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保险标的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财产损失或产生的第三方责任给以赔偿,并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条件的一种合同关系.•海上保险的范围:偶然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海上保险的一种协议。•海上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用语: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保险危险、保险价值FOB装船前的货物保险•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FOB价格向国外客户购买了一批集装箱货物,收货时发现货物被盗,最终确认货物系在海外运输公司仓库被盗,进出口公司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加以拒绝。法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意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或装船后,货物的风险才发生转移。在此之前,货物的风险则仍由卖方承担。因此,货物被盗时,进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获赔。CIF买方破产时的货物保险•在CIF贸易中,卖方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一切险,货物在越过船舷后因投保风险而灭失,买方此时已被国外法院破产宣告,卖方持有保险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卖方没有保险利益。卖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保险人赔偿其因为保险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1、通过经纪人投保•2、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直接投保•投保时间:•应在货物装运以前或在装运之时,立即投保。•“不论灭失与否”条款: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保险人仍要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绝对诚实和信用原则•1、披露:•2、如实陈述:•3、信守保证:•(二)近因原则:指在导致海上事故的所有原因中最主要和最起作用的原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考克斯沃德油轮被该政府征用从事类似战争的行为,该轮在政府控制下运送石油,驶往海军基地,由四艘军舰进行护航,途中得到情报,有一敌潜艇可能来袭,于是改变航线,但是由于大雾迷航触礁沉没全损。近因是什么?•当时战争危险大,私营保险业者根本不感承保,只保水险,所以战争险由政府承保。法院判决近因是战争。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定值保险单和不定值保险单•航程保单和定期保单•流动保单和预约保单•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保险单的转让: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理赔•一般承保的风险:海上灾难、火灾、投弃、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特约承保的风险:•1、附加险•2、特别附加险•不予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或过失,、货物本身特性所引起的损失、自然损耗、虫蛀鼠咬、延期所造成的损失•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买方不能向我方索赔。因为,虽然CIF表明由卖方承担保险费,但是风险划分依然以船舷为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再者,卖方承担保险费一般只投保最低险别,除非买方要求加保附加险(受潮受热险)。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共同海损也是水渍险责任范围之内,A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理赔•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全损时,保险人据其签发的保险单进行赔偿。据定值保单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如有损余折归保险公司所有。•局部损失: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实际完好价值-受损后实际价值)÷实际完好价值]•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即纸张的损失80%,应属于全部损失;第二种情况下,印花棉布的损失20%,则属于部分损失。从第一种情况看,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理赔•第三方责任险:指船舶所有人因海损事故对第三方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船东保陪协会: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协会的每个成员既是投保人也是保险人,没有外来股份,目的是共同承担属于船东责任的损害赔偿,其承保的风险都是保险公司不保、又不负责任的那部分风险。第四节委付与代位权•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派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并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托运目的地为C市.同日,五金公司又向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7月30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B航空公司飞机出现故障,致使降落时机身剧烈抖动,造成五金公司所托运的40台彩电全部损坏.五金公司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真审了五金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后遂按保险金额赔付五金公司人民币12万元.赔付后,保险公司即向B航空公司提出追偿,遭到B航空公司的拒绝.•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由B航空公司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五金公司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五金公司对B航空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