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医药系徐敏《母婴保健法》民以食为天病从口入《药品管理法》《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水、大气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概述主要内容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基本原则二、卫生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三、卫生法的渊源与体系四、卫生法的作用五、学习卫生法课程的目的、意义与方法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基本原则※一、卫生法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活动中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国际卫生关系※卫生法的特征(一)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二)广泛性和综合性(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四)社会共同性※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卫生保护原则(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三)卫生监督的原则(四)预防为主的原则(五)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六)公平原则(七)依靠科技进步原则(八)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第二节卫生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形成、特征法律关系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特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1、概念: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与卫生关系不同,卫生关系是一种未经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卫生法律关系则是已经纳入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受到卫生法的保护,当事人如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卫生法律关系与卫生关系往往是一体的。2、分类:1)平权型卫生法律关系=平向卫生法律关系2)隶属型卫生法律关系=纵向卫生法律关系3、特征: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纵向: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横向: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或其他组织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各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例:2003年12月9日,金某经县林业局审批,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省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12月14日,金某从龙南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共花费50900元。2004年元月8日,由于当时广东省疾控中心等机构的有关专家对在广东市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与人类身上相关的病毒有高度的同源性,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为此联合下发了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所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2004年元月19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金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消毁处理。为此,金将联合执法的县卫生局、林业局等四被告推上法庭。2004年5月18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全省首例涉“非典”行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本来无可厚非。但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实施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法定程序,显属违法。而该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也应依法予以赔偿,故作出了上述判决。※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在任何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能够促使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引起条件(一)法律规范——前提条件(二)法律事实——必要条件1、法律行为2、法律事件四、卫生法律责任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给其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种类:1)卫生行政责任2)卫生民事责任3)卫生刑事责任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一)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法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分这里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等。(二)民事责任是指医疗机关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关违法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刑事责任是指违法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第三节卫生法的渊源与体系一、概念是指卫生法律法规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即由哪些法律规范组成及其表现形式。二、我国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4地方性卫生法规7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5卫生行政规章8国际卫生条约三、卫生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阶层效力相同,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机关或同阶层)新法优于旧法卫生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二)社会作用学习卫生法课程的目的、意义、方法1、目的、意义2、方法法律的特征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狭义的卫生法,即形式意义上卫生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即实质意义上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律10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血站管理办法》2009《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处方管理办法》2006……卫生规章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行政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执业医师法》指引作用:卫生法对个人行为的引导作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预测作用:人们根据卫生法可以预先估计到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适时调整自己的行为。《执业医师法》案例分析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是治疗慢性脑供血不足引起头晕头痛症状的冲剂。2005年,瑞昌市人民医院受委托对该药临床研究。医院副院长周某,临床验证课题没有完成便在临床验证小结上签名并盖了医院公章。据调查,该院提供的6份临床观察病历均无原始检验报告单和中医辨证等,为不规范病历。为此,该院出具的养血清脑颗粒治疗偏头痛的临床验证小结及验证病历属虚假伪造的医学文书和证明文件。瑞昌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免去伪造虚假医学文书和证明文件的周某副院长职务,并给予警告处分,追缴临床验证款上缴国库,对受委托进行临床研究的药品予以封存。评价作用:卫生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的行为的效果。强制作用卫生法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行为,并迫使不法行为人做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教育作用:卫生法通过本身的存在以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实施正当行为的作用。大学生在宣传食品卫生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利益强化医疗卫生事业管理维护社会卫生秩序规范卫生行政行为加强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为医学科学的发展保驾护航卫生法的社会作用《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药品管理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母婴保健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食品卫生标准》对食品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含量作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是最基础的水卫生标准,对23项指标(包括水的感官性状、化学和细菌学指标)作了规定,以全面满足对健康和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对19种有害物质作了最高排放浓度的规定1995年卫生部制订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是我国一切卫生工作和卫生立法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根据这一原则,我国每个人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防治结核病日3月24日世界卫生日(4月7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4月25日)全国爱眼日(6月6日)全国爱牙日(9月20日)世界艾滋病宣传运动日(12月1日)世界强化免疫日12月5日《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制订本法。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食品卫生监督药品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医政监督一、获得医疗权《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