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仲裁实务黄大彰(TerenceWong)顾问律师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简介•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解决争议的方法•国际仲裁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设计责任•工程延期•违约金•变更•额外费用•期中付款、保留金、最终结算•分包、专业承包•银行保函•索赔通知书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设计责任–发包人的设计或承包人的设计–缺陷–由一方承担责任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工程延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非双方责任的事件–同时发生的延期事件(concurrentdelay)•对承包人的好处•对发包人的好处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违约金–唯一的救济手段?–违约赔偿的上限–真实的损失估算对惩罚性赔偿–合同不同阶段的违约金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变更–合同初期不完善的设计–有关“现有技术”的资料–施工活动受阻–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额外费用–因工程延期产生的费用–因变更产生的费用–因合同当事人违约产生的费用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期中付款、保留金、最终结算–期中付款•周期性付款(如“月进度款”)•阶段(里程碑)付款–保留金•保留金还是保留金保函?–最终结算•最终结算支付的延迟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分包、专业承包–发包人提名的分包人,承包人挑选的分包人–发包人委任的专业承包人–工程项目管理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银行保函–种类•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保留金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止付令国际工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的领域•索赔通知书–索赔的先决条件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诉讼–仲裁–专家认定–裁定(Adjudication)–争端裁决委员会–调解(亦称为和解)–协商解决争议的方法•中立的第三方+有约束力的决定–诉讼–仲裁–裁定•中立的第三方+不能作出决定–调解•无中立的第三方–协商•专家认定•争端裁决委员会解决争议的方法•诉讼–法院系统–优点:•不需事前先行协议–缺点:•执行•公开性•可能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管辖权竞合或专属管辖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缺点•必须有仲裁协议–优点•对仲裁地和仲裁员等的选择权•较少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纽约公约”•保密性解决争议的方法•裁定–解决工程合同争议的法定程序(英国)–一般在42天内作出裁定–优点•通常较为迅速且费用合理–缺点•并非所有国家都设有该法定程序•可在法院挑战裁定员的决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专家认定–通常涉及技术性问题的争议–缺点•需要专家认定协议•需要通过法院执行–优点•对专家的选择权•保密性解决争议的方法•争端裁决委员会–多用于工程合同–在工程开工初期设立–定期会议、报告、现场考察–优点•在争端产生初期解决问题–缺点•因设立时间较早,费用相应较高解决争议的方法•调解–中立第三方+不能作出决定–调解员可与争议各方单独进行“闭门会议”–优点•保密性•维持合作关系•花费较少–缺点•无法保证调解结果•只能通过法院执行解决争议的方法•针对国际工程合同的建议–通常情况下:•仲裁(而不是诉讼)•可考虑事先协商(是否作为先决条件)–特殊情况下:•如果为明显的技术争议-考虑使用专家认定•如果为大型复杂的工程-考虑调解•争端裁决委员会国际仲裁-仲裁协议•国际工程合同的适用法律:–管辖当事人合同行为能力的法律–管辖合同的法律(亦称为实体法)–管辖仲裁协议的法律–管辖仲裁程序的法律(亦称为程序法,由仲裁地(即SeatofArbitration)法律决定)–管辖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国际仲裁-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效仲裁协议的三要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仲裁协议•在中国成立的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公章国际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地(SeatofArbitration)–例如“在巴黎仲裁”•法国法律将对下列问题有管辖权:–选定仲裁员的方法,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采取紧急临时救济措施–对仲裁裁决的异议–确保仲裁地所在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国家国际仲裁-仲裁协议•机构性和非机构性仲裁–机构性仲裁是指仲裁将由仲裁机构管理–非机构性仲裁是指仲裁将由仲裁庭管理国际仲裁-仲裁协议•仲裁规则–仲裁机构的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NationsCommissiononInternationalTradeLaw,简称为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规则国际仲裁-仲裁协议•合并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仲裁–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仲裁•合并审理或同步审理国际仲裁-仲裁协议•语言–文件语言(如合同、通知、信函和邮件)–仲裁程序的语言–“中英文具有同等效力”国际仲裁-仲裁程序•弹性程序–用“看”和“闻”的方法进行仲裁–仅以文件审理的仲裁–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国际仲裁-仲裁程序•启动仲裁–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选任仲裁员–请求的范围–证据材料国际仲裁-仲裁程序•仲裁申请书的答辩–有或没有反请求–选任仲裁员–证据材料国际仲裁-仲裁程序•审理范围书(TermsofReference)–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以下事项的摘要(1)当事人各自的请求(2)所寻的救济(3)请求或反请求的金额(4)待决事项清单•争议点备忘录(MemorandumofIssues)–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界定仲裁庭待决事项国际仲裁-仲裁程序•程序会议–适合规模较大的仲裁•确认仲裁协议•确认仲裁员的委任和变更条件(有需要的情况下)•确认争议事项•仲裁形式(仅审理文件,全面的口头听证等)•仲裁庭调查(inquisitorial)对双方抗辩(adversarial)国际仲裁-仲裁程序•案件陈述书–请求陈述–答辩陈述(包括或不包括反请求)–回复陈述(包括或不包括针对反请求的答辩)国际仲裁-仲裁程序•文件的披露(普通法系)–相关文件–持有的,保管的或有能力获取的(inpossession,custodyandpower)•例外情况–不自证其罪的特权–法律专业的特权–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和解方案(withoutprejudice)–公共利益的特权国际仲裁-仲裁程序•事实证人–证明已发生事实的证据–对工程的参与•专家证人–有关技术事项的争议需要专业知识–不一定曾参与工程–由仲裁庭或当事人委任国际仲裁-仲裁程序•口头听证–申请人的开场陈述•事实证人(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专家证人(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答辩人的开场陈述•事实证人(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专家证人(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答辩人的总结陈述–申请人的总结陈述–仲裁庭的干预–证人会议国际仲裁-仲裁裁决•裁决的类型–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最终裁决•对中间裁决/部分裁决表示异议?国际仲裁-仲裁裁决•费用–提交仲裁的费用•当事人的法律费用•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的费用•庭审场地的费用–裁决的费用•仲裁庭的费用•仲裁机构的费用–败诉方承担所有费用?–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和解方案(诉讼费除外)国际仲裁-仲裁裁决•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单利还是复利–利率国际仲裁-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在仲裁地提出对裁决的异议–根据仲裁地的法律•执行和认可–根据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限制性的异议理由,如•无效的仲裁协议•无权仲裁•程序不公正•欢迎提问联系信息黄大彰(TerenceWong)顾问律师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办事处上海南京西路1515号上海嘉里中心11楼邮编:200040电话:+862161381607手机:+8613816810031电子邮件:terence.wong@lovells.com传真:+862162792695阿利坎特阿姆斯特丹北京布鲁塞尔布达佩斯*芝加哥迪拜杜塞尔多夫法兰克福汉堡胡志明市香港伦敦马德里米兰莫斯科慕尼黑纽约LovellsLLP及其关联机构:巴黎布拉格罗马上海新加坡东京华沙萨格勒布**联营办事处路伟是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由LovellsLLP及其关联机构组成。LovellsLLP是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的一家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一词指LovellsLLP的成员,或具有相当地位或资格的雇员或顾问,并指任何关联机构中具有相当地位的合伙人、成员、雇员或顾问。太平洋沿岸地区法律咨询委员会(PRAC)成员所位于: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大陆)、哥伦比亚、法国、香港、印度、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秘鲁、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美国和委内瑞拉。©2008,路伟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