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1前言为进一步夯实合同管理基础,提高中国石化公用工程业务对外签订合同的文本质量,切实防范合同风险,从2006年3月起,由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牵头,会同仪征化纤股份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扬子石化股份公司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编写了《中国石化公用工程供应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我们将这些合同分为:公用工程供应合同(框架)、用电合同、供水合同、供热合同等四类合同。经过全体编写人员近半年的辛勤工作,并征求系统内相关企业的法律部门、业务部门的意见后,《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编写工作至今已经完成,现呈现给大家。《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由仪征化纤股份公司姜为民、严晓皓、吴蕾编写和统稿,上海高桥分公司何健、扬子石化股份公司牛国正参与编写和审定。在此,我们向所有参与本次编写的人员表示诚挚的谢意。《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所列文本主要适用于中国石化系统企业与中国石化系统外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石化系统企业而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时,在合同纠纷处理条款上,要写明提交中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2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请各单位注意总结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向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和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每年修订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法律事务部联系。联系人:陈佳园010-64990084jychen@sinopec.com.cn孙黎明010-64990705sunlm@sinopec.com.cn传真010-64990705法律事务部二OO六年七月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3目录1、公用工程供应合同┅┅┅┅┅┅┅┅┅┅┅┅┅┅┅┅┅┅┅┅┅┅┅┅┅42、用电合同┅┅┅┅┅┅┅┅┅┅┅┅┅┅┅┅┅┅┅┅┅┅┅┅┅┅┅┅173、供水合同┅┅┅┅┅┅┅┅┅┅┅┅┅┅┅┅┅┅┅┅┅┅┅┅┅┅┅┅274、供热合同┅┅┅┅┅┅┅┅┅┅┅┅┅┅┅┅┅┅┅┅┅┅┅┅┅┅┅┅35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4公用工程供应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地址:乙方:地址: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乙方希望从甲方和/或甲方关联公司(合称“甲方”)获得且甲方愿意向乙方连续且适当地提供特定质量和数量的公用工程。双方同意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公用工程给乙方使用。因此,经过以平等互利为原则的友好协商,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双方现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第一条公用工程供应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有关交界点向乙方供应或交付公用工程,且乙方应购买该等公用工程。乙方可以在其界区内使用该等公用工程,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该等公用工程转让给任何第三方。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种类和规格以及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供应量向乙方提供每一种公用工程。3.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乙方要求甲方供应超过附件二约定的公用工程用量,则:(1)若甲方的现有供应能力足以满足乙方该要求,则甲方应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供应其要求增加的公用工程量。(2)若甲方为满足乙方要求不得不增加资本投入以增加其能力,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该公用工程增加部分的条款和条件。4.为了能使甲方按本合同有计划地供应公用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下列计划: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5(1)不迟于该相关年度开始之前月提供乙方每一种公用工程按季度分项的年度需求计划。(2)不迟于该相关季度开始前月提供按月分项的季度需求计划。(3)不迟于各月度开始之前日提供分项的月度需求计划。5.在乙方工厂建设和试运转期间,甲方亦应满足乙方对该等公用工程的需要量。第二条公用工程的价格及调整1.每一项公用工程的单位价格(“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三执行,上述价格为含税价格。除价格之外,乙方不应承担任何额外的税收、费用,但乙方需要甲方为其提供额外服务的费用除外。2.每一支付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每一项公用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方法计算,即:应支付价款=价格*结算量*(1+损耗系数)。3.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及自身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公用工程价格。甲方因自身成本因素决定调整公用工程价格时,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第三条付款通知及付款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每月日前,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按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乙方上一个月使用公用工程而应支付价款的发票或付款通知。2.乙方如果在其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质疑,则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就发票或付款通知作出支付。如果出现有分歧的情形,双方应诚信地进行协商,以便在上述通知发出后日内达成协议。若不能达成协议,则纠纷应按第十条的约定处理。3.本合同项下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由乙方以方式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逾期未付,则还需支付逾期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滞纳金。第四条交付与计量1.甲方应在附件四所列的交界点向乙方交付公用工程。公用工程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在交付的时间和地点视为从甲方转移至乙方。2.连接甲方至交界点的所有管廊、管道、电缆等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由甲方配套建设,并负责运行和维护。交界点到乙方的所有管廊、管道、电缆等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3.每一支付期内乙方使用公用工程的数量按计量系统测得的表记数字作为结算量。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64.