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适应当前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安监局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安监站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发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1.3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煤矿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1)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2)煤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煤矿事故;(3)市委、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煤矿事故;(4)县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煤矿事故。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参与组织重特大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安监局安监股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县安监局成立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长:县安监局局长副组长:县安监局分管安全生产、调度、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和有关副局长。成员单位:安监股、办公室、生产技术股、通风机电股、总工办、人教股、财务股、调度室等。(1)办公室: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县委宣传部、洪洞日报社、洪洞人民广播电台、洪洞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负责县安监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2)生产技术股: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根据事发煤矿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通风机电股: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根据事发煤矿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总工办: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指导搞好事故灾难环保评估,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事故灾难后期处置中矿区生态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5)安监股: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和具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煤矿应急救援的基础资料和信息;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人教股:提供有关煤矿事故单位相关信息。(7)调度室: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事发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办公室或局领导,同时转送安监股;在办公室指导下,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并负责保障安全监管网络畅通运行,必要时通过网络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8)财务科:负责必要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跟踪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2.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按事故灾难等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县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2.3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县安监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1)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与制定;(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4)为恢复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控与报告县安监局要根据煤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灾难进行监测。(1)县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县煤矿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2)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安监站应掌握辖区内的煤矿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煤矿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同时将重大危险源情况上报县安监局备案。(3)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同时报送县安监局。3.2预警预防行动县安监局应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增援。较大(III)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或煤矿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县安监局调度室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局领导,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局安监股得知事故信息后,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4、应急响应4.1事故报告和处理(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报告。(2)县人民政府及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煤炭工业局。紧急通知下可越级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3)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要应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乡(镇)人民政府及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4)县安监局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放制度,接收全县煤矿事故报告信息。县安监局调度室值班电话:传真:事故举报电话:县安监局调度室接到一般(IV级)煤矿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并通知安监股。接到较大(III级)以上等级的煤矿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并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4.2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分为特别生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II级)和一般事故(IV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发生III级以上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IV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2.1III级以上等级事故应急响应发生重大(III级)以上煤矿事故灾难时,县安监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1)县安监局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安监股。(2)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调度室集中。(3)县安监局安监股和调度室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救援力量增援。(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县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7)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家煤监局、国家安监总局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4.3指挥和协调(1)煤矿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煤矿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2)煤矿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煤矿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3)县安监局统一协调、指挥较大事故(III级)以上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1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2协调、招请市、省及国家煤矿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煤矿应急救援资源。○3协调、招请市、县有关煤矿医疗救护资源,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4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5组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6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4.4现场紧急处置(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3)县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煤矿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煤矿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