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序号章节内容1合同履行的概念与原则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瑕疵合同的履行、与第三人相关的合同履行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前言你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对自己承诺的兑现,而且还在展示着你可让人信任的品质;当对方当事人从你的履行行为中获得其合同预期利益的同时,你的人格会在他的内心得到尊重。1合同履行的概念与原则1.1合同履行的概念1.2合同履行的原则1.1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举例说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关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还包括不作为的形式。——合同的不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意味着交易的失败或者交易完成得不彻底,表明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不能达到。1.2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和正确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和履行方式,全面地完成合同约定的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履行合同的主体应正确;2)履行合同的标的应正确;3)履行合同的期限要正确;4)履行合同的地点要正确;5)履行合同的方式要正确。——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不允许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擅自更改合同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维持合同双方的合同利益平衡,以诚实、真诚、善意的态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信守承诺,恪守合同,相互协作,不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欺诈,不滥用权利。——要求合同当事人在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同时,履行随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至少做到以下几点:1)按照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2)合同义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损合同权利人利益的合同;3)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合同义务人于交付特定物之前,应当以善良管理人注意妥善保存该特定物;4)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合同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合同权利人;5)在合同对某一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合同义务人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效率履行原则:经济效益。——情事变更原则:合同状态发生变化,致使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2.1瑕疵合同的履行2.2与第三人相关的合同履行2.3合同履行中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2.4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方面发生变化时的合同效力2.1瑕疵合同的履行概念:——瑕疵合同:当事人订立的虽然有效,但因某些条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会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的合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确的处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执行中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司法解释》关于垫资的规定1——《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司法解释》关于垫资的规定2——《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2.2与第三人相关的合同履行2.2.1概述2.2.2向第三人履行合同2.2.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2.1概述——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严格遵循相对性原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违约责任。包括两层含义:1)除合同的当事人外,任何其他的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2)除合同的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涉他合同”:主要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2.2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也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债务人依约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向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合同。——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订立。2)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此类合同的订立,事先不需要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生效,第三人若不拒绝就可以享受权利。4)第三人接受债权后,在利益获得上取得了与债权人相同的地位,但在身份上不是合同的债权人。三者关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1)主张债权2)追究违约责任1)按约定履行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可解除义务;3)履行不能增加难度。1)合同受益人,可直接主张权利;2)不能直接追究违约责任;3)无解除权和撤销权。2.2.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就是所谓的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特征:1)第三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即可产生效力。由第三人履行时,并未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2)第三人只能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3)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三者关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1)主张债权2)追究违约责任1)承担合同义务,非亲自履行;2)事先需要债权人及第三人同意;2)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债务执行者;2)只有债务人同意时才履行。2.3合同履行中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中止履行规则《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提前履行规则《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部分履行规则《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4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方面发生变化时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法律制度3.1抗辩权制度3.2代位权制度3.3撤销权制度3.1抗辩权制度——法律上所谓的抗辩权,亦称为异议权。是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即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是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基本前提,其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得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目的: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3.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或履行不适当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产生,并且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构成条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的义务。2)双方当事人负有的对待债务义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4)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3.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构成条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的义务。2)债务的履行有约定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3.3.3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履行过程中发生后履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时,先履行一方在掌握确切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的义务。2)债务的履行有约定先后顺序。3)后履行一方有可能不履行债务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4)先履行一方有确凿证据。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1)中止履行2)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3)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随附义务1)通知义务2)举证义务3.2代位权制度——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