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工程名称: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委托人合同编号:CQMCP1-PET6-2012-710-018-S(ELJMDI-0050)监理人合同编号:JL20120029-0委托人: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地点: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时间:二○一二年六月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合同—1—目录第一章合同协议书...................................................2第二章合同标准条件................................................5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5第三章合同专用条件...............................................15第四章附录.......................................................19附录A——服务范围和内容……………………………………………….19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25附录C——收费金额和支付………………………………………………28附录D——QA/QC、HSSE管理要求………………………………………30附录E--承包商计划和进度控制…………………………………………36.附录F——监理安全合同………………………………………………….37附录G——保密协议……………………………………………………….43附录H——廉洁协议………………………………………………………45附录I---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47第五章技术规范、图纸及相关要求...................................48第六章投标文件及其附属文件………………………………………………50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合同—2—第一章合同协议书委托人: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项目2.工程地点: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3.工程规模:配套热岛中心项目装机容量为4×49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2×3万千瓦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1×12.5万千瓦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配套建设除尘设施、烟气脱硫装置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施。二、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三、合同文件组成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专用条件4.合同附属文件附录附录A——服务范围和内容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合同—3—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附录C——收费金额和支付附录D——QA/QC、HSSE管理要求附录E--承包商计划和进度控制附录F——监理安全合同附录G——保密协议附录H——廉洁协议附录I---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5.合同标准条件(非国家示范文本)6.投标文件及其附属文件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李兴平,身份证号码:510229196508160373,注册号:50002015。五、合同价格合同价格:¥822万元(大写捌佰贰拾贰万圆整)。六、服务期限监理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及保修期满之日,其中施工工期约30个月(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如有工程延期,则监理服务期顺延,费用不作任何调整。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合同—4—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八、合同的订立及生效本合同壹式拾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伍份,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法人章后生效。委托人:监理人: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章)(签章)地址:重庆长寿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重庆大溪沟支行长寿支行帐号:3100085709100014075帐号:3100021409024809491邮编:401221邮编:400013电话:023-61026503电话:023-63548801签定日期:2012年月日签定日期:2012年月日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合同—5—第二章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合同中委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4“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三方。1.1.5“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附录A中详细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1.1.6“正常服务”是指在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1.1.7“附加服务”是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1.1.7.1委托正常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1.1.7.2因非监理人原因增加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1.1.8“工程监理”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理。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A中约定。1.1.9“相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A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合同—6—中约定。1.1.10“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承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实体。1.1.13“日(天)”指日历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4“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1.1.15“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1.1.16“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等。1.1.17“合同双方”指委托人和监理人。1.2对合同文件的解释1.2.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1.2.2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本合同中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2.3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相互之间解释不一致或有歧义,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解释合同文件的效力为:①在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②合同协议书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合同附件(附录A、B、C、D、E、F、G、H、I);⑤本合同标准条件;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合同—7—⑥中标通知书;⑦监理投标书;⑧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文件。1.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附录A的内容和相关服务。2.2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经过业主的面试并同意后方可进场。如面试不能通过,监理公司必须按照业主要求重新推荐人员。2.2.1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但必须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2.2条所述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须提前7日向委托人提交申请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接替人员必须在5日内完成,并不能对合同工程的相关工作产生不利影响。2.2.2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必须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5)委托人有足够理由认为其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其岗位。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合同—8—2.3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2.3.1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2.3.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3.3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2.4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2.5监理人使用附录B中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时,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委托人应将监理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3.2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B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3.4委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监理合同—9—应将委托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属于监理人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3.6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形式的答复。3.7委托人应按合同附录C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4.责任与保险4.1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1.1监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对工程施工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