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刑事司法文书第一节概述一、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概念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另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个诉讼法律中均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直接受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刑事案件,并自行侦查和提起公诉;3.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4.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及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5.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判决、裁决过程中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另外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刑讯逼供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正是在履行上述职能的司法活动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人民检察院在自身机关管理事务或与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联系等非司法活动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不属于检察司法文书的范畴。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各种司法业务的客观文字记录;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联系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协调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机关合作关系的纽带;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政策、法制宣传的活教材。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种类由于人民检察院职能的多样性,其法律文书也有多种分类方法。主要按照以下几个标准来进行分类。按照文种特征不同,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可以分为证据类、决定类和凭证类文书。按照文书的性质、作用及诉讼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回避文书、管辖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文书等。按照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按照文书的体裁不同,可分为文字叙写式文书、填充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等。本章重点阐述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第二节批准逮捕决定书一、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凭证性文书。《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60条、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决定书正是根据这一规定而制作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进行全面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制作逮捕证的依据和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法律凭证。同时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发挥国家专门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用。公安机关接到此文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二、批准逮捕决定书的结构内容本决定书为表格类文书,一式四联,均为填写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四联为回执。批准逮捕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由制作本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构成,位置居中,分两行排列。第一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存根)”二字;第二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副本)”二字;第三联标题下方未标有任何字样,是送达公安机关的正本;第四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回执”二字。(2)文书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机关代字、文种类型字、年份与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如“×检刑批捕[2002]第32号”。有些检察机关在填制此种文书时,字号中的文种类型字中省略了“刑”字,也是可以的。(3)受文对象,即主送机关名称;第四联填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名称。(二)正文正文是各联的核心内容。由于各联的作用不同,正文的内容也不相同。第一联存根联,是承办部门保存之用的,需要填写一些基本的项目: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是否人大代表、住址及送达机关、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填发时间等。其中“填发人、批准人、承办人”三项应由本人签名署时。第二联、第三联的正文的填写内容相同,包括:1发文缘由,即写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提请批捕文书的字号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如“你局于2002年8月23日以×公刑捕字[2002]98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注意该项中提请批捕时间以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日期为准;如果批准逮捕的对象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可以只制作一份批准逮捕决定书。2审查意见。先要明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所涉嫌的罪名,罪名如有多个,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即我国《事诉讼法》第61条第1款。3决定事项,即批捕的决定及对公安机关的执行要求。第四联是回执,即公安机关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立即执行逮捕后,及时将执行情况依法通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其正文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如已经逮捕的,应写明何时逮捕、现羁押何处;未能执行逮捕的要写明具体原因。(三)尾部及表底说明第一联,尾部有了批准人、承办人及填表人的签名署时,所以不需加盖公章,表底印“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第二联、第三联写明填制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意不是制作部门的公章),表底分别印有“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字样。第四联的尾部由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署时盖章,表底印有“第四联公安机关执行后退检察院附卷”字样。三、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填制要求1.本文书一式四联,前三联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第四联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填制时,第四联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字号及尾部的落款都要与制作主体相一致。2.本文书各联之间的骑缝字号应与文书字号相同,而且数字要用大写,无需加盖骑缝章。3.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审查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或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4.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填制批准逮捕决定书。第三节、起诉书一、起诉书的概念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刑事案件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文书,所以又称为公诉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正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而制作的。制作起诉书前,应认真作好四个方面的审查:1.审查事实。审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前科情况,包括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以及一贯表现等,以对被告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然后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审查证据。审查《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口供、证据是否一致,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被告人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一一相互印证。3.审查性质。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罪名是否一致,认定犯罪性质的根据是什么、定性是否准确。4.审查法律。实体法方面,以刑法条款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认罪态度进行衡量,明确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程序法方面,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也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法律凭证,又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参加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开庭审判的合法凭证和基本内容,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二、起诉书的结构内容起诉书样本有四种,这里只介绍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的内容和,其他从略。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和附项组成。(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和发文字号。1.标题,分两行居中写,第一行写制作机关名称,第二行写文书名称。注意,起诉书是外部文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不能省略。对被告人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起诉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前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文种名称即“起诉书”。2.发文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发文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年度及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如“湘检刑诉[2003]21号”。因为起诉书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文制作的,所以字号中不必加制作部门的发文代字。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确定被告对象具体身份的重要内容,样本格式规定: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从“姓名”到“住址”等一般情况;二是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三是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应分三个层次写明,如被告人在上没有受过处罚,本次犯罪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则第二、三方面情况自然不用写。第一方面,写被告人的一般情况需要注意:(1)按规定的项目依次书写,不得随意增减项目,不得随意排列顺序。(2)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与犯罪无关其他名字不写。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法》128条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3)出生日期。应写公历出生年、月、日。具体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制作起诉书时应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写明被告人的年龄。但是,如果涉及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写明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4)民族。应写全称。如汉族、维吾尔族等。(5)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写出被告人身份中的号码数,以作为确认其身份的依据。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注明。(6)文化程度。主要写明所受过的正规教育的程度。不识字的写文盲。(7)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应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无工作单位的,只写职业名称,从事农业生产者写务农;从事个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