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栋橱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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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三期E/F栋)厨柜供应及安装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C/B/05/0160号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2005年5月14日1/6厨柜供应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深圳中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本工程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合同图纸、设计/工程规范,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三期E/F栋)厨柜供应及安装工程1.2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与中山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第2条:工程范围及内容:2.1发包人确认由承包人报价表及由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内所有项目内容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厨柜的设计、生产、厨柜安装、及其附件之不锈钢洗菜盆,冷热龙头,各种弯头,去水件,及各种安装所需之小五金的供应、接驳安装工程。2.2厨柜包括但不限于:地柜、吊柜、人造石台面板、封板、抽屉。附件包括不锈钢洗菜盆(320×370×150)、冷热龙头、去水件。2.3厨柜工程分A、B、C、D、F、G等六种户型的厨柜平面布置作厨柜设计,由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三E/F栋)六至二十二层共578套(暂定量)组成。承包人按现场平面尺寸设计厨柜,厨柜高度、深度尺寸及工程材料标准及施工质量均以发包人投标时要求的技术标准及投标过程的议标要求。第3条:合同工期3.1开工日期:2005年6月1日(具体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项目指令为准)3.2竣工日期:2005年7月30日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3.4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从开工日期之日起计60个日历天。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发包人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顺延竣工日期。第4条: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方式:4.1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零肆万肆仟贰佰叁拾肆元肆角贰分(RMB¥1,044,234.42元)4.2付款方式:(a)厨柜工程至(包括安装完成)50%,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审核无误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40%。2/6(b)工程全部完工(包括安装完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审核无误后,支付工程款至总额的80%(c)余额结算审核完成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审核无误后,支付工程款至总额的95%(d)余下5%保修金,完工后保修期满,发包人发出保修合格证书,承包人提交工程付款申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审核无误后14天内付清承包人余下5%之保修金。(e)承包人收款前,应向发包人开具合法金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第5条: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构成5.1本合同为独立分包合同,本厨柜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生产、安装、包工、包料、包施工水电费、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临时设施费、包工期、包施工安全、包与各专业的协调管理费、利润、税金、包一切的的工程计费及一切按本合同要求需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除发包人书面作出变更确认外,每套厨柜以综合价包干不作任何调整。5.2本厨柜工程分为A、B、C、D、F、G等六种户型以每套厨柜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括本合同第2条),每套厨柜报价中应充分综合考虑按现场厨柜平面位置尺寸报价(施工时另有发包人书面变更除外),总套数共578套(暂定量)。5.3本工程的其他范围(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a)承包人应配合由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单位(土建、白蚁防治、消防工程、电照供电、弱电及电信、给水、排水、室内装修、室内钢楼梯、室内栏杆、洁具、铝合金门窗等工程的工作,提供工作空间及通道,并对其的顺利施工提供便利及协调,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此等配合费用。(b)承包人应了解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可能有其他工程的施工、安装、管线接驳及垂直运输(包括费用)等,分包人应充分考虑此类交叉作业对自身工期及报价的影响。第6条: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6.1质量标准(a)承包人用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厨柜用料标准》,同时提供产品必须满足《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其符合环保要求标准不得低于国家E-2级标准。承包人所生产的厨柜产品必须达到优等品的质量要求,并以经发包人认可的样板柜作为验收标准。(b)承包人在生产厨柜产品时所选用的板材、台面板、饰面板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产品质量要求及防火要求;台面板(包括颜色)、各种材料及五金配件等必须提供样本,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承包人所选用的厨柜材料及五金配件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选用说明的要求。(c)工程质量标准按广州市现行最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图纸要求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如承包人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3/66.2工程保修(a)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b)本工程保修期从竣工证书上说明的竣工日的翌日起计算,承包人在提交验收报告时,应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修书。承包人须无偿自费修补在竣工证书及/或质量保修书上说明任何因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不合格工程。(c)若发包人认为任何不合格工程缺陷或其它过失由其它施工单位保修更为适宜,则发包人有权指令该施工单位进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以需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视作欠款向承包人追讨。(d)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履行第4.2.a条款的责任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e)保修期:二年,按合同总价的5%计取保修金。第7条:发包人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7.1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工程的技术资料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资料及文件,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等。7.2落实解决现场施工条件,提供施工用的水源及电源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7.3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7.4发包人派出专业工程师,包括监理工程师(本工程的监理合同: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工程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负责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第8条:承包人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8.1由发包人在现场指定套间,按照招标要求先进行免费制作、安装一套厨柜样板。8.2承包人所生产的厨柜产品必须达到优等品的质量要求,并以经发包人认可的样板柜作为验收标准。8.3承包人在生产厨柜产品时所选用的板材、饰面板、五金配件必须是规定厂家生产的一级产品并且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所选用材料产品的样本,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8.4承包人所选用的厨柜材料及五金配件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选用说明的要求。8.5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厨柜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8.6施工所需水、电由承包人自行接驳,所需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支付;8.7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通道、照明、围护等设施,并负责维护、维修、拆除及安全保卫;8.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8.9按合同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管线和原有建筑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4/68.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11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的管线、设备,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均由承包人予以修复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8.12承包人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第9条:工程质量9.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工程,所需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10条:检查和返工10.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0.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10.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因工程验收而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经发包人书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其它一切情况(包括恶劣天气影响)下工期不予顺延。第11条:材料采购及设备供应11.1承包人应提供所有材料、设备的样板供发包人审批确认。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政府有关的规范及有关的工程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12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检查确认。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11.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5/611.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5承包人要求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指定代表书面批准后才能使用。第12条:工程变更12.1工程所需的材料及配件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及配件标准提高产生价格变动,不予调整。12.2发包人因生产或技术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提供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包括由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指令,或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则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12.3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赔偿给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和材料、设备积压的损失。12.4施工中如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发包人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12.5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应参照合同单价,如原报价没有的,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参照市场价合理计取。第13条:转让及分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整个或任何部分工程分包。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14条:竣工验收1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两份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4.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发出竣工证书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在验收后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的费用。14.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承包人送发包人的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发包人归档。第15条:工期、工程竣工及误期损害赔偿15.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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