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保险洗钱形成原因及对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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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洗钱形成原因及对策法律问题研究刘新彪(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由于保险业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这给洗钱进入保险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造成保险市场很容易成为洗钱分子利用的工具。本文通过具体分析保险市场中洗钱的成因,再引导出保险反洗钱的对策,以求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反洗钱体系。【关键词】反洗钱趸交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资金报告利用保险洗钱是一种新的洗钱方式,犯罪分子利用购买寿险、年金保险以及其他具有现金价值或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进行洗钱,通过多次投保和退保,“赃钱”在形式上合法化进而流入市场。利用保险洗钱扭曲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机构的诚信,最终将危害整个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一、保险洗钱形成原因问题分析保险市场能够滋生洗钱的温床与保险业的自身特点以及保险监管制度滞后性分不开。对保险洗钱的成因进行分析,性质特殊的寿险产品,错综复杂的保险合同关系,不健全的保险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存在漏洞的保险监管制度等都使保险机构极易被动地扮演不光彩的“洗钱机”角色。(一)保险自身特点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1、人身保险中寿险产品性质特殊保险业能滋养洗钱生存,其寿险产品设计符合天然洗钱工具之特征。洗钱者利用保险洗钱在寿险领域,尤其是趸交的寿险产品领域表现极为明显。长期性寿险产品要求一次性投资金额较大,保险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续几年或几十年甚至终身,趸缴的人寿保单几乎成为了犯罪分子的最佳洗钱工具1。人寿保单是一种具有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它不同于财产保险中的补偿性,不管被保险人是否受有损失,只要合同中约定的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因此,对投保人来说,寿险产品是一种储蓄与投资手段。1趸交指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金。目前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趸交方式购买寿险产品的形式来洗钱,比如说,有的犯罪分子是以趸交形式购买投连或者非投连产品,然后迅速赎回或者提早兑现趸交保单为现金;也有的犯罪分子先与同一保险公司或者中介签订很多的小额保单,然后在同一时间取消并取回存至另一账户;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定期购买和取消保单,并可能用不同的货币支付等等。1但寿险产品被洗钱者利用,则成为名正言顺的合法投资工具。由于各国法律普遍承认自然人生命、身体无价,对寿险保额限制较少,根据投保自愿原则,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意思一致,那么投保人就可以大额甚或巨额投保,这样就为洗钱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机会。2、保险合同主体关系复杂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辅助人。保险业与金融业中的银行业、证券业相比,在实行实名制后,仍然存在着保险合同主体复杂的特点。根据保险利益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彼此之间不必存在婚姻、血缘、商业等关系,在保单存续期间,这三种关系人还可以进行更改,以使保费最终能“物归原主”。银行业中大额存单的提现人只能是开户人,而保险业中大额存单的受益人却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表面看,投保人(洗钱者)通过投保大额寿险保单,合同约定的期满,受益人就可以从保险公司拿走现金,对于洗钱者和保险公司来说,双方“互赢互利”,保险公司提高了业绩,洗钱者洗掉了“黑钱”,但是从本质上说,它损害了社会中正常的投资秩序以及保险的原则宗旨,并从长远发展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永续经营发展。3、保险代理人反洗钱意识缺位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是沟通保险人与投保人的重要桥梁。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的了解内容一般被认为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知悉内容。保险代理人身处保险业务的最前线,理应成为保险业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在保险代理佣金制度刺激下,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不攻自破。许多保险代理人被高额的保险代理佣金所吸引,认为反洗钱是保险公司的义务而心存懈怠,全然忘乎反洗钱意识。反过来,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代理人已经了解了投保人,为使公司业绩增长、利益最大化,对保险代理人放松约束,这样就形成了保险人一方反洗钱意识缺位,在对投保人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保险合同,造成洗钱者轻而易举就进入保险业的大门。4、特殊保险及特殊险种监管困难保险业目前存在险种多、特殊险种层出不穷的特点。较之传统的人寿保险,新型保险如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寿险等,属保险、证券的混业产品,它们的保障功能较弱,投资作用很强,可以说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因为其主要功能是投资,所以保费一般没有限额,洗钱者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可以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如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等。银保通、银保卡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与保单间灵活转移,既能自动垫交保费,又能灵活支取;保单账户允许投保人将多缴纳的保费存入保单中,客户可以自由存取。洗钱者往往使资金反复进出这些具有存单功能的保单,掩盖其真实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2此外,地下保险、网上保险、外汇保险、离岸保险等游离于政策法制边缘的新型保险也充当着保险洗钱的重要角色。序号方式比重1跨镜交易14%2使用犯罪收益购买普通险保单13%3提前退保12%4普通索赔欺诈11%1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8页2吴祥佑:“保险洗钱的形式演进:成因与对策”,《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3月,第75页5预付大额年金保费9%6客户、保险中介、保险公司合谋9%7第三方支付保费9%8趸交人寿保险7%9利用现金购买保单7%10客户、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欺诈方式7%11其他2%表1:通过保险洗钱的方式(来源于中国保监会网站):(二)保险监管制度滞后性导致保险反洗钱监管与实践脱节回顾我国的经济发展足迹,我们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再转向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这一系列的试探性尝试总是实践先行,然后总结经验,再进行制度革新。