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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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于其国际不当/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初级规则(primaryrules)与次级规则(secondaryrules)国际责任制度的作用/意义1、纠正国际不法行为2、促进对国际义务的履行3、为受害方提供救济第一节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1、国际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不再限于国家2、国际责任所涉事项范围和内容扩大(责任制度与国际法实体规则本身相对独立,二者的发展不一定同步。)违反对外国人的待遇的责任——一切国际不法行为领域的责任,包括国际罪行的责任3、国际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从“过失责任说”到“客观责任说”(严格责任说)-4、责任方式的发展-建立了国际刑事责任制度5、尚无条约规则,主要是习惯规则。《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关于国际组织责任的条文草案》体现了对习惯规则的编纂,也有新的发展;国际司法判例构成主要证据。第二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违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须依照国际法判断,但国内法也有参考作用。(1)国家机关的行为。三权分立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但以这些实体在有关事件中以此种资格行事为限。-(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归于后一国。(5)叛乱团体机关的行为通常不视为该国的行为,但若是导致建立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叛乱机关的行为,可归因于该国或新国家。(6)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的私人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其他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7)越权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可归于国家-(二)客观要件:1、违反有效的国际义务,包括条约义务和习惯法上的义务2、是否必须有损害的存在?《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条:“只要存在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且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就构成国家责任。”-(三)国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失责任说:只有在国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才承担责任。客观责任说:只要国家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该国就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国际实践中一般认为后者较为合理。原因有二:国家的主观意志难以判断;一些国家会以前者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国家责任的免除国家责任的免除1、同意2、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反措施(countermeasure)/报复3、不可抗力4、危难或危急情况5、自卫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针对一般国际不法行为)1、继续履行义务2、停止不法行为3、保证不再重犯4、赔偿(reparation)(1)恢复原状(restitutioninkind):适用条件:在可行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过高的负担。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的恢复原状(2)补偿(compensation):恢复原状不可行时采用,通常采用金钱形式。(3)抵偿(满足)(satisfaction)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赔礼道歉,惩办肇事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等。条件:不应与损失不成比例,并不得采用羞辱责任国的方式赔偿范围问题原则上要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包括利息和可得利润)和精神损失(对一国尊严的损害)。WTO的责任范围具有特殊性: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第三节国际刑事责任一、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一)“国际罪行”与“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二)判定“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承担的义务”的条件:1、所违背的义务必须是源于国际强行法规范。2、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的程度必须是严重的。国际刑事责任(三)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后果1、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合法手段制止此种行为。2、各国负有不参与的义务:不承认此等行为所造成之状况为合法,不得协助维持该状况。国际刑事责任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1、历史演变2、《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罪种: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3、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和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联合国1998年6—7月召开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法院于2002年7月正式成立。法院的管辖权对2002年7月1日后的以下四类犯罪具有管辖权其直接目标是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1、灭绝种族罪2、危害人类罪3、战争罪4、侵略罪国际刑事法院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1、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有关犯罪的管辖权。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1)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属于缔约国;(2)被告人具有缔约国的国籍3、非缔约国在接受规约有关义务的前提下,也可以决定接受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法院管辖权的三种方式1、缔约国的指控2、安理会提起的“情势”3、检察官自行启动调查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法院的关系补充性原则:国家法院享有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优先权。国际刑事法院只是在国家法院“不能够或者不愿意”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只要国家法院能够而且愿意审理的案件,刑事法院就不得干预,除非是安理会提交的案件。第四节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一、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责任)的产生和确立1、此种责任在国家越来越多地从事高危险活动的背景下产生的。2、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有害后果的国际责任草案》、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二、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它是基于习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即“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而产生的责任,类似于一种国际侵权责任。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三、国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二)严格责任原则(三)责任形式与责任范围的确定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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