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B.甲因妻子和乙有私情,蓄谋报复。某日,潜伏在乙下班必经的道上,后因肚子疼痛难忍而返回。(犯罪预备)分析下列行为的犯罪形态:A.甲对乙素怀怨恨。某日深夜,甲携凶器潜入乙卧室,对床上举刀时反悔离去,实际上乙当夜外出.并不在家。(犯罪中止)案例导入D.甲某日深夜趁乙家没人到乙家盗窃,忽听门外有响声,认为是乙家的人回来,逐从窗口空手而逃。(犯罪未遂)c.甲和婆婆乙不和。后甲在乙熬的药中放砒霜,企图害死乙。乙喝下后,甲又觉于心不忍,遂连忙将乙送往医院,但因药量过大抢救无效而死亡。(犯罪既遂)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或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状态。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前者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后者指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停止的不同结局,是不再向前发展的相对静止的犯罪状态;它们之间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不存在相互转化的问题。(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案例张某和王某夜里赌博后输了钱回家的路上,起意抢劫。二人从后面追上一步行的妇女,扭住被害人的双手并揪住其头发,同时施以言语威胁,抢走了手表和提包。尔后二人离去,走了几步回头看了一下,恰巧被害人也回过头来,不料发现被害人竟然是熟人,大吃一惊,只好装出笑脸说是“开玩笑”,把手表和提包还给被害人,请求原谅。思考:本案属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哪一种?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从发生到完成所要经过的前后连续的各个环节的总和,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与各种停止形态之间的关系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它一般分为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过程: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起点着手终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和阶段上联系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犯罪过程和阶段上停止下来的不同结局,属于一种“静态”的概念。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和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区别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在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观原因的变化和作用,而使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变化的不同状态和结局。具体来说:1、从犯罪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之时起,至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的整个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这两种犯罪停止形态。2、从犯罪着手实行到犯罪实行阶段终了前,可能出现犯罪未遂和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两种类型。3、犯罪实行阶段终了即犯罪完成,出现犯罪的既遂形态。案例储某(男,42岁)与某日将事先准备的三角刀和麻袋放入一旅行包中,乘上一辆长途汽车伺机进行抢劫。汽车开到中途有几位乘客上车,储某怀疑这几个人中有警察,抢劫意念开始动摇。当汽车又开出不远时,储某见路边有一个加油站,急忙叫司机停车,说自己到目的地了。下车后储某到一厕所中将三角刀和麻袋扔掉,恰遇执勤民警巡逻至此。民警见储某形迹可疑,进行盘问,储某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以抢劫罪(预备)对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抢劫罪(预备)判处储某有期徒刑6个月,储某的辩护人以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储某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没有实行行为,既然处于预备阶段,便不存在中止形态的问题,而只能成立预备形态。问: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阶段如何区分?本案储某的行为是处于什么阶段的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分析储某是出于自愿而放弃本可实施下去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举动犯、情节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不存在完整的未完成形态。注意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因而一般不存在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中止。相关衔接1、举动犯。也成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2、情节犯。主要是我国刑法中规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虐待罪,必须是情节恶劣才可能构成。3、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发生了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加重犯罪是指特定情节的出现可以加重行为人的处罚的犯罪,如入户抢劫。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的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那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作为标准,对某些构成要件内容进行调整,从而形成的犯罪构成。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根据通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为标准。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4.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即构成既遂。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二是教唆煽动性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既遂和未遂之分,但是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结果犯以法定的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标志这里的犯罪结果专指物质性的、可以测量的、有形的结果。2.行为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这种犯罪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3.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具备作为既遂标志。案例1被告人王某,系上海杏花楼企业公司的服务员。王某,潜入公司存放月饼预约券(一种可以直接到柜台兑换月饼的凭证)的库房,盗窃3000张面值68元的月饼券,在王某将月饼券销赃之前,被抓获。请问王某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分析月饼券具有直接兑换功能,所以认为是财物的一种,本案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案例1王某于夜里持刀拦路抢劫,拦住下夜班的工人刘某并抢去了刘某的手表,刘某后寻机夺下王某的刀子并逼迫王某交回了手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刘某是一种什么行为?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应当构成犯罪既遂,刘某属于自救行为。案例2李某在其老乡家中,乘夫妇不在家中,将其刚出生的婴儿盗走,欲带回原籍出卖。在逃跑途中,被寻找婴儿的夫妇发现,李某遂将婴儿扔弃后逃走。分析以出卖为目的的偷盗婴儿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儿童罪论处的一种特殊情形,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客观上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犯罪既遂。案例3被告人刘某,女,因与丈夫关系不和,夫妻之间经常吵架,一日,夫妻吵架后,丈夫出门。刘某在家越想越气,为泄愤,点燃火种将床上用品引燃,烧毁自家电视机、电冰箱等物,幸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未殃及四邻。请问刘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分析本案中的放火罪是危险犯的一种,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种危险状态就可以认定犯罪既遂,所以本案认定为犯罪既遂。在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法定刑幅度处罚。注意:1、在定罪上不须标明既遂犯,但是在判决书中应当有所体现;2、同种犯罪的既遂犯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3、既遂犯可以使用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如累犯、未成年人、自首等。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08司考题单选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C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即遂,所以C是正确的。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条文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概念犯罪预备形态与犯意表示的区别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形态表现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奠定基础的客观行为,它是整个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区别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的犯意流露,对合法权益没有构成威胁,不属于整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预备行为:第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第二,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停止,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二、犯罪预备的类型(一)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物品;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或者破坏、排除障碍的物品;3、专用未达到或者逃离或者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5、用以掩护犯罪或者消灭罪证的物品。所谓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寻找、加工等行为。(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1、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或者被害人的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或者接近犯罪对象的行为;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到达地点;6、共同犯罪人之间的预谋;7、拟定犯罪和逃跑计划等。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得减原则案例王某尾随一女性居民周某,意图抢劫。周某发现有人尾随后,急忙上楼,王某也跟了上去,周某走到自己家门口,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王某误以为周某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屋内,并随收锁上房门。周某因受到惊吓,大叫了一声,其丈夫刘某闻声走出卧室,拉开电灯,发现王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王某答道:“我是来推销产品的。”刘质问:“推销产品怎么可以不经主人同意强行进入屋内?”刘见王某无话可答,在邻居的协助下,将王某送到派出所,王某供认自己进入周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问: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吗?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已超出了尾随行为的范围,而是已经实施了强行入室的行为,其强行入室行为已经属于抢劫罪实行行为中的暴力手段范畴之内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案例被告人王某、刘某在福建省打工期间,因欲回家无

1 / 9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