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一)自由原则(二)诚信原则(三)平等原则(四)公平原则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过程,就合同内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合同生效要件(4)(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无效合同(简答)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当然不能发生效力。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具体包括:⑤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亦称伪装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合同: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撤销事由:③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它与无效合同中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其区别在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效力待定合同3)1)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相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③①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有效,不追认,无效;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或纯粹是获利的,无需追认就有效。如:受赠合同②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此类合同经本人(即被代理人)追认的,有效;不追认的,无效③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为处分他人的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将租赁物卖出或赠与他人),此类合同经产权人追认的,有效;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同时履行抗辩权2含义: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到履行期时,享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举例:甲乙订立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电视机100台,价款10万元,履行期限是5月10日。未按时交货的,应承担5%的违约责任。未按时付款的,按每日交纳3‰违约金。”到了5月10日,甲乙均未履行。因为担心对方不履行,甲要求乙履行,乙拒绝。问:依据什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于是,双方再一次约定,必须在5月15日履行。假如,5月15日,甲履行了汇款义务,则乙只发了50台电视机,甲此时可以要求乙什么?承担部分违约责任:5万*5%=2500元假如,乙5月15日发了50台电视机,而甲还未汇款,假如甲是5月20日汇款,乙在接到汇款后随即发货,此时乙有何权利?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是:10万*3‰*5=1500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4)(1)基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该合同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已丧失履行的可能性,如因应由当事人负责的事由而发生(如标的物遗失或灭失),则他方只能提出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或解除合同;再如因不可抗力而发生,则双方义务应一并消灭。不安抗辩权3含义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前,后履行一方难以对待履行时,先履行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4)(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抗辩方负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限。后履行义务人所负债务尚未到期。(3)后履行义务人在合同订立后,其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如果发生在合同有效订立之前,则一般适用欺诈等规则以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没有必要主张不安抗辩权。(4)后履行人未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主要表现为: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如:特定物买卖,出卖人将物品卖与他人,买受人可以拒绝先行付款,并可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及其效力(2)(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承担如下两项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2)举证义务(2)不安抗辩权经有效行使,将发生如下法律效果:1)先履行一方有中止履行的权利2)先履行一方有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3)先履行一方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情况下,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当然还可请求对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后履行抗辩权3含义: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4)(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依法、依约定、依交易习惯存在先后履行顺序(3)后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法定解除的条件5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在履行合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交付有瑕疵的情况下,应采取修理、更换、退货三种方式,其中退货就属于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五)(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损害赔偿(赔偿损失)4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合理预见原则: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原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支付违约金31.含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向对方交付约定数额的金钱。2.性质: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3.对违约金的干预:(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五)支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