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版本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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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讲座-菲迪克合同简介关于菲迪克(FIDIC)关于菲迪克合同条件一、菲迪克合同文本出版情况二、菲迪克新旧合同文本的对比三、99版菲迪克三种常用合同格式的比较关于菲迪克(FIDIC)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首字母缩写,英文: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ConsultingEngineersFIDIC最早由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法、瑞、比)于1913年成立,至今已有七十多个成员协会FIDIC通过举办研讨会及其他活动,促进其目标:维护较高的道德和职业标准;交流观点和信息;讨论成员协会和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关心的问题;促进工程咨询业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FIDIC出版物:各种会议和研讨会文件,为咨询工程师、项目业主和国际开发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格预审标准格式,合同文件、客户与工程咨询单位协议书(可从设在瑞士的FIDIC秘书处得到)关于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是FIDIC制定的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历史悠久,历经多次修订经过半个多世纪国际招标的实践,并经FIDIC委员会的调查和修订,已为国际金融机构认可,成为广泛使用的较完善的合同文本1999年,FIDIC委员会全面修订了以往陆续出版的各类合同文本,重新出版了更加科学严密、格式统一的FIDIC合同文本系列一、FIDIC合同文本出版情况1999年前,FIDIC委员会推荐用于国际招标的合同条件文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修订第4版,简称红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年第三版,简称黄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1990年第1版,简称白皮书)《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第1版,亦称红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5年第一版,简称橙皮书)1999年FIDIC委员会修编出版新合同条件文本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新红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s简称EPCT)《简明合同格式》(ShortFormofContract)《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用于由雇主(或由雇主委托咨询工程师单位)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这种合同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雇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在合同中还可包含交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建筑物的某些部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工厂或类似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这种方式可使(i)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ii)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的介入很少。交钥匙工程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提供一个配套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即可运行《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的供货(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建筑物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它工程;亦可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建筑物的任何组合《简明合同格式》1999年第1版用于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种格式也可用于资本金额较大的合同,特别是可适用于简单而又重复性的工程或工期较短的工程。这种格式也可适用于包括部分或全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建筑物的合同二、FIDIC新旧合同文本的对比(一)编制结构重大调整原《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与新的《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相比:合同条件所述及的合同范围和内容基本相同,但条款的编排层次、分类顺序作了重大调整,由72条、195款,按责任主体关系及合同工作内容重新分类,汇编为20条163款,取消每款的旁注,而针对表述内容直接命名。修改后的新版合同条件的特点:层次清楚、结构严谨、顺序合理。体现了合同条件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二)适应总承包发展的需要1.建立“交钥匙工程”新模式对跨国投资或国际招标的业主来说,一项工程的合同分割过多,合同之间的相互干扰和影响难于避免,增加了雇主的管理成本和合同风险。近年来,各国的工程咨询公司、建筑公司兼并、重组,出现了很多大集团,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而雇主为节省管理成本,减少索赔,趋向于减少介入,采取加重承包商管理责任的总承包模式,新版《EPC/交钥匙合同条件》适应了雇主的需求。2.适应总承包发展的需要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包含了可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土木建筑和机械电气工程,满足部分委托总承包的需要。新版《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加大了合同的包容量,将原《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中仅由承包商负责按设计要求供货扩展为包含产品设计、供货和安装的合同,并与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联结为一个合同新版《简明合同格式》最适用于小型工程的总承包,雇主对工程的管理职能类似于“交钥匙工程”。(三)“工程师”职能调整1.新旧两个合同文本“工程师”管理职责基本相同,但对其职能作了一些调整。原《土木工程合同条件》(第4版)第2.6款规定,“工程师”履行职责时应行为公正,强调“工程师”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去执行合同,客观上赋予其第三方的职能;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取消了该条款,明确“工程师”代表雇主执行合同,不具有第三方职能。