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气污染控制专题辅导(1)(2010年3月)《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是考试的指导性文件!了解——知识点的宽广面,概念题,选择题熟悉——知识点的集中点,选择题,问答题掌握——知识的综合应用,选择题,分析题报告提纲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大气部分)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大气部分)五、加强知识间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应对能力四、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大气部分)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大气部分)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大气部分)考试大纲要求(环境法律法规8大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法律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3、其他相关法律—国土整治法,城市规划法等4、其他部门法律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内容—刑法5、国家机关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命令、通知等6、导则,标准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7、地方性规章、法规等—××省环境保护条例等8、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议书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后法的效力高于前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我国签署国际公约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大气环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4.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大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一)单项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其他有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大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他法律法规条例大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的考试大纲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熟悉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2)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3)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4)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有关规定(5)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1987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现行的是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改、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是人类以至其他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要素。我国大气污染较为严重,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大气污染物是粉尘和二氧化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注意点: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不重叠SO2控制区酸雨控制区SO2控制区大部分在北方,酸雨控制区集中在南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末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的地方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保护大气环境,遏制大气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宗旨,核定本区域内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关排污单位在向当地政府申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之后,方可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将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重点防治大气污染城市、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等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区制度。1、国务院和省级地方政府才有权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仅对主要污染物要求进行总量控制。2、划定的区域仅限于两类区域:一是尚未按环境功能区划规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二是“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2.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强制淘汰的有效的政策。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发布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税收政策等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3.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预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公报的内容应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在条件成熟的城市,还应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就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分、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拜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防治燃煤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主要措施是:1.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2.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期限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3.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规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对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4.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七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批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第三十八条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力克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