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由社会上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以自己合格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为基础,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控制和服务等一系列技术服务活动;亦即实现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它受业主的委托,可以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理,也可以对工程建设的某一阶段或某一阶段部分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章内容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36-2-1监理单位的性质在我国,工程监理单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除具有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共性外,还有其本身服务性、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等特性。1.服务性工程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智力密集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事务的经济实体,它本身并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也不是产品的经营者,既不向业主承包工程造价,又不参与工程承包商的盈利分成,它根据业主的需要,以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其工程建设的事务提供技术服务,并根据投入的人员、力量和取得的成果,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技术服务是社会监理单位的重要特征之一。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理报酬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检查验收、签发指令、书面报告、批准有关文件、见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独立性(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过程中,是处于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是独立的一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施工合同、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成立的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所确认的职权,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是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立于合同之中的;委托监理合同一经确定,业主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3)工程监理单位具有依法成立的法人资格,在人事关系、业务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必须独立;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不得同参与被监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发生直接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时,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科学性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是知识密集型的技术服务企业,它必须具有一批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他们具有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能发现与解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方面问题的能力;同时,拥有一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而监理工程师均必须具有相当的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权威机构考试合格、并经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证书,才能取得公认的合法资格。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它的服务才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越来越高、技术越来越复杂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进驻施工现场。4.公正性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在工作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应维护合同的双方合法权益,应组织各有关方面协作、配合;当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或与分包商之间有合同争议或纠纷时,监理工程师是争议的第一调解人,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帮助协商、调解或作出决定;但其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强制约束力。无论哪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满,都可以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解决争议程序寻求合理解决;但在得到最终解决前,双方都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监理工程师作出公正性决定的前提是必须保持自己独立性和处理问题时的科学性。36-2-2监理的范围及内容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是由业主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监理工作,也可以委托数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在建设项目上进行的一切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工作,都必须是在被委托的权限之内,而不能取代业主(委托方)的决策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不能取代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36-2-2-1监理范围1.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3.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4.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m2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5.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6.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还有补充规定的,按补充规定执行。36-2-2-2监理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各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等。在一般的情况下,监理工作的主要业务内容;1.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工作(1)投资项目的决策内容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等。2.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1)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3)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4)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5)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审核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6)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3.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工作(1)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标底);(2)协助业主考查投标单位的承包能力和水平,提出考查意见;(3)协助业主依法招标、评标和定标;(4)协助业主与承建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协助业主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2)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3)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提出审查意见;(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和争议;(6)审核承建单位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清单及所列规格、技术性能与质量;(7)审批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建单位实施进度计划;(8)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助业主编制用款计划;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签证工程支付申请表;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9)督促承建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强制性质量控制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10)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技术性能和质量;(11)督促、检查、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防护措施;(12)负责施工现场签证;(13)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编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或分阶段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14)参加、督促和检查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15)督促整理合同文件、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16)协助业主组织设计、施工和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的备案手续;(17)协助业主审查工程结算;(18)督促承建单位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5.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负责检查工程,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督促承建单位回访和保修。36-2-3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工程监理单位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除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外,还必须具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人员素质、监理手段、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等。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申请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资格认证,确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就具有进行工程项目监理的资格,成为可以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36-2-4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管理水平及工程监理业绩等。36-2-4-1一般规定1.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在2001年制定发布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该规定。2.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