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文名称:GUANGDONGUNIVERSITYOFFOREIGNSTUDIES.英文缩略名为:GDUFS.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校区:北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南校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岛大学城内;大朗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朗。第三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第四条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国家教育方针,育人为本、依法治校,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第七条校训:明德尚行,学贯中西。第八条校庆日:11月的第一个星期六。第九条学校校旗旗面为柠檬黄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及校名组成,校徽位于旗面左上角。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平面地球仪和字母“W”组成;中、英文名称为红色,校徽主体以中蓝色为基调,图案为白色。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校的权利义务第十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九)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十一)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十二)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十三)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第一节学校党委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社会团体;(六)组织制定、修订学校章程。第十五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党委全委(扩大)会、常委(扩大)会;(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四)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青妇、学生会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措施和任务。(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六)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第二节校长第十六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七)提议修订学校章程;(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第三节校学术委员会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五)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六)受理学术争议;(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第四节校学位委员会第二十条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第二十一条校学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核和授予博士学位;(二)审核和授予硕士学位;(三)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四)经上级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五)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六)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七)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八)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九)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十)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五节校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校务委员会是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三)学校对外交流及联合办学问题;(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问题;(五)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要问题。党委书记是校务委员会主任。第六节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条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校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三)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第七节学校董事会与校友会第二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学校董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力量,为学校筹集办学基金,争取各方面人士支持。第二十八条学校董事会由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友会。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第八节学校机构第三十条学校制定学校机构设置条例。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第九节学校群众组织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第三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节学校决策与规章制度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第三十五条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第三十七条学校法制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校管理制度。第四章学院第三十八条学院是隶属学校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管理机构。第三十九条学院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四)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五)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六)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七)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八)制定本院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九)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部)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学院下列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一)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三)师资培训和引进;(四)干部任用建议;(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六)学生教育和管理;(七)学期工作计划;(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院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条院长主持学院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学院的各项规定;(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思路、办学规划和办学模式。(三)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四)主持院务会、系主任会议及全体教职工会议;(五)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科建设、人才引进、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工作;(六)与学院党总支部书记协商制定并落实副院长和系主任、办公室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