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书2甲方:(简称甲方)负责人:法定住所乙方:(简称乙方)负责人:法定住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朝阳区楼人防工程由乙方使用,使用用途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地面管理房为平方米,为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特约定事项如下:一、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使用费标准和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支付: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元。2、使用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元标准收取,每年共计交纳人防使用费为: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纳当年的使用费,以后每年的月日之前交齐下年度使用费。33、其他:;。三、甲方责任:1、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使用人防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2、遇有战争、破坏性地震等突发事件时,甲方有权收回该人防工程,由甲方统一安排使用,乙方应无条件交还该工程,待战争和灾情结束后,乙方可继续使用该人防工程,人防使用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四、乙方责任: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人防工程用房,乙方在使用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等文件规定的内容。工程详细情况见《工程简况和主要设备设施状况》。(详见附件2)2、乙方未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之前,不得擅自使用人防工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书,无条件收回人防工程,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要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接受人防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4、乙方使用人防工程需要改造时,须将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报送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不得改动或损坏人防工程原结构,对擅自施工及破坏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施的,按规定将予以处罚,并责令恢复工程原状。装饰、装修材料需符合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若擅自使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人防工程。5、乙方在使用人防工程时,应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符合消防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颁发相关证照。乙方应具备所经营的相关行业的合法证照及遵守所经营行业的相关规定,做到证照齐全,不得无照经营。6、乙方在使用人防工程时禁止乱拉电线,经营场所内的用电设备符合用电规范,配电线路不得擅自进行改装。7、人防工程内禁止生产、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甲方有权收回人防工程。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8、乙方在使用人防工程时禁止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电器用品。对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9、乙方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违反此规定甲方可单方无条件终止合同。10、乙方在使用人防工程期间应加强治安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火灾及其它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造成以上事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1、乙方使用人防工程应有上、下水以及洗漱间、卫生间,经常保持清洁,需配备有效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12、乙方应负责按规定配备和安装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5标志牌。确保通道畅通,具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有人时不得上锁,通道不得堆放杂物。13、乙方应负责按规定配备消火栓等消防器材,按规定设置安装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喷淋烟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损。14、乙方负责使用工程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与保养,建立健全各项维护保养记录及档案,确保人防工程经常处于良好战备状态。15、乙方须建立内部防火、防汛、治安等管理制度、设值班室(值班员24小时在岗),配备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做好防火、防汛、治安等工作,若发生火灾、水灾、治安等安全事故,一切民事、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6、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给单位或个人。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7、乙方在使用期间应为朝阳区民防(地震)局、团区委、街道及社区办事处等单位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帮助与支持。五、共同责任:1、甲方遇有乙方使用期间不可预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修改,及事件发生影响乙方正常或继续使用的情况,甲、乙双方应服从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甲方不负担赔偿责任,乙方使用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2、以上条款双方共同执行,如有一方违约,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违约方承担。63、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六、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超过30日仍未交纳使用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人防工程。2、乙方在合同期满后或因违约被停止使用,甲方收回人防工程时,乙方在人防工程内的投资改造、装修费用不再进行折旧处理,无条件留给甲方。3、乙方在使用期间,由于扰民问题导致居民上访,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如有居民要求索赔,应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收回人防工程。4、乙方在使用人防工程期间,因违反消防、治安、外来人口等法律法规,受处罚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人防工程。5、乙方在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期满后,不退出人防工程,甲方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乙方不符合使用标准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停止其继续使用人防工程。7、乙方在使用人防工程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排除隐患,并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人防工程。8、乙方在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要求使用。对无《人防工程使用证》和《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书》擅自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人防工程,并由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乙方应严格按照报送的“人防工程使用平面图”(见附件1)使用,不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人防7工程。10、乙方应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责任书》(见附件3)、《防汛责任书》(见附件4)、《防疫责任书》(见附件5)、《治安责任书》(见附件6)中规定的内容。如有违反,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期满后乙方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人防工程。七、签署地址:1、北京市朝阳区人防工程经营管理中心。2、合同一式三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持有二份,乙方持有一份,盖章签字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8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