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十五专题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五专题: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三)行政行为(四)行政责任(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1、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案例: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问题: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行政机关1、领导职务2、非领导职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2、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分类1、行政行为的概念(1)抽象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三)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种类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四)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形成条件2、行政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3、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3)恢复名誉(4)消除影响(5)返还利益(6)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7)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8)履行法定职责(9)行政赔偿(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申诫罚讨论:某图书城各家租赁柜台内高高挂着:“偷书可耻,罚款200元。”某大楼前有一告示:“楼前禁止停车,违者罚款。”上述告示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1)、行政复议的概念2、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的主要法律规范: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的主要法律规范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二)民事主体制度(三)民事行为制度(四)民事权利制度(五)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七)合同法律制度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朱八戒(20岁)委托其弟弟朱九戒(17岁,平时靠打工为生)向牛魔王(30岁)买牛,双方书面约定,牛魔王卖给朱八戒4头牛,款项为8000元。朱八戒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第二天,朱八戒将牛牵走。案例浏览1、民法的概念和渊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观海别墅)(5)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打假第一人王海)(二)民事主体制度1、民事主体的概念2、民事主体的分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民事主体制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案例1十五岁女孩小莉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手机,用了两个月之后手机出现故障不能再使用。小莉的母亲找到销售商,要求销售商赔付其2400元。请问:1.小莉母亲的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2.法院该如何处理?案例2.十三岁男孩,上学的路上在渠道发现一条将死的蛇,于是用砖块打死之后挑在树枝上玩。由于放学后见那条蛇还在于是又将蛇挑了起来,这时正好邻居家的小女孩路过,他突然将绕在树枝上的蛇举到这个女孩面前,小女孩当场吓瘫,后多处求医精神状态仍无好转。请问:该事件该由谁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无行为能力人都设置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见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二)民事主体制度某校校庆,但由于本校没有大会堂于是校庆委员会租赁了另一校的会堂作为临时活动地点,事前商议好给予一定的租金,但是活动结束后就杳无音讯。试问:校庆委员会能否作为被告被起诉?(3)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二)民事主体制度2、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行为制度1、民事行为3、代理制度(1)民事行为的概念(2)民事行为的产生(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分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学习本课程的意义和方法学习本课程的意义和方法学习本课程的意义和方法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以及结婚、收养等。1、民事行为(1)民事行为的概念(2)民事行为的产生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2、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由于甲乙两战友关系非常要好,甲非常想让自己的儿子娶战友的女儿,儿子不愿意,于是甲临终前立下遗嘱,如果儿子娶战友的女儿则把遗产继承给儿子。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本课程的意义和方法学习本课程的意义和方法学习本课程的意义和方法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分类3、代理制度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