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题讲座主讲人:王艳艳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招标师2010.8讲座内容•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专题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要•专题3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确定•专题4招标文件中关于“几个关键时间”的规定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七、合同的违约责任•八、合同的争议解决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内容•2.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3.合同法的原则•4.合同的分类•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总则包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分则包括•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2.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具体为:(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3.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表现:•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平等;•3、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当事人违法时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无权处罚或惩罚对方。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3.合同法的原则•(2)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表现:•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自由:缔约与解约、选择缔约方、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适用的法律、解决争议的方式。•订立合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订与不订以及何时订等,都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决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3.合同法的原则•(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表现:•1、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2、当事人合理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中贯彻公平原则,反映了商品交换等价有偿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3.合同法的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3.合同法的原则•(5)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原则,订立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都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这样,合同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预期的经济利益、目的才有保障。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4.合同的分类•(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均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4.合同的分类•(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如无偿借用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一、合同法概述•4.合同的分类•(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二、合同的订立•2.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包含的内容: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二、合同的订立•2.合同订立的过程•(1)要约•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二、合同的订立•2.合同订立的过程•(2)承诺•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做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超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案例•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200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2题)•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答案】A。“中标者”为何与合同无缘?•2007年10月,某省石油公司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采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钢制平板闸阀系列产品设备。通过现场竞标,某省兴盛阀门有限公司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中标单位。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兴盛公司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书”。可是,招标方—某省石油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兴盛公司为中标人,并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兴盛公司一纸诉讼请求将省石油公司告上法庭。结果很快出来了。•此案法院如何审理?二、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例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0—020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合同效力产生的前提不是合同成立,而是合同生效。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三、合同的效力•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客体有问题。例如对某项财产无处分权的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处分该项财产,或者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例如合伙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专题1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案例•背景: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建筑施工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台设备,分别为设备A、设备B、设备C、设备D、设备E,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20万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设备款之前,甲保留该5台设备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台设备。•问题:假设在设备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