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民事法律关系XXXX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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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事法律关系2013年秋•某单位同事王、李相约周末一起到郊区公园去游玩。至周末,王如约前往,早晨9点赶到郊区公园,但李忘了此事。王空等半天,悻悻返回,指责李言而无信,并要求李赔偿其往返路费、公园门票、精神损害等损失。•问:王是否有权要求李赔偿其上述损失?•轻诺寡信?不讲信用?•生活行为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后果?开发商的承诺未能实现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002年9月9日,魏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购房款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的当日,房地产公司向原告书面承诺:•魏某购买的底商与某相邻大厦之间防火通道为6米宽,从楼盘建筑物台阶外计算,不得有建筑物占用;•房地产公司保证北侧底商营业用房的正常出入和使用;•如今后发生某相邻大厦阻断通道影响使用时,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交涉、排除妨碍;•如三十天内解决不了,魏某可以无条件退房,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装修损失。•合同签订后,魏某依约交付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将底商交付魏某使用。•时隔不久,相邻大厦开发商在距魏某所购底商门前3米处修建了铁艺围墙及电动拉门(系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魏某底商的正常使用和出入。•为此,魏某与房地产商多次找房地产公司解决,房地产公司为魏某出具了关于解决楼盘底商与相邻大厦之间通道问题的函件。该函件再次承诺如解决不了,不仅无条件给原告退房,且愿承担魏某的一切损失。•后房地产公司给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局有关领导打去紧急报告,请求解决围墙和拉门问题,但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解决。•协商无果,魏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民事判决书•原告:魏*•被告:天津*房地产公司•双方均委托律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综合诉辩双方的请求与主张,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给原告退房,并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已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9月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某底商606.94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6000元,房款共计3641640元。交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在合同生效时,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2184984元,余款1456656元在产权登记证办理完毕的当日交齐。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原告购买的底商与某大厦之间防火通道为6米宽,从建筑物台阶外计算,不得有建筑物占用,被告保证北侧底商营业用房的正常出入和使用。•如今后发生某大厦阻断通道影响使用时,由被告全权负责交涉、排除妨碍,如三十天内解决不了,原告可以无条件退房,由被告承担装修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购房款2184984元人民币,并实际占有、使用了所购底商。•时隔不久,案外人某大厦开发商在距原告所购底商门前3米处修建了铁艺围墙及电动拉门,严重影响了原告底商的正常使用和出入。•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被告于2002年11月1日为原告出具了关于解决底商与某大厦之问通道问题的函件,该函件再次承诺如解决不了,不仅无条件给原告退房,且愿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被告在其承诺的期限内未能解决,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房并返还已交的购房款和利息及承担因退房造成的经济损失26万元。•另查,原告所述因退房造成的26万元经济损失,是指原告与案外人某物业公司所签租赁讼争底商的租赁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原告如不能履行该协议,应赔偿案外人物业公司26万元违约金。现该协议还在履行中,原告所述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再查,*大厦所建的围墙在诉讼期间已经拆除,但*大厦在原开门处设有保安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签订当天对原告的承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是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案外人在讼争底商门前所建的建筑物未能在三十天内拆除,出现了解除合同的事由,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退房的义务,双方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房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之妻与被告订立的合同(被告举证:2009年9月9日,被告与案外人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原告以其妻子名义购置底商的房价为4188元,且与双方讼争底商为整体购置;•同一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原告购置的底商的房价为每平米6000元),虽然原告是其代理人,•但该合同与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合同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合同,被告对其与原告之妻所签合同有异议,可另行解决。•在原告第一次交纳房款时,被告已经将讼争底商交给原告占有、使用,原告现主张已交房款的相应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因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不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魏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在天津市*区*路底商腾空交予被告*房地产公司。•三、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原告魏某腾空上述底商的当日,退还原告魏某购房款2184984元。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四、驳回原告魏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35元,由原告魏某承担1300元,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20935元。知识回顾工程法原理与实务民法逻辑体系•一个目的——保护民事权利•两条主线——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四种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六项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权利滥用之禁止本讲纲要•1.3.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3.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3.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3.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3.5民事法律事实•1.3.6民事责任•1.3.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⑴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民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民事法律关系为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结果•恋爱关系•同居关系•无效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⑵法律关系的特点•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关系⑶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一方取得权利须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志起重要作用•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体现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并重•民法现代化、文明化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可能性•民事责任一般只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和非财产性•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只有在当事人不自觉承担责任,权利人诉请,才体现强制性•法律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是赋予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以请求权⑷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㈠财产/人身:民事法律关系——直接具有财产/经济内容区分财产/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关系内容的性质•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通常可转让•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与其人身一般是不可分离的,绝大多数人身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有利于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采取相应的保护方法•财产补救方式: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非财产手段的保护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㈡绝对/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二者权利主体均特定•绝对:义务主体不特定•相对:义务主体特定•消极不作为:不妨碍或不干涉权利主体合法行使和实现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积极行为:权利主体权利行使和实现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协助•债权区分绝对/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及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有利于确定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及其行使和实现的方式,从而准确适用民法规范㈢调整性/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与实现特点•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主体权利正常实现•所有权民事法律关系•因不合法的行为——按法律的规定产生——保护受害者权利恢复破坏了的社会和法律秩序•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区分的意义:认清产生原因,通过各种途径增加调整性,减少保护性㈣单一/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范蟸的宝马自行车•两组以上权利义务•BOOT•区分的意义:•有利于正确适用民法规范,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㈤主/从: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合同/合同担保•区分的意义:•从民事法律关系是以主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是对主民事法律关系的加强和补充,且随着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而变更或消灭⑸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是要素吗?•静的要素?动的要素?•1.3.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⑵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①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权利能力——资格•适用法律•②主体意思的自主性——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其有自主表示意思的能力•监护•法定代理⑶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人格——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由法律赋与——内容和范围——平等•~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1.3.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⑴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概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⑵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①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②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③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㈠财产权与人身权——权利内容的不同•财产权是指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主要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如P36页,知识产权中有人身因素,著作权中的署名、发表、修改等权利,属于人格权区别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意义•财产权一般是非专属性权利,可转让和继承,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予以救济,原则上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不能以金钱衡量其价值,一般是专属性权利,不能转让和继承,人身权受到侵害时主要采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予以救济,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之请求权等•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返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的权利•抗辩权具有两大特征:•法定性: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被动性:必须待他人请求时,始得对之抗辩•抗辩权分类•一时(延期性)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中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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