公用工程(包括污水处理)计量系统的设立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型号和类型应得到乙方认可,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甲方的合理选型。在整个供应期间,甲方应确保该系统运行良好。计量系统应始终属于甲方财产。甲方应保证计量系统符合相关公用工程计量的通用工业标准。5.计量系统应位于交界点或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合适位置,甲方应保证计量系统至交界点的管线(管道或线路)无流出旁路、无泄漏。乙方有义务在对方仪表需要安装在本方界区时为对方无偿提供安装场所和电源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所有计量系统安装之前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采用;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并接受对方的监督,任何一方都不应干扰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必要且有可能时还应提供计量仪表的历史运行记录。6.所有计量系统,应达到本合同附件五所要求的容许误差范围;检定周期可由双方根据工艺运行周期及仪表运行状况商定,但应符合中国现行的仪表检定规程。如相关方要求,其或其授权代表有权见证此等检定。7.如果一方在任何时候认为一个或多个计量系统的误差超出容许误差限度,该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该方发出通知后,另一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于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与对方一起对该系统的准确度进行测试。如果经过测试发现:(1)计量系统的误差没有超过容许误差限度,要求进行测试的一方应承担本次测试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计量系统的误差超过容许误差限度,责任方应立即修理、重新校准或更换该计量系统,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该检定周期内供应的公用工程数量应由双方根据依次采用下列方法获得的数据进行确定:①如误差比例能通过校准、测试或数学计算确定,则应对误差进行调整。②通过参考上一检定周期类似条件下该系统计量准确时的实际交付数量,推算交付的数量。8.如不能在当月确定结算量,当月公用工程结算量应暂时以与乙方当月生产情况相似的2个月中所使用的该公用工程数量的平均值为准。一旦确定最终结算量,即应对多付或少付的款项进行结算。9.如果通过前款的方法仍无法确定,则该结算量应首先由甲方和乙方通过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该结算量应由专家小组确定,该专家小组的一半人员由甲方委派,另一半由乙方委派;如果专家小组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经双方认可的、具备相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7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计量机构(部门)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即为最终结算量,且被裁定对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裁决所需的费用。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种类和规格向乙方提供公用工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的供应量供应公用工程。2.如果甲方供应的任何一种公用工程与规格不符,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相关规格不符的情况和预计持续期间。甲方应在与乙方协商和合作的情况下,调查、确定和纠正该不符的情况,并且向乙方提供有关上述内容的详细报告。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恢复向乙方供应符合规格的公用工程。3.如果甲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向乙方持续提供满足乙方业务经营要求的质量或数量的公用工程,则甲方应立即协助乙方从第三方提供商或供应商处获得该等公用工程。为避免疑义,如果甲方未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公用工程,乙方应有权从任何第三方处获得该等公用工程和/或按照第十五条终止本合同。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费用,并对逾期缴纳的费用按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支付滞纳金。2.乙方有义务保证相关公用工程设施、计量表具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跨越计量表具或其他致计量表具失效、失真的行为。3.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4.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有计划的使用公用工程。第七条计划和非计划停工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书面时间表,以说明每年度由于甲方计划安排的对其设施以任何方式进行的修理、维护或改造而使其按附件二所载向乙方供应的任何公用工程可能被中断、中止或减少的一段或几段期间及日期。每个年度的维修计划应在上一年度的月日前交给乙方,并将在准备实施维修的个工作日前最终确定维修计划。2.乙方应就会造成公用工程使用中断的乙方任何计划性停工,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3.如果任何一方的装置或设施发生的非计划性停工可能影响公用工程的供应或接收,当事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对方,该通知应包括非计划性停工预计开始时间以及计划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8恢复供应或恢复接收公用工程的时间。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重新启动其设施以提供公用工程或重新恢复公用工程的使用能力。4.在当事人已遵循本第七条约定的前提下,则对于无论是计划还是非计划性停工期间无法供应或接收公用工程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第八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应指双方无法控制并且不能预见、或即使能够预见也不能避免的,本合同签订之日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及类似军事行动、民间骚乱和流行性传染病、禁运、征用、禁令或者其他的政府限制及措施。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影响的双方或一方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与该中止期相等的时间。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4.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免除其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和预计的持续时间,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事后向对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5.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中止或免除。第九条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就下列各项赔偿非违约方并使非违约方免受损害:如果非违约方由于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而蒙受任何费用、责任、损害或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包括其他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赔偿应包括已付利息或利息损失。第十条争议解决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