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新财务制度解读几个小问题:1、为什么要修改?---背景简介2、修改了些什么?---内容比较3、对内审的影响?---几点认识一、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修订的背景定义: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高等学校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业务进行计划、组织、执行和控制等工作,所规定的基本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高校财务制度的历史沿革1949年—1989年国家没有统一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也没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89年—1997年国家没有统一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初步建立——《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财政部2号令)1997年—2012年1997年《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第280号),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高校会计制度的历史沿革:1988年12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2009年8月1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第一稿)。2010年9月2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第二稿)。2012年12月28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的通知。从高等教育发展看: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实现了规模上的跨越式发展,步入了以提高教育质量的内涵式稳定发展阶段。我国已成为名符其实的高等教育大国。从高等教育投入看:4%目标的实现从高等学校功能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从高校自身管理需要看:财务参与学校决策的参谋助手功能越来越突出。高校财务管理还有很多薄弱环节。强化管理将是今后一段时期高校财务工作的重点。从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看:第一,校办产业问题。第二,债务问题。第三,资产管理问题。第四,信息公开问题。第五,勤俭办学问题。第六,成本绩效问题。从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看: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制度修订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保持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框架基本一致(二)符合高校财务管理的特点(三)部分业务引入权责发生制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概述: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的14章76条中新增了“成本费用管理”一章,净增了22条内容。其中:新增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27条,删除或合并了支出管理和附则等方面的内容5条。重点:与原《制度》相比,重点在制度的适用范围、总会计师的职权职责、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转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财务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创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二十个方面。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2)取消:原《制度》中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条款。修订的主要内容(3)修改:“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理解为不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校会计业务虽大多属于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范畴,可以参照《制度》执行。修订的主要内容2、增加了财务决算、绩效评价和财务控制监督及风险防范等财务管理任务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了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新增了三个方面的任务。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反映了学校预算管理的实际需求,体现了学校预、决算管理的统一性与完整性。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考核和追踪问效制度,体现了绩效预算的理念,反映了学校预算管理的新要求。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一,建立健全涵盖预算、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债务等经济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2014实行)第二,发挥内部监督的预警和防范作用,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三,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价格、税收等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外部监督检查。第四,稳步推动财务公开,增强财经决策和财务信息透明度。防范财务风险:增加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防范财务风险的机制。修订的主要内容3、进一步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进一步确定了高等学校“校长负责、总会计师协助”的财务工作领导体制。强调了总会计师岗位的设置:由原来的“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改为“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责地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高等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高等学校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修订的主要内容4、增加了预算管理的内容第三章“预算管理”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修订的主要内容5、强调了预算编制、审批及调整的程序(1)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第三章“预算管理”中第十四条明确了高校预算编报的“二上、二下”程序。高校提出预算建议数(“一上”)。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高校编报正式预算(“二上”)。主管部门正式批复预算(“二下”)。修订的主要内容(2)预算调整程序第三章“预算管理”中第十五条规定,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如果进行调整,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提出追加或追减预算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学校进行预算调整。国家已下达的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新制度预算编制方法采用的是基数法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预算按照编制基础划分为零基预算和增量预算。基数法即是增量预算法,又称调整预算方法,是指以基期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考虑预算年度收支增减编制预算的方法,这种传统方法的不足是单注重量的变化,而量的变化又忽略了定额与标准的变化。采用项目预算、零基预算和绩效体系结合的模式,这是改革的趋势。修订的主要内容6、在预算管理中增加了决算管理的规定第三章“预算管理”中增加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共三条高校决算管理的内容,分别对决算是什么、如何编制决算、如何加强决算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高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高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修订的主要内容7、调整了高校财政补助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的口径第三章“收入管理”中第十二条规定了财政补助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的概念。强调财政补助收入的“同级”:高校直接或者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一级次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各类财政拨款的含义。修订的主要内容明确科研事业收入的口径:——科研事业收入是“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而取得的”。——将原“科研事业收入”的口径做了适当扩大,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与原《制度》口径的比较,口径做了适当扩大。修订的主要内容8、增加了收入上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收入管理”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均明确作出规定。符合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的要求。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修订的主要内容9、调整了事业支出七大类的划分原《制度》: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七大类。新《制度》:将事业支出只是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规定了各自的开支范围。修订的主要内容10、增加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支出绩效和票据管理等规定(1)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第四章“收入”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高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原“上缴财政”改为“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修订的主要内容——高校的收费收入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支出”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高校设立国库单一账户。——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行为受国库的动态监控。修订的主要内容(2)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支出”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高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按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采购程序来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修订的主要内容(3)支出绩效有关规定第五章“支出”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高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开展绩效管理,进行支出的绩效评价。——促进高校增强效益观念,加强支出管理。修订的主要内容(4)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第四章“收入”中第二十一条规定:高校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五章“支出”中第三十条规定:高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应加强支出票据管理。——确保会计核算中使用的所有票据来源合法,坚决杜绝使用虚假票据。修订的主要内容11、完善了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将原《制度》中的“结余留用”改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将原《制度》中的“结余”划分为“结转和结余”,将结转和结余又划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执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12、修订了专用基金的具体内容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中第三十七条仅列举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不再列修购基金,并将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合并为学生奖助基金。高校修购资金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高校仍需按有关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3、提高固定资产标准并进行合理分类(1)提高了固定资产标准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2)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分类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充分考虑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修订的主要内容14、健全了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管理制度第八章“资产管理”中新增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出租、出借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修订的主要内容15、严格控制高校对外投资《制度》第八章“资产管理”中第四十八条对高校对外投资行为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严格控制高校对外投资行为。严格规范高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对外投资评估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16、明确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第八章“资产管理”中新增第五十五条针对高校债务负担加重、财务风险加剧现状,明确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的规定。规范和加强银行贷款的管理。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担保。修订的主要内容17、引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主要体现在第八章“资产管理”和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两个章节。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即在现有收付实现制基础上,对部分业务事项有选择、有步骤地采用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和计量。引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后,主要对高校的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有较大影响。2009年8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