利益C.债务人王某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拒绝他人给付的酬金的习惯行为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很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15•二、撤销权行使•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注:《合同法》第74-75条/《合同法解释》第23-26条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及费用负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行使期限: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16重难点•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合同法》第73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诉讼中的问题•诉讼管辖地•诉讼主体地位•次债务人的抗辩权•费用承担问题•法律效力•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诉讼中的问题•诉讼管辖地•诉讼主体地位•费用承担问题•撤销权的消灭17•案例:•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18•不定项选择:•一、甲公司于2000年从银行贷款100万,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向银行还款,据银行调查,甲公司对乙公司拥有两笔共120万的债权。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银行决定对甲公司的该笔债权行使代位权,则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A、只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中已经到期的部分行使代位权•B、甲公司怠于向乙公司催讨其到期债权•C、甲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清偿银行全部贷款的财产•D、银行必须已经对甲公司就该笔债权提起诉讼19•2、如果银行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权,下列正确的是:()•A、银行可以甲公司的名义直接行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B、银行必须向法院请求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C、银行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D、银行必须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3、关于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和费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银行只能请求乙公司还款100万•B、银行可以请求乙公司还款120万,在扣除自己的100万债款后,将余款退还给甲公司•C、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应当由甲公司承担•D、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应当由乙公司承担20•案例:•章某作为马某的债权人,对马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马某作为第三人对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章某起诉•B.判决驳回章某起诉•C.裁定对章某起诉不予受理•D.继续审理,作出判决21重难点总结代位权中债务人的行为是怠于行使,而撤销权中,债务人行为是恶意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已经不再局限于针对债务人,还可以针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债的保全制度是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一)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注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由此可知,强调债权人的债权也要到期。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对于债权人的债权,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债权,都可以主张代位权。3.代位权诉讼中强调的几个问题(1)代位诉讼中管辖地问题,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代位权诉讼中主体地位,债权人就是原告,第三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3)原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4)代位诉讼中法律效果的问题。费用承担的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费用原则上是由债务人承担的,但是需要考虑,在代位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法律效果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优先权。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在相应的额度内归于消灭。22重难点总结(二)撤销权1.注意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时候必须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2.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诉讼管辖问题。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是第三人。必要费用原则上也是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3.撤销权的消灭,分为是一年期间、五年期间。五年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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