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11月01日公布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1.1.1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3工程和设备1.1.4日期1.1.5合同价款1.1.6其它2.一般约定1.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2法律1.2.3语言文字1.2.4标准、规范1.2.5图纸和文件2.6保密1.2.7联络1.2.8现场查勘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1.2.11施工准备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13交通运输1.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1.2.16联合承包1.2.17员工2.18工程档案1.2.19严禁贿赂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1.3.1发包人1.3.2承包人1.3.3监理人1.3.4工程造价咨询人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1.3.7专业工程分包3.8承包人劳务分包4.工期1.4.1开工1.4.2施工进度计划1.4.3工期延误1.4.4暂停施工4.5复工4.6加快进度4.7竣工日期4.8提前竣工奖励4.9误期赔偿5.材料和设备供应1.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1.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1.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5.4样品5.5材料代换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6.1安全施工1.6.2安全防护1.6.3事故处理1.6.4工程保护与照管6.5治安保6.6文明施工6.7环境保护7.工程质量1.7.1工程质量要求7.2测量放线1.7.3质量检查1.7.4隐蔽工程验收1.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7.6缺陷修复1.7.7工程试车8.工程变更1.8.1工程变更的条件1.8.2工程变更的范围8.3工程变更的权限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工程造价1.9.1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9.2工程计量9.3暂列金额9.4暂估价9.5计日工1.9.6合同价款调整9.7法律法规变化9.8工程变更9.9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10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9.11工程量偏差9.12物价变化9.13现场签证9.14工程款支付事项1.9.15预付款支付9.16安全文明施工费1.9.17进度款支付1.9.18竣工结算9.19结算款支付9.20质量保证金9.21最终结清10.工程验收1.10.1工程竣工10.2中间验收1.10.3竣工验收10.4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10.5竣工清场10.6施工队伍撤离1.10.7质量保修11.索赔11.1承包人索赔11.2发包人索赔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12.1承包人履约担保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12.3发包人支付担保12.4保险12.5发包人风险12.6承包人风险12.7不可抗力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13.1发包人违约1.13.2承包人违约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3.4合同解除13.5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6合同终止14.合同争议的解决14.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4.2友好协商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4.4争议调解14.5仲裁14.6诉讼14.7继续履约15.合同补充与备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履约担保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2、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从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或批准承包人开工报告的次日算起。3、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4、合同价款合同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人民币)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适用于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担保资料及其他6、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7、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由于非发包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保证人按“承包人履约保函”的约定,向发包人履行保证责任。8、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其保证人按照“发包人支付保函”的约定向承包人履行保证责任。9、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且双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合同备案机构(备案专用章)经办人: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在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1.1合同文件1.1.1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如果有)。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签署的正式接受中标的承包人投标书的函件。1.1.4投标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填写的投标函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1.1.5投标书附录:指附在投标书后作为其一部分,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6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1.1.7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8履约担保:指在合同工程施工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本合同中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1.1.9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规范,以及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1.10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书及其附录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项说明和表格。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1.2.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4发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承包人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1.2.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已方代表,或有时根据第3.5.2.2款(承包人代表更换)的规定,由承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其他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7承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1.2.8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指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1.2.9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11监理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12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13造价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14调解人:指根据本合同第14.4.1款(调解人的任命)的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聘请的就本工程合同争议进行调解的人员。1.2.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3工程和工程设备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3.5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依法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3.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4日期1.4.1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1.4.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的规定,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1.4.3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和第12.7款(不可抗力)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1.4.4交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出交工申请的日期。1.4.5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4.6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证书。1.4.7基准日: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1.4.8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4.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