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合同与合同法提纲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课前思考: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来无偿暂时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若邻居在照看期间造成孩子的伤害而支出医药费用,邻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司法解释》第3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司法解释》第4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司法解释》第5条.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社会组织】第二,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独立名义或独立行为】第三,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第四,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合伙的概念与类型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与非合同的主要区别是双方当事人是否以共同的意思(合意)追求某种具有民法意义的后果(权利义务),即“合意+权利义务”。课前思考: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不成立合同。不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来无偿暂时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若邻居在照看期间造成孩子的伤害而支出医药费用,邻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答:不成立合同。邻居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侵权行为来对待,但在通常情况下,对侵权人应当减轻责任,对于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二、合同的分类(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1、区分标准:按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诺成性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2、区分的意义:(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性合同:合意;实践性合同: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给付;(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诺成性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根据合同是否应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2、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条件不同。(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根据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2、区分的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二者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守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但在单务合同种,则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负担的规则不同。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类型不同而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在单务合同中,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发生双务合同种的复杂问题。(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时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即有无对价给付。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2、区分的意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比无偿合同中的注意义务要重。(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合同。(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区分标准: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2、区分的意义:在于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对于无名合同来说,因其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2、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它们之间的制约关系。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答案:ACD三、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二)特征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3、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等。4、合同法是财产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第3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二)自愿原则【第4条】自愿原则,又称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简言之,其内容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自由,方式自由。(三)公平原则【第5条】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四)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五)合法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首先是应当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是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即在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再次,是鼓励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