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几类合同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技术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一、材料采购合同二、设备采购合同一、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材料采购合同订立方式•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委托代订合同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等。–2)合同标的–3)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4)材料数量及计量方法–5)材料的包装–6)材料交付方式–7)材料的交货期限–8)材料价格及结算–9)违约责任–10)特殊条款•材料采购合同订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询价、报价、签订合同三、直接定购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发表招标广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材料采购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与工程施工招标相比,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程序比较简单。•二、询价、报价、签订合同–建设材料买受人向若干建材厂商或建材经销商发出询价函,表明其所需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报价,在收到厂商的报价后,经过充分比较,实地考察,选定报价合理、社会信誉高、有充分生产能力的厂商签订合同。•三、直接定购建设材料买受人直接向材料生产厂商或材料经销商报价,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接受报价,签订合同。•对于标的数额较大的,采用招标方式,能使采购人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对于标的数额较少的,用时很紧的建设材料可采用直接定购方式。•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一、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二、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支付货物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交货物四、违约责任一、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供货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名称、品种、规模、型号相一致,除非采购人同意,供货人不得以其它货物代替合同的标的,也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特别是在有些材料的供求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强调这一原则,更具重要意义。二、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支付货物交付货物的日期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交付的地点应符合合同指定的地点。•如果实际交付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即视为提前交付或逾期交付。提前交付,采购人可拒绝接受;逾期交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如果逾期交货,采购人不再需要,应在接到供货人通知后15天内通知供货人,逾期未通知,则视为同意延期交货。•交付标的应视为买卖双方的行为,只有在双方协调配合下才能完成货物的移交,而不应视为只是供货人的义务。•对于采购人来说,依据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同样应当承担责任。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交货物•对于交付的货物应当场检验,清点数目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对质量的检验,外在质量可当场检验,对内在质量,需做物理或化学试验的,以试验结果为验收的依据。•供货人在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采购人,据此验收。•在合同履行中,货物质量是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方面,特别是工程施工用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因此,采购人在验收材料时,可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验收方式,比如驻厂验收、入库验收或提运验收等,以满足工程施工对材料的要求。•四、违约责任1.违约金的规定2.供货人的违约责任3.采购人的违约责任1.违约金的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时,均应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应通过协商,将具体采用的比例书写在合同条款内。2.供货人的违约责任(1)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2)产品的质量缺陷(3)供货人的运输责任(1)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1)如果因供货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2)供货人不能按期交货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逾期交货和提前交货两种情况。•①逾期交货•②提前交付货物3)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交付的数量多于合同规定,且采购人不同意接受时,可拒付多交付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2)产品的质量缺陷当交付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果采购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当采购人不同意使用时,由供货人负责包换或保修。不能修理或调换的产品,按供货人不能交货对待。•(3)供货人的运输责任–合理的包装是安全运输的保障,供货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凡因包装不符合规定而造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供货人负责赔偿。–供货人如果将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时,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对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货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路线和运输工具发运货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变更运输工具或路线,要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3.采购人的违约责任(1)不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2)逾期付款(3)货物交接地点错误的责任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的订立•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设备采购合同的订立一、设备采购合同格式•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约首第二部分为本文第三部分为合同约尾二、设备采购合同条款1.定义2.技术规范3.专利权4.包装要求5.装运条件及装运通知6.保险7.支付8.技术资料9.质量保证10.检验11.违约罚款12.不可抗力13.履约保证金14.争议的解决15.破产终止合同16.转包和分包17.其他•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一、交付货物供货人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供货义务,并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缺损件等问题。二、验收采购人对供货人交货应及时进行验收,根据合同规定,对设备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检验,特别要核查配套设备与配件是否齐全,如有异议,应及时与供货人协商解决。三、结算采购人对供货人交付的货物检验没有发现问题,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付款。如果发现问题,在供货人及时处理达到合同要求后,也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四、违约责任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内还应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和违约金的最高赔偿限额。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概述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概述——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征:主体:出让人必须是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客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内容:由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组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分类——宗地出让合同项目用地出让合同,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照使用规定支付出让金的协议。——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指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外商按照使用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的协议。——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指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为了将划拨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划拨用地用于转让、出让和抵押等经营活动,与出让方再补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报批——方案审核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方案;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土地使用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总则: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授权声明——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宗地的基本情况、用途、交付宗地的日期、出让年限、出让金、支付方式等。——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通知和说明——争议解决——附则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法律特征:民事行为性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是权利;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不能扩张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出售、交换、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特征:合同当事人: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合同标的: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特征:标的: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土地的实际占有及使用权。双务、诺成、要式合同。1、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说来,就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区别:1、使用权性质不一样。2、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可能出点使用费用(非出让金),也可能一点不出费用。3、使用的权限不一样。划拨土地不能转让,出租,抵押等;出让土地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4、使用期限不同,出让土地有具体使用期限,使用期届满返回国家,划拨则无时间限制。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合同1.房屋拆迁法律关系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实施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1.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拆迁当事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所有人: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特征:1)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双务合同,拆迁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对所获得的利益要偿付代价。3)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还必须办理公证。在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4)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房屋及其附属物交付拆除为成立要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人获得了待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准在该土地上兴建建设项目。(房地产公司,企业、机关、团体等建设单位)——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在租赁关系没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一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内容——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房屋估价。——拆迁安置办法。——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实施——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