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2016最新职务犯罪预防课件银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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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银行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增进法律素养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第二讲职务犯罪概述•第三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第四讲检察官寄语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疏勒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主要职权·检察机关的管辖权·检察机关体制改革《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3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二、检察机关主要职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管辖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部署: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四、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第二讲职务犯罪概述疏勒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的反腐力度空前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反腐语录:一、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常见的有: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5个罪名。常见的有: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常见的有: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报复陷害罪等等。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银行系统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三)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讲银行系统的职务犯罪疏勒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业,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责任重大。银行工作的特殊,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日趋猖獗,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给国家财产和银行信誉造成了直接的损害。因此,在预防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的同时,仍不能忽视职务犯罪的发生。(一)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1、从犯罪类型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两类职务犯罪占绝对比例,发案率较高。贪污案件犯罪行为人多为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经管单位帐目、钱款的财务人员,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贿赂案件表现为典型的权钱交易,集中体现了公共权力行使的不规范、不公开和不公正,而犯罪者往往是掌握大权的公司老总、部门领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也更为恶劣。2、从案犯文化层次、年龄结构上看,涉案人员文化层次较高,年纪较轻。从犯罪主体年龄结构上看,各年龄阶段的人员都有,尤以70后、80后年龄段人员的犯罪比例最大。3、从发案单位和人员岗位上看,银行系统基层单位发案较多,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作案多。银行系统的支行、储蓄所等基层单位是发案的重灾区。从犯罪人员的岗位和职务来看,主要是会计员、出纳员、储蓄员、信贷员、储蓄会计等普通工作人员;基层银行行长、副行长、会计股长也多有出现。4、从犯罪手法看,呈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随着银行系统的办公现代化,犯罪手段也由传统的涂改单据、做假帐逐渐向技术型、智能型发展。金融犯罪多属智能犯罪,其犯罪手段呈多样化的特点。一是空存骗支,即伪造存折和凭证,套提现金;二是偷支储户存款;三是直接盗窃银行库款;四是冒名贷款归个人使用;五是利用电脑打印储户取款单据,私吞储户存款;六是利用贷款审批权,索要和收受贿赂。从涉案金额来看,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数额较大,一般都有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上千万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犯罪分子贪婪拜金的心态。从查办的犯罪案件来看,贿赂犯罪占立案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主要发生在贷款审批等环节。5、从犯罪形式看,窝案、串案比较突出。随着银行业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单独作案难度增大。共同联手作案增多,有的是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牟利;有的是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共同策划、里应外合、共同作案。如:2012年,江苏省建湖县农业银行挪用公款“窝案”,多名银行员工涉嫌职务犯罪、票据诈骗等罪名的案件,作案者包括分理处员工张俊豪、洪文生等人,以及非银行工作人员徐海魂,涉案金额达3000多万元。•(二)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1、利用审批贷款的权力收受贿赂案例1:宋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和房地产信贷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核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相关企业及上海刚泰集团公司贷款申请的职务便利,收受农凯集团董事长和刚泰集团副总裁给予的财物共计104万余元。而史某担任某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清理不良贷款的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上海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2、贪污挪用客户储蓄存款案例2、张某在担任上海市邮政公司奉贤区邮政局洪庙邮政所邮政储蓄员期间,利用经办邮政储蓄存款收付和经办支票解付业务的便利,先后偷支该所多名储户存款共计20余万元,并擅自截留客户支票内资金20万元。3、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私自使用案例3、疏勒县邮储银行信贷员伊斯马伊力·索皮在2012年2月-2013年5月期间利用疏勒县邮储银行信贷员的职务便利,以冒用他人的名义办理贷款私自使用,以疏勒县英阿瓦提乡、阿拉甫、阿拉力乡28位农民的名义办理贷款共计847117.84元私自使用未能归还。后被疏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40万元。4、采用假发票套现侵吞国有资产案例4、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西藏南路支行行长叶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发票以及违规凭发票多报套取现金的手法,侵吞国有财产达7.9万余元。同时,叶某在国有银行改制后,利用职务便利,继续采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手法,将本支行的1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5、利用保管现金的便利挪用公款案例5、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徐汇区枫林支行综合柜员谢某,负有办理本、外币对公、储蓄、银行、银行卡、中间业务等门市业务及会计核算,并妥善保管领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及时上缴超限额部分现金的职责。谢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保管的银行库箱内现金人民币26万余元用于赌博,最终被绳之以法。(三)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1、价值观扭曲,使其“想犯规”。银行业工作人员拥有很多腐败的便利,现在我国融资领域资金缺口较大,民营经济融资困难,信贷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我国80%以上企业和个人融资依靠银行间接融资,银行基本基本处于融资垄断地位,导致风险过度集中,企业和个人在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往往寻租于银行机构负责人员,尤其是基层银行机构,易于成为被权力寻租的对象。2、有章不循,有令不遵。规章制度监督不到位,“重防外,轻防内”,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当前,虽然金融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基本上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管理制约机制。但金融领域多数案件,较多是因为内部管理松弛,执行制度不严格所造成,由于管理上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使一些胆大妄为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具体表现:一是有的不认真执行双人库管、离岗交接登记等制度;二是有的储蓄、出纳、会计、信贷等部门印鉴、凭证、票据保管不严,随意摆放;三是有的不按保密规定对计算机进行使用和管理;四是有的个人岗位职权过于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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