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前者指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后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前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后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双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前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单选: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子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甲拒绝接受“宝珠”,则没有达成“赠与宝珠”的合同;而且也没有交付赠与物,所以宝珠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甲也无权要求乙转移所有权。•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前者指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后者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是二者的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四)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撤回要约。•(五)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仅是当事人认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食品公司能否拒收C水泥厂的水泥?——要约?要约邀请?•被告某食品公司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向A水泥厂、B水泥厂及原告C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某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C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B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B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C水泥厂的50吨水泥送达,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B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六)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七)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八)要约的消灭•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已过有效期限;要约人撤回要约或撤销要约;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要约人规定的要约失效的条件成就时。•案例:要约的效力•山西某矿务局清产核资时发现仓库里还有两台空气压缩机,决定尽快处理。于是向湖南某物资局发出要约,询问其是否愿意以56万元的价格受让,要求其在5天内答复。物资局认为价格比市价低,决定购买。局长说给矿务局去个电报表示同意接受,但副局长说,对方要我们在5天内答复,还有3天时间,我局正好有两辆汽车在山东卸完货,让他们马上拐去山西直接把货运回来,价款随后寄去。物资局遂派车两辆从山东赶赴山西,准备验收提货。与此同时,山西某煤矿得知矿务局在处理空气压缩机,即派人询问卖价和查看质量后当即与矿务局签订了合同,随后请煤矿派车将货提走。物资局派出的两辆车在矿务局要求答复期限的第5天到达,表示愿以56万元的价格购进二台空压机并派车来提货,矿务局称由于贵方不及时答复,货已卖给某煤矿了。物资局不答应,坚持说是按照矿务局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作出购买的承诺的,并无不及时的事实,要求对方按要约的条件交付二台空压机。矿务局表示货已售完,无货可交。物资局要求其赔偿从湖南到山西二辆车的油费、养路费、差旅费等共3450元,矿务局认为是无理要求,予以拒绝。物资局见协商无望诉诸法院。•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三)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具体而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要约人约定承诺期限,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约定以数据电文形式承诺的,在承诺期限内,收件人(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生效;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承诺生效时间;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四)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练习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2007年4月30日•B.2007年5且3日•C.2007年5月8日•D.2007年5月9日••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以要约方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本题中,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三、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一)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而不是契约,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视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同时,视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之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不必判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形下为有效承诺以及广告人与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人之间是否成立悬赏广告契约,进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之人在向广告人请求给付报酬时的举证负担。•(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招标阶段。•(2)投标阶段。•(3)开标、评标、定标阶段。•(三)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人为拍卖,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该公告记载有下列事项:•(1)拍卖的时间、地点;•(2)拍卖标的;•(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时间•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