2.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取消了原67.1款的规定(对合同争议首先提交给工程师裁决,多年实践证明实际效果欠佳),而将解决合同争议的职能交给了真正独立的争端裁决委员会。3.新版合同条件中“工程师”的职能定位更明确,即代表雇主管理和执行合同,不具有第三方的地位,“工程师”的公正行为体现在忠实地执行合同上。(四)总承包模式不设“工程师”EPC合同将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和机电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试运行以及工程维护、直至交钥匙,全部委托一个有综合实力的集团公司承担,与根据不同专业分割为若干个专项合同的模式不同,雇主的管理模式也不同EPC合同将以往分项承包模式中雇主与众多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改变为与一个总承包商的关系,合同的外部边界改变为一个合同内部的管理,减少了雇主的介入,加重了承包商的管理责任雇主的管理重点,由聘任工程师对分项合同进行进度、质量和支付的控制管理、和对合同接口的协调,转移到由雇主代表对承包商按总承包进度计划实施工程进行监督,按总承包约定的条件支付,以及对合同指定的质量点进行检查、检验(五)正式引入争端裁决新机制以往各版以树立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权威地位作为总思路。当对工程师的日常决定持异议而形成争端时,在合同条件第67.1款中规定应将争端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解决90年代初开始,对国际招标的工程,世行要求合同双方共同聘请独立的争端评审委员会(DRB),按世行制定、合同双方确认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争端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和裁决。FIDIC建议成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名称为“争端裁决委员会”(DRB),作用相当于67.1款工程师的裁决三、99版FIDIC三种常用合同格式的比较FIDIC三种常用合同条件,即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是建设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承包中经常使用的,但对这些合同条件的差别,以及适用条件,有时区分不清;对自己所承担的工程是否采用了合理的合同条件缺乏认识,将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下表是三种合同条件的主要差异对比:主要差别点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EPC/交钥匙合同设计工作范围雇主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设计承包商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设计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合同的管理者合同由雇主指派的工程师管理合同由雇主指派的工程师管理合同由雇主管理合同文件内容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包括承包商的建议书和雇主要求包括承包商的投标书和雇主要求期中支付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付,工程师开具证明一般参照付款计划表支付,工程师开具证明一般参照付款计划表支付,无需开具证明风险分配考虑双方预见风险的能力,公正公平分配风险考虑双方预见风险的能力,公正公平分配风险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需对现场条件和数据仔细审查和评价(二)三种合同格式的适用条件1、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传统的基础设施、房建、水电站等项目,由雇主负责几乎全部的设计(除了施工详图、配筋图等),并由工程师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签发支付证书、发布变更等,根据完成的工程额按给定的单价或总价支付。一般为单价计量合同,有价差调整。(二)三种合同格式的适用条件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适用于传统的机电安装工程(或基础设施等其他工程),由承包商担负大部分设计如厂房或设备的详细设计,使其满足雇主提出的技术纲要或性能规范,并由工程师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签发支付证书,支付可根据完成的里程碑进度按总价支付。合同条件第5条是针对设计的规定。一般为总价合同,有价差调整。(二)三种合同格式的适用条件3、EPC/交钥匙合同EPC/交钥匙合同适用于固定总价的交钥匙工程如加工厂、电站、公路、桥梁、房屋等,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和施工责任,并在确定的合同总价和工期内完成工程,雇主不用每天对工程进度监督,而只关心最终满足规定的性能指标;雇主愿意支付比P&DB合同更多的合同价款以得到更确定的造价和工期。合同条件第5条是针对设计的规定。一般为固定总价合同,没有价差调整。(三)注意问题和风险1、由雇主负责设计的合同(施工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下,设计是雇主的责任,除了合同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范围。因此,在技术规范中必须清楚的说明具体哪一部分设计是由承包商负责的,以及其应满足的标准。承包商须防范设计方提供图纸不及时所造成的延误,如萨苏木大坝项目如果由承包商负责大部分设计,则该合同条件不适用(如巴基斯坦杜伯华项目)(三)注意问题和风险2、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合同(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对于此类合同,承包商必须明白其设计蕴含的责任,并对工程的水文、地质和其他现场条件有相应深度的了解和把握,以对工程进行设计、对费用估价。投标所要求的数据甚至超过施工合同下雇主的设计单位所要求的数据,因为后者可以在招标前的地质勘测中将勘探与其意愿结合,例如可以设定桥墩位置然后在该位置勘探,而雇主安排的招标前勘探很难预测可能的设计位置。收到开工令后,承包商要对“雇主要求”(包括设计指标和计算)和给定的测量基准点检查,在规定时间内将发现的错误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决定是否执行变更条款。(三)注意问题和风险3、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合同(EPC/交钥匙合同)此类工程中,雇主通常只对合同中明确由雇主负责的、或不可更改的数据负责,如工程的目的,竣工试验和性能标准,及承包商无法核实的数据、资料等,此外不为合同中“雇主要求”的任何错误、遗漏负责。这一点应与设计-建造合同区分。对于此类合同,投标人在准备标书时要很详细的数据才能报价,将承担比施工或设计-建造合同大的多的风险,如地质风险。投标人要了解实际的地质风险有多大,因为这既影响施工也影响设计。地质风险很大时最好划给雇主,即对4.12款进行修改,或者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格式。雇主也要考虑将风险分配给承包商的后果,对风险做公平的分配能增加工程成功的几率。投标人盲目报价可能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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