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二建法规讲义-李慰青(优路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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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4年二建备考串讲李慰青E-mail:lwq782@163.com(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本讲义总体说明——1.新版法规教材与以往教材相比,在结构、体例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容共涉及几十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结构按相应的逻辑关系以及法律规范分为8章,设置了共36节、140个目数百个知识点。总体来说,考核范围比以往有所扩大,有些知识点的难度相比以往也有所提高。2.本讲座按照考试用书的结构顺序编排,但根据新版教材的变化,做了相应的提炼处理;有些内容还辅之以图表配合说明,以便考生备考时方便了解。3.考试用书中所编选的案例,在考试命题范围之内,考生应认真阅读并领会。但由于考试用书中对案例已有详尽的解析,故本讲义内容中不再涉及。本讲义只编选了一建新版考试用书以后近期考试(11年~13年)的部分试题进行参考解析,对以往历年考试试题,由于考试用书内容的修改,也不再涉及。本科目内容结构示意——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注:横线标注章为难点章。二建教材共36节、140个目,一建教材共36节、158个目)2019/8/18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章本章内容结构示意——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第六节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第九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本章合计共9节、21个目,占总目数的15%,平均分值15%左右)(注:横线标注章节为难点节)第一目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二目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注:1题)均见参考图示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记忆图示(P.1~3)《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选举法》、《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主要是《仲裁法》1.宪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一、法的形式二、法的效力层级第二目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均见参考图示一、法的形式(制定机关、规范形式、效力关系)图示(P.3~5)一.宪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规章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五.行政规章制定机关:国务院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地方政府如:《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地方”的含义——1.省、自治区、直辖市2.较大的市【例题:2011年试题】●《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直接上位法立法依据是()A.安全生产法B.宪法C.建筑法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答案:A(注:教材并无直接内容,考生只能依据前面所学法理知识来推测)【例题:2011年试题】(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注:涉及五个效力等级。易命题)(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注:前提必须是同位法之间)(四)新法优于旧法(注:前提必须是同位法之间)(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二、法的效力层级(P.5~6)第(五)点参考图示(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P.6)1.法律之间2.行政法规之间3.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1)同一机关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国务院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3)部门规章之间(4)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制定机关裁决国务院提意见应适用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国务院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例题:2011年试题】答案:C(注:详见P.6之(五)第2段)【例题:2011年试题】●不同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裁决。A.国务院主管部门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目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目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注:1题)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注:4个必备条件)(P.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二、法人的分类(P.7)(略)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P.7~8)(略)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P.8)(略)第一目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项目上的管理者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第二目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8~9)(注:易命题)【例题:参考例题】答案:C(注:首先,建设单位代表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后果;其次,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与之从事的民事行为,应与行为人一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履职的行为,应由其法人组织即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例题:参考例题】●某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建设单位代表权限范围外提出了额外要求,建设单位代表给予了签字认可。这一认可的法律后果应由()承担。A.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C.建设单位代表与施工单位D.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第一目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第二目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注:1~2题)一、代理的法律特征(P.10)(一)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主要种类(P.10)▲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注:即基于何种方式获得的代理权)第一目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关系参考图示(代理人)乙(受托人)甲(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丙(第三人)(相对人)委托代理关系参考图示委托关系(授权委托书)以被代理人名义(为独立意思表示)授权委托书的事项:1.代理人姓名或名称;2.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后果对本人生效(丙、甲为合同当事人)(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注:涉及2处内容,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易命题。见前图示)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P.11)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P.11)(略)第二目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P.12~14)(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图示(二)表见代理(注:与无权代理中行为人的性质相同)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注:与无权代理的条件要求不同)▲除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1)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注:与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要求不同)2.表见代理的效力——▲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注:与无权代理的后果不同)▲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无权代理(注:与表见代理中行为人的性质相同)▲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无权代理人的后果——(注:与表见代理的后果不同)①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有效;②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无效。(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图示(P.13~14)(注:注意两者的比较——行为人与相对人的异同之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比较图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比较图示类别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行为人均无代理权异:条件1.本人主观:无要求2.相对人主观:无要求相对人客观:无理由1.本人主观:有过失2.相对人主观:须善意相对人客观:须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追认:有效拒绝:无效有效(被代理人承担后果)内容异:效力【例题:2011年试题】●施工企业与保险代理人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工程保险合同,并足额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关于该案中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当向施工企业赔偿损失B.施工企业补缴保费后,保险公司方可赔偿损失C.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方可给予施工企业赔偿D.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并可向张某追偿答案:D(注:张某手持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与相对人施工单位签订保险合同,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施工单位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故表见代理成立,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合同责任)【例题:2011年试题】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自己承担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4)(注:涉及4处连带责任,易命题)第一目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第二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注:1~2题)一、物权的种类(P.15~16)(注:项下分类易命题)▲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注:从不同角度而言)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P.15~16)(注:见参考图示)第一目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相关民事权利参考图示民事权利参考图示——财产权利非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有权用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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