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培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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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培训稿北京建工集团法律合约部魏杰斌(2015年8月)目录《规定》的出台背景1《规定》的制定原则2《规定》的主要内容3《规定》逐条分析4《规定》引发的思考5主要内容•经济需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官方正名:民间借贷便捷迅速,是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待解问题:民间借贷粗放、自发、紊乱、盲目、无序、隐蔽,导致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突出•司法层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司法解决需要统一标准《规定》出台的四个主要原因《规定》的出台背景原则说明依法制定解释制定《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诉法、刑诉法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1、2010年,国务院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新三十六条”2、2013年,央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推出贷款基础利率率机制3、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总目标4、2015年,李克强提出“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程序和实体并进、事实和法律同步、标准和尺度统一的要求,动态平衡借贷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关切坚持民主科学起草解释专家研讨论证会12次、14次修改稿件、5次审委会专题讨论最高法在制定本《规定》时,侧重于坚持以下四项原则:《规定》的制定原则•民间借贷界定•民刑交叉问题•企业拆借•虚假民事诉讼三十三个条文,十大主要问题•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民间借贷案件受理管辖•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条文规定分析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1、民间借贷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银行、金融公司等。2、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贷款纠纷性质不同,归不同法律调整(私法VS公法),本《规定》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3、思考: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依据是央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审批权下放省级金融办,按照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征收5%营业税而非金融机构的3%;最高法《民事案由规定》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纳入借款合同纠纷但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并列】第一条:民间借贷的界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一条条文规定分析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1、起诉条件: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须在起诉时一并提交。2、债权凭证没有明确债权人:法院也会受理。3、原告债权人资格不适格:先受理,之后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与受理《规定》逐条分析:第二条条文规定分析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1、民间借贷纠纷,尊重协议管辖;2、推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相应法院管辖案件。第三条:民间借贷案件的履行地(司法管辖权)《规定》逐条分析:第三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1、保证人是否会被追加为共同被告,首先看保证方式:一般保证VS连带保证。2、唯一“应当”追加的情形:一般保证中,原告仅起诉保证人时,追加借款人。3、主审法官具有裁量权,原告具有选择权。第四条: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的诉讼地位《规定》逐条分析:第四条条文规定分析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民间借贷性质上与非法集资重合: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检。2、非法集资行为不追刑责: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依然受理。第五条: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时的处理《规定》逐条分析:第五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1、处理原则:分开处理,各自进行。2、前提: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并非同一事实。第六条:民间借贷行为关联非法集资犯罪时的处理《规定》逐条分析:第六条条文规定分析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同民诉法一般诉讼中止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中止《规定》逐条分析:第七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犯罪,出借人可选择向担保人索款。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仍可起诉担保人《规定》逐条分析:第八条条文规定分析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1、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生效要件不同:实践合同VS诺成合同。2、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生效要件采取“实际控制”或“交付主义”。3、思考:诺成性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若出借人违约不借款,借款人可否要求出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出借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出借人据此解除合同后,借款人可否要求其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特殊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九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组织之间)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属于诺成合同:成立即生效。2、约定可改变生效要件。第十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特殊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官方有条件认可了企业拆借行为,此类合同不再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2、用途限制:生产经营需要。3、思考:不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缔约目的违法性的意思联络要件】4、思考:非金融机构以从事放贷业务为常业,是否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十一条:企业拆借行为的效力《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一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内部集资行为视同民间借贷。第十二条: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行为的效力《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二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1、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无效。2、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并不必然免责。第十三条: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及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三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强调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共同恶意,否则保护善意相对方。2、本《规定》在涉及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区分了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时,民间借贷合同才无效。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逐条分析:第十四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1、基础法律关系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不一致时,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适用相应实体法律。2、由以下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金钱给付债务可转化为民间借贷:调解、和解、清算不视为“基础法律关系”,继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第十五条:民间借贷纠纷与基础法律关系纠纷的转换《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五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1、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借贷事实。2、出借方起诉要求还款,在证据准备方面应当注意的细节:借贷金额、款项交付记录、双方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凭证等。第十六条: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明责任《规定》逐条分析:第十六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通常不会反映资金用途和基础事实,财务转账收款应当注意保存付款或收款依据。第十七条: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明责任《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七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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