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物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资进货渠道和采购行为,保证供货质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点采购是指对于总公司下属各二级生产部门生产所需辅助材料、五金、工具或其它标准备件等采取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对相关品种或类别的物料采取一定时期(以年为单位)内相对固定几家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宏福总公司生产所需材料、备品备件、五金和工器具的采购。第二章定点采购方式第三条定点采购主要采用在定点供应商内部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方式。第三章定点供应商的选择程序第五条定点采购供应商的评审(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二)原有供应商的评审1.技术、资金保证能力;2.原供应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记录;3.按期交货能力;4.采购总成本;5.付款条件。(三)潜在供应商的评审,定点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金保证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进入定点采购评审活动前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采购供应部门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采购供应部门根据市场调查情况提供备选定点供应商详细清单,交由企业管理部会同设备动力部、生产部、计划部、财务部和质量检测中心等部门按照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验证,实地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报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六条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方式(一)在线设备的备件原则上以原生产厂作为定点供应商,此类备件的定点供应商可不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来确定。(二)在线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设备备件原则上以原生产厂作为定点供应商,否则必须以生产商在贵州或西南地区的总代理为定点供应商,但应对其代理资质作严格审定。(三)如定点采购单位的设备或备件在使用中并不能很好的满足生产需要或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已显落后或不在生产,采购供应部门应根据设备的特性、技术要求及科技进步要求,积极寻求新的供应商,并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来确定新的定点供应商。(四)其他物资定点供应商的选择采取招标方式,各类物资定点供应商的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以下所指均为非原厂生产情况。(五)主要原、辅材料定点供应商的选择按照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供货及时,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的供货商中选择定点采购单位。(六)仪表、电器定点供应商的选择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近几年相关供应情况进行评估,按品种、类别确定不同的定点供应商。(七)五金、工器具定点供应商的选择,根据择优就近原则,选择几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供应商进行招标以确定定点供应商。(八)备品备件:对数量较少,价格低廉、紧急采购的备品配件按择优就近确定几家定点采购单位。(九)设备定点供应商的选择:通过招标形式确定采购单位。(十)其它零星物资:按品种确定定点采购单位。第七条建立完整定点供应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一)营业执照(必须具备定点采购项目的经营项目)。(二)法人代表证、税务登记证。(三)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四)与定点采购项目一致的相关业绩说明(五)原供货记录、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反馈情况第八条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的定点采购供应商清单由采购部门执行,并报企管部、监察审计部、计划部、财务部、质检中心各执一份备案,作为控制和监督的依据。第三章操作方式第九条长期合同:所有定点采购单位均需与采购供应部门签订供货协议,保证价格优惠、质量保证、供货及时、服务到位。第十条供应商动态评估:对已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按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每半年定期评审一次,凡发现有价格欺诈行为和两次供货质量不合格及售后服务不能保证现象,应立即否定其供货资格。第十一条公司所有采购物资原则上都应从定点采购单位中分期进行内部招标采购。严格控制从非定点采购单位采购物资。第十二条供应商管理库存:由采购供应部门开辟一定面积的室内库,根据物资储备定额或与使用单位沟通,确定常规备件的最低储备量,在由中标的定点供应商供货,供应商应按最低储备量的要求盘库补货,采购供应部门定期(按月或季)按实际消耗付款。第十三条由于受货源量,付款方式及交货期等因素影响,而不能在定点单位采购时,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才允许采购。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从非定点单位采购的物资,企管部不准签发《采购物资合同审核通知单》,财务部不准结算付款。如发现物资采购部门及企管部、财务部违反规定,按总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五章其他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