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3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二)合同的特点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5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三、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优点:有据可查,发生纠纷便于举证,便于分清责任2.口头形式: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优点:简便易行,即时清结。•缺点:发生纠纷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不能即时清结的和合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6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四、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3.数量:数、计量单位4.质量: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质量的表示方法:标准、说明书、图纸、商标、样品5.价款或报酬:单价、总价、结算方式等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的行为、违约金标准8.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条款例:买卖合同7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概念(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三)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四)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内容8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一)合同法的特点(二)合同法与物权法比较共同点:都属于财产法区别:1.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法--财产占有关系静态合同法--财产流转关系动态2.保障权利范围不同:物权法--物权合同法--债权3.权利保护方式不同:物权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合同法--民法4.基本原则不同:物权法--法定主义原则物权法定合同法--协商自愿原则合同自治9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三、我国合同立法的状况(一)合同法制定以前的状况198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少系统科学的合同总则性规定;2.三部法律针对的是三个不同合同关系,内容不一致,互相不协调,存在空白和中间地带;3.规定的合同种类过少,不足以规范各种经济交往;4.规定过于简略,法律适用时常发生困难。10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1.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合同主体、合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2.对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3.对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抗辩权制度、合同保全制度;4.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违约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范围预期违约;11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条•一、平等原则:合同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因而平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第3条)•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在:合同当事人有订立合同或不订立合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自由;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在协商、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中有权作出选择。(第4条)•三、公平原则:公平指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公平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为核心,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第5条)•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真实地向对方陈述与合同有着的情况,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订立后,在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履合同义务等。(第6条)•五、合法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法律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7条)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3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意义1.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2.是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紧密联系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14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订立合同的主体1.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出生,每个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一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成立,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其受经营范围的限2.当事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出生-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于成立,终止于解散;行为能力的范围受经营范围的限制3.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代为签订合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15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概念:要约人受要约人•性质:1.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并能产生法律后果;2.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16第二节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区分标准:1.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区分;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17第二节要约四、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第16条)•要约的期间:1.口头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即时生效;2.书面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合理期间作为要约期。•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效力: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承诺的权利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受要约人是否作出承诺由受要约人自己选择,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18第二节要约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第17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的撤销:(第18条)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不可撤回的情形:(第19条)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9第二节要约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第17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的撤销:(第18条)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不可撤回的情形:(第19条)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0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二、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三、承诺的期限三、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签订合同的招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招投标方式招标---投标---定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拍卖方式拍卖邀请---竞卖---拍定要约邀请---要约---承诺21第四节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意义--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时间:1.采用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可签字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4.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地点:1.采用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2.承诺生效的地点;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主营地或住所、或经常居住地4.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2第五节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及立法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先合同义务);3.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过错;4.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5.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3第五节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比较•与违约责任的比较•与侵权责任的比较五、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六、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直接损失—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等—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等—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第三章合同的效力25第一节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形式。26第二节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概念: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合同成立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合同解除•所附条件的构成要件:1.是未来发生的事实;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合法的事实;4.可控制合同效力的事实。•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7第二节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二、附期限的合同•概念: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限期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期限届至--合同生效--生效期限(始期)附终止期限--期限届至--合同解除--终止期限(终期)•所附期限的构成要件:1.是未来发生的事实;2.是确定的事实;3.可控制效力的事实。28第三节效力待定合同(可追认的合同)•合同成立--合同效力不确定--权利人追认--合同生效权利人拒绝--合同无效•形成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合同主体资格有瑕疵•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权利人--法定代理人2.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权利人--财产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权利人--本人(即所谓的被代理人)4.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权利人--被代理人或双方被代理人29第三节效力待定合同(可追认的合同)※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不经本人的追认即有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2.相对人须是善意且无过失;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效合法;※表见代表30第四节无效合同※合同成立--合同内容违法--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