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合伙企业法☆重点与难点1、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2、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5、入伙和退伙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7、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比较合伙企业法立法情况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第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第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第三、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第四、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第五、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第六、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问题一、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合伙是2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2、分类普通合伙generalpartnership特殊合伙隐名合伙dormant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新增: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合伙企业特征(1)由各合伙人组成(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3)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是非法人企业一、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1、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2、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3、旧法: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新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讨论问题:一、合伙人1、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资格2、法人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出资方式1、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劳务出资的问题)2、评估:对货币、劳务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3、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分期缴付的问题)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二、财产(一)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问题: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还是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所认缴的财产?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二)财产的性质:共有1、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出资的,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关于积累的财产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所有权收益,其法律性质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取得的各种财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由全体合伙人享有共同的使用权。3、关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1)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和合伙人的身份关系联系在一起。合伙人退伙、入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都要发生变化。(2)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合伙企业分配利润、退伙、解散时才表现为具体的权利,除此之外,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不是一种随时可兑现为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合伙企业财产紧密联系(1)合伙财产的每个所有者对于合伙财产都具有自己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权是一种可以量化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中预先约定的比例将共有权分割为同种同质的几个部分,一个合伙的财产份额即为其中的某一部分。(2)合伙人对其财产份额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对于合伙财产的特定部分主张排他性的独占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其用途,合伙人不能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只有在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或退伙或解散时,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才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分离出去。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4、财产份额的转让(1)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事务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经全体协商一致,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报告的义务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竞业绝对禁止义务交易相对禁止义务(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2、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4、其他法定的方式(四)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三种方式:共同执行、委托、非合伙人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五、损益分配(一)合伙损益形式1、合伙利润2、合伙亏损(二)合伙损益分配原则新法: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法定比例)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注意: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特别事务的处理: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思考:如何界定“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是否要先对企业强制执行?企业是否要先清算解散?对于合伙人不清偿债务,又不解散合伙企业,导致债权人无法追索合伙人,应如何解决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4)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七、入伙、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概念、形式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二)退伙1、退伙的概念2、退伙的原因3、退伙的效果(一)入伙1、入伙的概念、形式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退伙的概念2、退伙的原因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1)协议退伙的情形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3)当然退伙的情形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4)除名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退伙的效果(1)财产继承(2)退伙结算(1)财产继承第五十条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条件:①有合法继承权;②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③继承人愿意。(2)退伙结算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