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于其国际不当/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初级规则(primaryrules)与次级规则(secondaryrules)国际责任制度的作用/意义1、纠正国际不法行为2、促进对国际义务的履行3、为受害方提供救济第一节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1、国际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国家2、国际责任所涉事项范围和内容扩大(责任制度与国际法实体规则本身相对独立,二者的发展不一定同步。)违反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一切国际不法行为领域的责任,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3、国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从“过失责任说”到“客观责任说”(严格责任说)-4、责任方式的发展-建立了国际刑事责任制度5、尚无条约规则,主要是习惯规则。《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关于国际组织责任的条文草案》体现了对习惯规则的编纂,也有新的发展;国际司法判例构成主要证据。第二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违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须依照国际法判断,但国内法也有参考作用。(1)国家机关的行为。三权分立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但以这些实体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归于后一国。(5)叛乱团体机关的行为通常不视为该国的行为,但若是导致建立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叛乱机关的行为,可归因于该国或新国家。(6)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的私人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其他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7)越权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可归于国家-(二)客观要件:1、违反有效的国际义务,包括条约义务和习惯法上的义务2、是否必须有损害的存在?《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条:“只要存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且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就构成国家责任。”-(三)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说:只有在国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才承担责任。客观责任说:只要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该国就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国际实践中一般认为后者较为合理。原因有二:国家的主观意志难以判断;一些国家会以前者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国家责任的免除国家责任的免除1、同意2、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反措施(countermeasure)/报复3、不可抗力4、危难或危急情况5、自卫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针对一般国际不法行为)1、继续履行义务2、停止不法行为3、保证不再重犯4、赔偿(reparation)(1)恢复原状(restitutioninkind):适用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过高的负担。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恢复原状(2)补偿(compensation):恢复原状不可行时采用,通常采用金钱形式。(3)抵偿(满足)(satisfaction)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赔礼道歉,惩办肇事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等。条件:不应与损失不成比例,并不得采用羞辱责任国的方式赔偿范围问题原则上要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包括利息和可得利润)和精神损失(对一国尊严的损害)。WTO的责任范围具有特殊性: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第三节国际刑事责任一、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一)“国际罪行”与“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二)判定“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的条件:1、所违背的义务必须是源于国际强行法规范。2、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的程度必须是严重的。国际刑事责任(三)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后果1、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合法手段制止此种行为。2、各国负有不参与的义务:不承认此等行为所造成之状况为合法,不得协助维持该状况。国际刑事责任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1、历史演变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罪种: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3、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和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联合国1998年6—7月召开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法院于2002年7月正式成立。法院的管辖权对2002年7月1日后的以下四类犯罪具有管辖权其直接目标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1、灭绝种族罪2、危害人类罪3、战争罪4、侵略罪国际刑事法院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1、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有关犯罪的管辖权。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1)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属于缔约国;(2)被告人具有缔约国的国籍3、非缔约国在接受规约有关义务的前提下,也可以决定接受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法院管辖权的三种方式1、缔约国的指控2、安理会提起的“情势”3、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法院的关系补充性原则:国家法院享有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优先权。国际刑事法院只是在国家法院“不能够或者不愿意”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只要国家法院能够而且愿意审理的案件,刑事法院就不得干预,除非是安理会提交的案件。第四节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一、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责任)的产生和确立1、此种责任在国家越来越多地从事高危险活动的背景下产生的。2、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有害后果的国际责任草案》、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它是基于习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即“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而产生的责任,类似于一种国际侵权责任。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三、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二)严格责任原则(三)责任形式与责任范围的确定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