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的法律责任(彩虹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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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的法律责任以重庆綦(qí)江彩虹桥为例目录: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三、设计相关人员应该知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基本情况:“虹桥”系綦江县形象工程,形似彩虹而得名,该桥跨越长江支流—綦河,是一座连接新旧城区的跨河人行桥。该桥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拱桥,桥长140米,主拱净跨120米,桥面总宽6米,净宽5.5米。该桥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情况下,于1994年11月5日开工,1996年2月竣工,施工中将原设计沉井基础改为扩大基础,基础均嵌入基石中。主拱钢管由重庆通用机械厂劳动服务部加工成8米长的标准节段,全拱钢管在标准节段焊接拼装合拢。钢管拱成型后管内分段用混凝土填注。桥面由吊杆、横梁及门架支承,吊杆锚固采用群锚体系,锚具型号为YCMl5-3。建设耗资418万元。旧(垮塌前)彩虹桥: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事故经过:1999年1月4日晚6时50分,彩虹桥突然整体垮塌,数十名过桥者随大桥坠入桥下的綦河,造成了严重伤亡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其中18名武警战士、22名群众)。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严重后果: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其中:建桥工程费418万元,伤亡人员善后处理费207.5万元,现场清障费5.5万元。垮塌后彩虹桥: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痛思:綦江垮桥,40人殒命引发了一场新闻大战,重庆传媒在第一时间几乎全部介入,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为首的国内传媒记者,也纷纷云集綦江,抢发消息。綦江垮桥事故一时成了国人的焦点话题,话题指向多半是垮桥原因、质量问题以及桥梁工程背后的黑幕等等。那么什么才是事故背后的原因,灾难发生后我们又需要总结哪些血的教训?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桥梁破坏过程:(一)局部吊杆锚固失效阶段。1996年6月19日龙舟赛时,东岸上游7#吊杆和东岸下游3#吊杆发生巨响,经检查7#、3#吊杆已发生滑移失效。(二)吊杆锚固失效发展阶段。1998年5月某日桥上发生异常响声,桥面晃动下沉。(三)多根吊杆锚固急速失效阶段。1999年1月4日下午6点50分,桥面板倾斜垮塌,拱结构受力严重恶化。(四)主拱结构整体突然垮塌破坏。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事故主要原因:这次垮塌事件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工程质量问题;二是工程承发包不合法。调查结果表明,这次惨剧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政府在工程开发建设上没有遵循法律,履行必要的审核、论证程序,采取了“特事特办”的方式,盲目追求效率营造“献礼工程”,从而酿成大祸。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事故直接原因:1、吊杆锁锚问题:主拱钢绞线锁锚方法错误,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及均匀受力,锚头部位的钢绞线出现部分或全部滑出,使吊杆钢绞线锚固失效。2、主拱钢管焊接问题:主拱钢管在工厂加工中,对接焊缝普遍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等严重缺陷,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二级焊缝验收标准。3、钢管混凝土问题:主钢管内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在主拱肋板处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吊杆的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4、设计问题:设计粗糙,随意更改。施工中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质量、接头位置及锁锚质量均无明确要求。在成桥增设花台等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5、桥梁管理不善:吊杆钢绞线锚固加速失效后,西桥头下端支座处的拱架钢管就产生了陈旧性破坏裂纹,主拱受力急剧恶化,已成一座危桥。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事故间接原因:根据调查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该桥建设中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国家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办法,违法建设、管理混乱。主要有:1.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1)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2)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3)未进行设计审查;(4)未进行施工招投标;(5)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6)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2.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法。(1)私人设计,非法出图。该项目系由赵国勋邀集人员私人设计,借用重庆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图签出图(该院虽未在设计图上加盖设计专用章,但在施工过程中的部分设计更改书上加盖了设计更改专用章)。(2)施工承包主体不合法。重庆桥梁工程总工司川东南公司无独立承包工程的资格,更无市政工程施工资质,擅自承接工程。(3)挂靠承包,严重违规。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川东南公司擅自同意私人包工头费上利挂靠,以该公司名义承建工程,由公司收取管理费,由费邀集人员承包施工。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3.管理混乱。(1)县个别领导行政干预过多,对工程建设的许多问题擅自决断,缺乏约束监督;(2)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责任不落实,工程发包混乱,管理严重失职;(4)施工管理混乱,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责任不落实,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无人把关;(5)材料及构配件进场管理失控,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外协加工单位加工的主拱钢管未经焊接质量检测合格就交付施工方使用;(7)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无专人管理。档案资料内容严重不齐,各种施工记录签字手续不全,竣工图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8)未经验收,强行使用。一、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案情审判结果:1999年3、4月,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14名责任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其中10人不服,并上诉。同年1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林世元男,原綦江县委员会副书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张基碧男,原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赵祥忠男,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以罚金2万元。贺际慎女,原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费上利男,“虹桥”工程组织承建者,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外,李蒙泽、孙立、段浩、夏福利、阎珂、刘泽均、胡开明、王远凯等人,及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因重大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罪名,被判处6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3万至25万元罚金。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1、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设计人义务(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2)、设计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3)、设计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一)设计过程中的民事责任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设计人违约责任(1)、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由于设计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费2‰。(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一)设计过程中的民事责任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一)设计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设计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一)设计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设计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起。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一)设计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设计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设计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2005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设计过程中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设计过程中的刑事责任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或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这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设计过程中的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设计过程中的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应以“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为特重大事故的最低标准。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三)构成刑事犯罪的四要件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仍采“四要件说”,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三)构成刑事犯罪的四要件1、客体所谓客体,也就是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犯罪危害的特定而言。二、设计过程中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三)构成刑事犯罪的四要件2、客观方面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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