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第二节债务已按约定履行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四节抵销第五节提存第六节免除第七节混同第六讲合同权利义务终止2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3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7项)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的履行(清偿)2.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3.债务互相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见第91条。5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效力1.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不复存在,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也不复存在,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也不复存在。2.后合同义务的履行。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后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后合同义务多数不是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2)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3.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98条)返回首页6第二节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即就是通常所说的清偿(《合同法》没有再使用“清偿”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债务的状况。债务已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这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要注意履行合同的档案保存,以免纠纷时造成举证不能。返回首页7第三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完毕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82.合同解除的特点(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具备解除的条件(第93条、94条、96条、148条、219条)(3)必须有解除的行为(4)解除的效果使合同关系消灭9二、合同解除的类型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根据解除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还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见93、94条)10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11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这种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12三、合同解除的条件1)协商解除的条件:相当于合同各方当事人签订解除协议,该合同必须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等);2)约定解除的条件: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且已经具备了该条件;133)法定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14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明示违约、默示违约;15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迟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时,债务人迟延履行的,不需催告,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16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7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见第268条);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见第308条);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见第410条)。18四、合同解除的程序1)协商解除的程序达成合意,有要约和承诺;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19五、合同解除的效力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至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合同的溯及力具体分析如下: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履行为一次性的合同);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履行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赁、仓储合同);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4)协商解除的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20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直接后果,主要是对于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适用。3.合同解除与不当得利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履行不对等,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解决。21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见第97条)不可抗力一般互不承担赔偿损失;但不可抗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由此造成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当事人应赔偿损失。严重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22案例某县生产队(买方)内蒙古某公司(卖方)100匹耕马买卖合同案情简介:某县生产队向内蒙古某公司购买100匹耕马,约定:买方购马款100250元先存入卖方帐户,耕马由卖方送至海拉尔市耕马服务部交货。合同约定后,买方按约定交付了马款,卖方则运送这批耕马起程,沿着有水草的历年起运路线前进,半个月后,当途经某旗某公社时,突然遭到特大暴风雨袭击,有87匹耕马被卷进水池中淹死。事后买方只收到13匹活马,买方认为,由于其余87匹马未送到,影响了队里的生产,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卖方返还除13匹耕马的价钱外的其他已付款项。本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23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思路:是否是不可抗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马匹淹死的风险由谁承担?是否应该退还其余购马款?返回首页24第四节抵销一、抵销的概念合同的抵销是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原因之一。法定抵销(见第99条)合意抵销(见第100条)25二、抵销的条件(四项)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二,对于法定抵销,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第三,必须是双方债权已届清偿期。26第四,必须是在性质上可以抵销的债务。其一,依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信赖关系);其二,法定不能抵销(法院查封、冻结等)。27三、抵销的方法第一,抵销权是形成权,可以抵销时,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则发生抵销的效力。第二,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8四、抵销的效力第一,双方互负的债务按照抵销数额归于消灭;第二,抵销成立以后不得撤回。29案例6某房地产公司某贸易公司钢材买卖合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贸易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该贸易公司供给房地产公司2000吨钢材,每吨2800元,分五次供货,每次供货400吨,第一次供货时间为4月1日,以后每月1日为供货时间,货到10日内付款。如逾期交货或者付款,每日按违约部分的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前四次供货,双方都依约履行。在第五次供货时,市场上钢材价格上涨为每吨3000元,贸易公司提出涨价遭到拒绝,直到12月10日才供应最后一批钢材,房地产公司于12月18日付给贸易公司最后一批钢材款1045580元,并同时通知对方,其余74420元用于充抵贸易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贸易公司不同意,起诉要求对方足额支付货款。贸易公司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30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三)债务相互抵销;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处理结果:以一个不确定的债务抵销了一个确定的债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抵销,贸易公司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返回首页31第五节提存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见第101-104条。(如:恶意不收取租金,目的是迫使承租方违约而解除合同)32二、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延迟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担保法第49条。有关出卖抵押物所得货款提存的问题。33三、提存的主体提存当事人(1)提存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2)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3)提存部门《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另法院、银行也可。34四、提存的标的1.提存标的是指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2.提存标的物必须与合同标的相同3.提存标的物以适于提存为限。35五、提存的程序1.提出提存申请2.提存机关受理与审查3.提存机关作出决定4.提存机关应书面通知或公告。36六、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见第103条)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有保管的权利义务(保管、拍卖、保价、承兑、领取、存款等)37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2)提存权的消灭第104条规定,5年内不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38你能给她们出出主意吗?近日,前来广州做生意的王先生为了在广州扩大生意规模,买下了家住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的李女士的一套旧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但当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才发现这里面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于是,王先生开始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如果购房款交付给李女士,万一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而李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后,却拿不到钱怎么办?返回首页39第六节免除一、免除的概念和特征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见第105条)40免除的特征1.免除人应当对债权有处分权;2.免除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3.免除必须向债务人为之4.免除的意思表示不能撤回41二、免除的效力1.发生债的关系的绝对消灭的法律效果2.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也随之消灭。42案例8王某为某公司的股东,其出资占公司10%的股份,但是其实际只缴纳了5%的股本,其余5%的股本没有实际缴纳。后来,公司开董事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决定免除李某缴纳其余5%资本金的义务,但对此决定投否决票的股东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免除行为无效。本案该如何处理?43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