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法上至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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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法简介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8章,各种合同可能均会涉及的问题分则:15种有名合同附则:第428条,关于施行时间与废旧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1-1合同法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2--合同概念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排除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排除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劳动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行政合同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分则列出15种有名合同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的种类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合同订立的过程2-2合同的一般条款2-3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2-4合同的成立2-1合同的订立过程订立过程分为要约、承诺2-1-1要约的概念、有效条件2-1-2承诺的概念、有效条件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的约束力2-1-1要约要约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注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生效要约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该意思表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时间要求: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或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撤回要约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取消该意思表示,欲使其丧失发生法律效力时间要求: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注意不可撤销的要约除外要约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的信用期间)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多见于长期供货合作伙伴之间)不可撤销的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以案说法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17解题要点:乙单位不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8要约邀请:希望他人(不特定)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列举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条件: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2-1-2承诺通知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承诺方式承诺期限: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即时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期限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的方式不同有差异1.以通知方式作出,到达生效2.以行为承诺,作出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承诺不存在撤销,因为承诺到达时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承诺撤回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对于超期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即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超期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延误而致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否则该承诺有效承诺延误含义: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效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实质性变更含义:受要约人对原要约内容作出某些补充、限制和修改(如增加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及在要约人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效力:承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即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做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非实质性变更案例分析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青峰农场、杏花农场、红星农场发出一份函电:“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三家农场受到函电后都先后向果品公司回复了函电,表明有货并注明价格(不含运费)及可到货时间,而青峰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在复函同时,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该批西瓜送达之前,果品公司了解到杏花农场的西瓜质量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该农场回电:“我公司愿购10车皮,盼速发货,运费我公司负担”。同时向青峰农场复电:“已购杏花农场西瓜,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青峰农场不能改卖他人。次日上午即接到杏花农场回电,称当日可发货。下午,青峰农场西瓜送到,为此,果品公司拒收,青峰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果品公司向三家农场分别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本案中谁是要约人?谁又是承诺人?果品公司与杏花农场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果品公司与青峰农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果品公司是否有义务接受其货物?本案中青峰农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3、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那几个阶段?29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邀请不受约束。果品公司的函电并没有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价格等故为邀请。三家农场则内容具体明确,为要约。第二份向杏花农场的函电内容符合承诺的要件。且函电次日,杏花农场以回电当日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合同生效。2、果品公司给青峰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现货要约的性质。果品公司并未承诺,故合同不成立。青峰发货非履约行为,果品公司无义务接受。其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30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合同订立的过程2-2合同的一般条款2-3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2-4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名称准确无歧义数量:溢短装条款质量:有无国标、行标等价款或报酬:计价货币履行期限:履行期的起算点履行地点和方式:提货?送货?分期付?违约责任:需否事先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仲裁?2-2合同的一般条款以案说法甲与乙订一合同,约定由乙在十天内,向甲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单价1元。乙在约定期间内,向甲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拒收,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即合同的标的。甲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小白菜,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合同的标的应该如何约定?作为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33(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2)标的应该明确具体地约定,本案的争议就在于标的约定不具体类与种不清。①如何解决呢,标的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或交易习惯原则来解释。②乙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偏向自己,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无过错。但是,乙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信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③甲的主张虽然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与乙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应当考虑到甲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34二、格式条款的订立1、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2、提请对方注意义务——注意免责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给予说明的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免责条款格式条款一、概念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定型化条款的合同。三、格式条款的无效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和免责条款情形的;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格式条款的争议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最近,因保险公司出台了关于车损险新办法而引起了社会的关注500元以下免赔35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合同订立的过程2-2合同的一般条款2-3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2-4合同的成立2-3-1概念2-3-2构成要件2-3-3过错表现2-3-3损失认定2-3缔约过失责任以案说法甲对乙表示,自己有一批新型的电脑,可以出售给乙,价金每台3000元,总价50万元。乙看了样品后,表示满意,进而希望看看全部的货,双方约定过几天再联系签订合同。次日,丙与乙联系,以单价2900元,总价45万元出售给乙同型号同数量的电脑。乙表示以后再说,丙见乙诚意不大,于是转与丁联系后成交;但甲在第四天提出,自己意思表示错误,不愿意出售给已电脑。这样,乙就两头落空,丧失了与丙订立有利契约的机会。乙向甲要求5万元损害的赔偿。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呢?如果有,根据是什么呢?缔约过失责任介绍4方面内容38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能成立,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信赖利益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⑴当事人之间为订立合同进行实际的接触;⑵一方的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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