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shi_)合同法涉税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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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自我介绍•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律师,硕士,副教授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合同法涉税法律问题主讲人:李登喜移动电话:13952755022邮件地址:dxldx@tax-edu.netldx0916@126.com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培训内容(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与税法及其执行的相互影响(三)合同行为及相关税收后果(四)合同履行担保与纳税担保(自学)(五)合同债权保全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自学)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前言1.(定位)注册税务师的独立地位与中介活动的定位:与税务局、纳税人分离;税务代理服务、涉税鉴证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关系。2.(期待)所有纳税人都渴望注册税务师能够比税务人员技高一筹。比如,在税收政策界限掌握、节税筹划、税收风险防范、涉法事务的专家意见咨询、复议诉讼救济应对与代理等等方面。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3、(要求)注册税务师需要依法开展有偿中介服务业务,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更需要运用税收法律和相关法律包括行政类、民商类(合同法、公司法等)、刑事类、程序类法律,服务于客户,真正维护纳税人权益。因此,各级注册税务师实质上就是税收领域的某种“税务律师”,为纳税人保驾护航。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4、(能力)注册税务师应精通税务机关每天运用的会计、税收制度,更应精通税务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能够做到“知己知彼”,独立准确判断;善于寻找各种执法漏洞、据法据理维权,而不是“拿钱消灾”。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5、(现状)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尚处于起步后的初级阶段,注册税务师队伍虽然重视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类业务,但是具有会计、税收以外的法律思维、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严重缺乏,这严重制约了注册税务师队伍的顾问咨询水平与涉法维权能力。法律思维不同于财务会计以及税收思维。起码,我们应搞清什么样的问题属于法律理论问题,什么样的问题属于法律实践问题。因此,需要经常化地普及注册税务师基地法律培训。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属于一种交易法、财产法、任意法、市场经济基本法。•我国现行有效的《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合同法的地位宪法公法刑法行政法合同法法律债法侵权责任法民法物权法无因管理之债私法亲属法不当得利之债继承法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什么是合同?1.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所有协议(民事、行政、劳动)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债权、物权、身份)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债权)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合同的基本类型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7.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8.主合同与从合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合同权利(合同债权)•甲先后通过订立合同表示将某财产转让给乙、丙、丁。后来,甲转移财产所有权给丁。问题:乙、丙可否向丁主张权利?•甲有一处房产,甲乙通过订立租赁合同租给乙使用。租赁使用期间,甲通过订立合同将房产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租赁期间,丙向乙请求返还或退出房屋,有无法律理由?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合同义务(合同债务)主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1、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次给付义务3、先契约义务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附随义务•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照顾、保管、协助、告知、通知、保密等义务。如,卖方多交标的物的,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但应当及时通知卖方。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有什么不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举例说明:•卖方交付病鸡,致买方雏鸡群受感染后全部死亡。卖方违反了什么义务?•卖方未告知机器的特殊使用方法,致买方因使用方法不当引起机器爆炸,人身以及其他财产受到损害。卖方违反了什么义务?分析: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合同法基本原则与制度1.合法原则: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意思高度自治原则)3.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危险告知、给付方式、给付准备等。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合同法基本原则与制度诚实信用原则1、合同订立制度2、合同效力制度3、代位权、撤销权制度4、合同变更与解除制度(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5、违约责任制度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6、合同中的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制度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二、合同法与税法及其执行的相互影响(一)合同法与税法的关系•税收是对民事行为或民事行为的经济效果进行课征,而民事行为的主要类型是合同行为,经济效果的分配更依赖合同这一工具,所以合同法直接与税法接壤。•合同法属于税收相关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不同的是,税法实行法定原则,合同法实行契约自由原则。税法的要求对合同行为及其效力方面产生影响,合同法对税收征管、税收法律制度执行也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合同法律法规条款与税收法律法规条款在适用方面往往交叉。合同与税收之间呈现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联系。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掌握合同法是理解和执行税收征管法律相关规定的必要前提,是理解和执行具体税种税收制度的必要前提。审查和准确把握纳税人所签订合同的性质、类型以及履行状况,是依法正确计税征收和实施税务管理的前提。正确区分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联系的常见常用合同,必须学会和掌握运用合同法原理。•(合同的性质、类型与合同文本中的合同名称无关。)•(思考问题)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二)合同行为与纳税承担纳税承担型合同是指各种与纳税承担问题有关的协议,包括四种形式:第一种:税收担保协议(注意合同签订主体);第二种:纳税人之间就纳税承担而达成的协议;第三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事实难以查清时而签订的协议;第四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针对关联企业的预约定价协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涉税合同案例•案例1:某合资企业由A集团公司与意大利某公司合资兴办。合资前该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是租赁A集团公司的,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具体租金,只贴花5元。成立合资后,A集团公司与该企业又签一份“租赁补充协议”,明确年租金为100万元,协议有效期一年。该企业认为:“租赁补充协议”仅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不必按协议记载金额缴纳印花税。(分析)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案例2:•王先生承接某公司工程项目,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由该公司负责缴纳有关地方税费。工程结束后,该公司一直未到税务机关缴纳有关地方税费。王先生也认为在合同中已约定了由对方负责缴税,与己无关,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分析)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案例3:张先生将某房租给李某居住。双方商定,张每月只收取1000元作为房屋租金,其他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都由李某自行承担。张先生还特别提出,每月收取的1000元属于“纯租金”,由此产生的税款由李某承担,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李某缴纳税款。但是,房屋出租后,李某并未申报缴纳税款。(分析)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三)合同行为违反税法的后果•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条)•根据《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或者相应合同条款绝对无效。•签订有关劳务、建筑安装工程、房屋租赁、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合同时,应注意有关涉税条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损失。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四)税收执法行为违反合同法的后果1.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扣押措施(民法前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2.民法通则、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则: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民法通则72、合同法133、134、物权法23的规定)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基本结论1.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2.违反合同法的税收执法行为可能会被复议或者诉讼程序撤销。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三、合同行为及相关税收后果1.合同订立(主要条款)及相关税收后果2.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税收后果3.合同效力类型及相关税收后果4.合同解除及相关税收后果5.合同责任及相关税收后果:违约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6.常见涉税合同种类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一)合同订立及其税收后果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合同订立、履行与纳税义务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2019/8/19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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