这种落后的经济体制严重束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发展也不例外。保险洗钱能够存在并快速发展同落后的保险体制建设不无关系。1、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保险洗钱监管乏力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按照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则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了反洗钱局司职反洗钱金融监管,这样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形成了人民银行总管,三会在各自范围内分管的反洗钱金融监管体系。不可否认的是混业经营、混业管理已逐渐成为国际性的潮流,保险产品同银行理财产品、证券产品之间日渐融合,出现了银保合作、证保合作、银证合作等一系列的混业经营模式。保监会在职权范围内对保险进行监管难免束手束脚,而联合监管的气候尚未形成。加之反洗钱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部署安排在人民银行,其主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检查,难免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照顾不周。这样一来,如果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不力,到头来不仅使保险业市场遭到反洗钱侵扰,而银行业、证券业也恐难独善其身。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200720082009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表2:2007-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的金融机构数2、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当中,保险业市场尚未形成成熟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竞争相对激烈,保险业绩成为衡量保险公司立足市场的决定性因素。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追求公司业绩,往往忽视了对洗钱的防控,洗钱保资很容易进入保险市场。正是这种盲目扩张、无序竞争导致了保险公司内控不严,致使保险很容易成为洗钱者利用的对象:第一,保险业市场主体较少,寡头垄断造成了市场无序竞争。特别是在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这些超级航母的领航下,较小保险公司发展空间微小有限,难以对抗大公司的市场地位,使得保险业市场竞争不够充分,造成市场垄断;第二,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放松监控。大保险企业在市场乘风破浪,小保险公司夹缝求生。为了争夺市场,保险公司盲目扩张市场规模,不惜血本扩大保费数额、增加客户数量、互挖墙角、获得市场流动量、提高市场占有率,造成的最终结果是数量提高了,质量下降了;第三,保险产品同构性严重,技术含量低。保险公司在市场的竞争无非是价格争夺战,保险产品的推陈出新能力没有得到提高,盲目的竞争使得保险公司铤而走险,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造成的后果是保险市场竞争无序、管理混乱。3、保险业反洗钱尚未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险业针对反洗钱的侵入往往是束手无策,这不仅仅是由于保险业自身的基本功课没有做好,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业反洗钱外部环境比较恶劣。第一,法制不健全。针对洗钱进入保险业的肆意横行,保监会配合《反洗钱法》的颁布,于2007年2月10日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2010年8月10日又发出了《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然而这些通知法律效力不高,并且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是个隔靴搔痒,没有引起保险公司足够的重视,保险公司仍然进行不法违规操作;第二,社会“寻租”现象严重。洗钱能在保险业盛行,同一些保险公司的高管及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脱不了干系。权利能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利使人绝对地腐化。面对洗钱者的重金诱惑,即使是小小的保险代理人都招架不住,更何况拥有决定权的公司高管以及居庙堂之高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人形容这是“最雅观的贿赂”。1这些人互相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满足自己的金钱欲望而全然忘却对反洗钱的监管职责;第三,政府管理效能低下。经济发展的速度远远超高政府管理提高的速度,各种各样利用保险进行洗钱的招式也是层出不穷,其方法愈来愈具有隐蔽性与复杂性,这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反洗钱监控工作带来了挑战,如果反洗钱监管工作不能紧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的话,那么后面面临的风险无疑将会更加增大。二、保险业反洗钱机制的健全与完善针对新形势下保险业成为洗钱“重灾区”的严峻形势,我们要建立健全保险业反洗钱行业机制,完善保险业组织体系,加强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提高保险业反洗钱意识,强化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同其他行业的反洗钱经验交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措施。力求从“内部挤压、外部防范”将保险业武装起来,防止洗钱对保险业的侵蚀。(一)完善相关立法,健全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机制国际社会已经普遍认识到洗钱活动是一种国际性公害之一,建立健全反洗钱立法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潮流。1970年,美国通过《银行保密法》,改革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确立了美国反洗钱制度的基础,并建立了一套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制度。我国已于2006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把证券、保险机构列入反洗钱监测范围,对抑制利用金融机构洗钱起到了有效的阻止作用。但实际上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的独特作用以及法律中的规则漏洞总是会想方设法从金融机构1刘国亮:“试论保险洗钱表现的方式、原因和防范”,《河北金融》,2009年10月,第64页中将“赃钱”洗掉。在近几年银行业金融系统对洗钱严防死堵下,洗钱分子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保险业。而《反洗钱法》针对保险业尚无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对于洗钱者的胆大妄为,保监会相继下发了相关文件规制利用保险洗钱:保监会1999年下发的《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投保团险的人数比例和最低人数进行了限定,规定了最短的保险期限并对养老金领取年龄进行了限制;保监会2000年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团体寿险的养老金、退保金、满期生存给付进行了规范;保监会2005年又出台了团险退保的实施细则,要求投保人必须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退保,退还的保费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且必须退至原缴款账户。但这些文件只是针对相关的保险洗钱漏洞出现才采取的措施,这种头疼医头,脚病治脚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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